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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7-09-08 11:41:5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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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七)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刚性约束,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类规划和综合决策要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发展规划、空间规划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基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分解落实到实处,切实履行保护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八)实行严格管控制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政府组织论证,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依规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我省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充分利用有关行业地面监测点位和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加强监测数据共享集成、分析应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提高生态系统动态变化和人为活动监管信息化水平。

  (九)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生态红线生态保护补偿。将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加大全省森林生态屏障、重要湿地为主体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着力保护好大小兴安岭、长白山山地、三江平原湿地、松嫩平原湿地以及黑瞎子岛、兴凯湖、镜泊湖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增强湿地自我修复能力,推进沿江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加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及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建设,保护好野生东北虎豹种群。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在现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的支持力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十)建立评价考核机制,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责任追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依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细化评价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评价,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各市(地)和森工、农垦系统及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和动态变化;强化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依据,并将有关结果抄报组织部门。把生态保护红线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市(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省直部门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对推动和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领导组织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勘界立标工作,分解落实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和任务。建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统筹推进落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工作的合力。各市(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好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

  (十二)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关部署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我省有利于保护和提高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省、市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应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立标、监测监管、评价考核等经费予以保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十三)促进公众参与共同保护。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监测、评价、考核和处罚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加大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志愿者和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共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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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