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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例执行车辆强制管理案 租车收入偿还执行款
2017-08-18 09:24:25 来源:东北网  作者:付建国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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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18日讯(付建国 记者 雷蕾)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全省第一例强制管理裁定和强制管理义务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无益拍卖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强制管理,用租赁车辆的收益偿还执行案件款。据悉,这是黑龙江省首例对被执行财产——车辆实施强制管理案。

  欠钱不还成“老赖”

  因做生意急需用钱,2014年9月,马力向朋友林峰借款6万元。两人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不还,按借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很快,一个月就过去了,可马力始终没有还款。林峰多次催要,但马力仍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林峰于2015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林峰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对马力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法院判决马力偿还林峰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裁判生效后,马力与法官玩起了“躲猫猫”。

  后经网络查控,法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力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原查封的车辆还有抵押贷款,就将马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老赖“黑榜”,进行信用惩戒。

  查封车辆有贷款难拍卖

  执行法官将诉讼中查封的车辆依法扣押后,王滨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马力已于2014年9月将涉案车辆以15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并签订了卖车协议。此后,车辆一直由王滨使用,直至被法院扣押前。另外,王滨还说车辆有抵押贷款,所以当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但法院很快查明,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15年2月,是通过银行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登记在马力名下,购买时价格为28万元。但案外人王滨却称其于2014年9月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买卖协议,并完成车辆交付,而那时马力尚未购得该车。据此,法院做出驳回案外人王滨的异议。

  因未能查到马力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当前只有被扣押的车辆。但车在查封前已办理抵押手续,其还尚欠银行贷款45万元,无法走拍卖程序。

  法院拓宽清债新渠道

  官司虽然胜诉了,但对申请人林峰来说,借出去的钱还是拿不回来。为了让执行取得实效,高新区法院积极在征得林峰同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和规定,在执行工作中首次推行强制管理措施,做出强制管理裁定,指定林峰为车辆管理人,同时禁止被执行人王滨处分涉案车辆及强制管理所取得的收益,从而开辟债权实现新模式。

  告知后,作为车辆管理人,林峰立即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和违章处理,并经多方沟通,很快就与大庆一家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确定了年度租金及租赁期限。

  目前法院已收取第一年租金4.2万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部作为案件执行款,交到林峰手中。接到钱后,林峰感觉很欣慰和感激,对法院推出强制管理措施赞不绝口。

  据悉,为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实现,高新区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手段,穷尽包括拘留、罚款、信用惩戒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想方设法查找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查控被执行财产,并深挖、拓宽和突破被执行财产变现方式,积极推行强制管理执行新举措,通过收取收益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确保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得以最大程度地兑现。(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小知识

  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实施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执行债权的执行措施。强制管理裁定作出后,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强制管理义务告知书,告知车辆租赁所获得的收益(扣除维修、违章处理等必要费用外)将作为清偿执行款,并告知其在管理期间应负担交付前后违章处理、车检、交纳保险、车辆保养、保管、监管及管理期满后的交回等义务。期限为还清本案全部债务止,但因担保物权行使等客观原因导致强制管理终结的除外。

责任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