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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天气预报不能乱发了 非法发布传播最高罚5万
2017-08-25 10:53:06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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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生活报8月25日讯 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是全国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具有创制性。今后,公共气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非法发布传播将受罚。

  不得擅自更改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传播公众气象信息时,不得擅自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信息、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无偿及时发送应急短信而未无偿及时发送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备案

  《条例》提出,传播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处罚

  《条例》规定,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伪造、冒用传播信用标识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