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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新政10月1日施行 鹤城市民投资创业环境更宽松
2017-09-28 10:13:16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廉玉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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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从齐齐哈尔市工商局获悉: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据了解,现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五小”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但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由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

  《办法》在放管结合、简除繁苛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即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办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明确规定,有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种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第二种是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是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办法》明确规定: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为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效能,《办法》强调加强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引入信用监管。

责任编辑: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