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2日讯(记者 张隽珊)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规定,对同时具备哈尔滨市城镇户籍居民且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的,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的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部分失独父母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实施意见》规定,自2017年起,将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450元,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对同时具备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市的居民)且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的;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下同)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的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60周岁及以上失独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5元
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60周岁及以上失去独生子女父母中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55元。
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保险
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优先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其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给予补助。
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由市计划生育协会提供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每户每年30元保费);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政府提供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每人每年200元保费)。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持有“医疗优待卡”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就医绿色通道。由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定辖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义诊定点机构,市直部分医院与主城区义诊定点机构结对提供医疗技术支持,每年对辖区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分期分批进行一次健康义诊。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残疾子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残疾子女和符合资助条件、经济困难的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亚孤儿,根据不同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