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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校园贷"师兄受审 186名学弟学妹为其贷款320万元
2017-08-11 18:09:19 来源:东北网  作者:付建国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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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被告人提出几个异议

  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

  8月8日14时,庭审一开始,被告人田某就向法庭表示,他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是对被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庭审现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被告人田某一再坚称自己触犯的是骗取贷款罪,而非诈骗罪,因为自己并没欺骗学生,他们一开始就知道贷款的最终流向,由田某使用,由田某偿还,而且整个贷款行为都是自愿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并不想让学生利益受损,其只是想利用这些学生贷到款而已,其着眼点是从小额贷款平台取得贷款,受害人应是小额贷款平台。

  对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并没实施骗取小额贷款平台的行为,其欺骗的是这些大学生。即便被骗学生与其签订合同是自愿的,也知悉贷出的钱是由被告人使用和偿还,但关键是被告人隐瞒了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让学生贷款供自己使用这一真相,故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受骗人数与金额之争

  在法庭调查中,就受骗人数及贷款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公诉人指控受骗学生186人,贷款数额320万元,实际得款280余万元,偿还本息110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70,8214万元。

  辩护人认为,经查证,涉案人数178人,贷款金额为228万元,未还金额133.5万元。随后,向法庭出示20本贷款详单,并认为有的学生贷款没有银行明细,不应认定该学生贷款成立,且偿还数额计算有误差。

  公诉人认为,没有银行明细,但有银行转账截图,银行明细只是证据一种表现形式,而银行转账同样也是属于证据范畴。对于受害人数问题,应是辩护人复印卷宗过早所致,后补充侦查又发现8名受害学生。关于贷款数额问题,卷宗中有明细,可与辩护人庭后一一核对,并由法庭综合考量决定是否采纳。

  两项罪名量刑均在十年以上

  就量刑部分,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明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及量刑标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并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另外,对于本案定性仍倾向于骗取贷款罪。据此,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

  对于案件定性及判处刑期,法官将纵观全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结合判断。本案将择期宣判。

  前车之鉴该反思的不只是被告人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田某认罪悔过,并陈述在案发前已与部分受害学生进行沟通,也打算自首,但因个别学生提前报案导致他没有自首机会,结果被抓归案。

  田某还承诺,对于因自己行为给学生造成的损失,目前他虽没有偿款能力,但在狱中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努力挣钱,弥补受害学生的损失。

  公诉人称,虽然田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害学生依然在偿还贷款公司的贷款,他们已经在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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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