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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房迟迟无法更名过户 仲裁委:解贷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2017-06-06 15:07:4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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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6日讯(记者 雷蕾)近日,哈尔滨的买房人李女士,遇到了一件闹心事,由于卖方房产存在抵押没有及时解贷导致李女士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李女士提请了仲裁。

  买完房迟迟无法更名过户

  2016年5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其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李女士,房屋成交价格为57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李女士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定金2万元,并于2016年5月24日又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和居间服务费共112700元。加上定金,李女士共交纳了132700元,按照合同约定这些钱都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

  此后,李女士积极办理贷款,并在2016年6月7日通过贷款审批。但是,由于张先生的房产存在抵押没有及时解贷导致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致使李女士的贷款过期。

  李女士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了仲裁,请求裁决:解除李女士与张先生、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张先生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李女士的实际损失共计9,700.00元(居间服务费5,700.00元,银行代办费2,000.00元,律师费2,000.00元);张先生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委:解贷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解贷责任归谁的问题展开辩论。李女士认为,张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张先生认为,他已经和中介约定,由中介公司为其解贷,但未有相关证据提供。

  仲裁员介绍说,尽管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解贷赎证的义务人,但按照交易习惯,房屋存在抵押时,卖方应当负责解除抵押。居间方(中介公司)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居间方有解贷的责任,所以张先生有责任为其房屋解贷。并且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并未另行约定该诉争房屋应由中介方为其解贷,张先生也没有缴纳过解贷赎证费,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应由中介方为其解贷。因此,本案认定该诉争房屋的解贷责任应由张先生承担。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结果: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张先生双倍返还李女士定金4万元;仲裁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想要买卖房屋的朋友们,一定要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认真核对相关内容,并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行使相关权利,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