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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前摔伤谁负责? 看看律师结合案例怎么说
2017-06-09 17:41: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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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9日讯 2015年12月5日,家住高新区的赵莹莹(化名),约了几位好友,到离家不远的一个饭店就餐。

  就餐前,赵莹莹使用卫生间时,滑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腰部软组织挫伤。

  治疗期间,赵莹莹支付了4100余元医疗费。

  事后,赵莹莹找到饭店要求赔偿,可饭店认为,是赵莹莹自己不小心,以明知道服务员拖地,还往前走为由,拒绝赔偿。

  2016年初,赵莹莹到法院进行了诉讼。

  审理中,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不应赔偿。理由是:赵莹莹刚进来,消费还没有开始,彼此之间还不具有饮食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赔偿。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如果因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饭店的合同义务包括:以自己的积极行动,确保顾客安全,促成消费。

  5月1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饭店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

  尽管当时尚未点菜,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消费,但赵莹莹来此的目的,就是为了消费。她无法预知当时的环境、场所会导致其摔伤,所以赵莹莹没有过错。

  由此,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一审判处饭店,赔偿原告赵莹莹医疗费等,共4600余元。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