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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代表罗列学府花园物业“五宗罪” 物业当庭同意退钱
2017-05-19 09:06:05 来源:大庆网  作者:陈春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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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9日讯 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业主缴纳物业费,二者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是服务合同关系,而从人情上讲,在朝夕相处中,双方的关系理应更亲近才是。

  可是,近一年来,学府花园小区的业主却与物业公司纠纷不断,理由是:业主们发现为他们服务的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收取了5项增项服务管理费,业主要求退回多收费项目,物业公司拒不认同。双方多次交涉未果,近日,有16名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回多收的物业费。

  5月12日,此案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业主代表罗列物业公司“五宗罪”

  在庭审中,业主代表王先生陈述了自己的事实与理由。

  王先生说,自己家从2012年6月28日到2016年12月20日入住学府花园A19号楼1门某室(建筑面积65.54平方米)期间,始终按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逐年足额向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在其4项物业服务收费和1项费用合计中存在违规收费、错误收费等问题。

  王先生逐一列举了物业公司的“五宗罪”。

  一宗罪: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多收0.02元/月/平方米。

  大庆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级是0.32元/月/平方米;被告实际收取0.34元/月/平方米,上浮0.02元/月/平方米。

  物业公司多收费的理由是,因有车库平台,不能设垃圾点,改做按层收集垃圾,服务费上浮0.02元/月/平方米。

  按照庆政发(2006)63号文件规定,因弃用垃圾收集点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月/平方米。而实际情况是,小区自2009年11月入住以来,垃圾收集点一直存在,并没有弃用。广大业主都能证明,从没有看到保洁员上各楼层收集过垃圾,业主家的垃圾都是自己送到垃圾收集点的;所以,被告报批的上浮收费内容是虚构的,违反文件规定的,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此项被告在几年中加收的上浮物业服务费,属违规收费,必需全部退还给原告,且要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宗罪:开两个门收四个门的钱。

  大庆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级是0.35元/月/平方米,被告实际收取0.45元/月/平方米,上浮0.1元/月/平方米。

  物业公司的理由是,增加了两个固定门岗,上浮0.1元/月/平方米。

  庆政发(2006)63号文件规定,如小区主要出入口多于两个的,每增加一处门岗可加收费用0.05元/月/平方米。而实际情况是小区自2009年11月入住以来,一直只有两个出入口,没有增设其他固定门岗,这个情况广大业主都能证明。这项上浮收费属违规收费,必需全部退还给原告,且要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宗罪:弱电系统多收0.032元/月/平方米。

  按照大庆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级物业弱电系统服务是0.08元/月/平方米,包含楼宇对讲、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等五项内容的收费。

  庆政发(2006)63号文件规定,每减少一项,费用减少0.016元/月/平方米。而被告在没有“周界报警、住户报警”等两项服务内容的情况下,仍然向业主按0.08元/月/平方米价格收取此项费用,此项费用多收取业主0.032元/月/平方米。此项被告在几年中加收的上浮物业服务费,属违规收费,必需全部退还给原告,且要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宗罪:虚拟电梯驾驶员违规收费。

  大庆市物业收费标准一级是0.6元/月/平方米,被告实际收取0.64元/月/平方米,上浮0.04元/月/平方米。

  物业公司称是配置电梯驾驶员12小时,上浮0.04元/月/平方米。

  实际情况是小区自2009年11月入住以来,高层的4部电梯从没有配置过电梯驾驶员,广大业主都能证明。此项被告在几年中加收的上浮物业服务费,属违规收费,必需全部退还给原告,且要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宗罪:小区高层收费费用合计有误。

  物价局批文把小区高层收费错误合计成2.04元/月/平方米,而实际合计应该是2.035元/月/平方米,多合计出0.005元/月/平方米。被告明知此项收费错误,而在物业服务收费中并没有更正,仍按2.04元/月/平方米收取原告的物业服务费。

  所以,被告过去几年中多收原告0.00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属违规收费,必需全部退还给原告,且要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5项多收原告的违规收费,费用合计为:0.197元/月/平方米。

  物业当庭同意退还3项多收的服务费

  那么,物业会将几年来多收取的增项服务费退还给业主吗?他们又如何为自己辩解?

  庭审中,大庆市盛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被告收费是有许可证的,不存在违规收费。被告承认有部分服务没有提供,相关服务费中有3项,被告同意退还。

  其中,因没有北门,物业同意退还上浮的每月每平方米0.05元。原告说的南门未开放,是因为经常有业主反映,不让开南门,但物业一直按照早中晚规定时间开南门,所以南门上浮的服务费不同意退还。

  物业因没有“周界报警、住户报警”两项服务,同意退还每月每平方米0.032元。

  关于电梯驾驶员这一项,被告辩称前期提供了该项服务,后期才取消,但被告也同意退还此项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04元。

  对于原告所说的第一项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上浮的每月每平方米0.02元,小区确实有垃圾点,没有弃用,但保洁员也提供了该项服务,每天都按时上各楼打扫卫生,到各层收集小区业主放在门口的垃圾,清洁垃圾这部分上浮的费用不同意退还。

  最后一项,原告所说的相关部门把小区高层收费错误合计成每月每平方米2.04元,而实际合计应该是2.035元。小区服务标准收费并不存在错误,相关部门是根据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的。

  物业公司同意退还平层业主每月每平方米0.08元,退还高层业主每月每平方米0.122元。

  16位业主出庭均不同意物业辩解

  庭审中,另外的15位业主意见和王先生一致。对于物业的辩解,他们称物业在小区内并没有废弃垃圾点,不符合增项部分的上浮标准;对于物业所说的小区定时开放南门,16位业主的说法是,小区只有设立门岗才够收费上浮标准,而该物业的南门并没有设立门岗,不符合增项部分的上浮标准。对于相关部门计算是四舍五入的说法,业主们也不同意,他们认为这种说法太过牵强。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