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4日讯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正在缴费,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每到参保缴费期,网络上总流传着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各种疑问和误解。牡丹江市人社局根据黑龙江省等文件精神,结合牡丹江实际,出台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昨日,人社部门对该《办法》进行权威解读。
医保缴费 2018年将适时调整
据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实行年度预缴制,规定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应当于规定缴费期内预缴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个人缴费标准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缴费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10元。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的定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城乡居民可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县(市)经办机构、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在此提醒,2017年政府补助450元,2018年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预计达到480元。在12月20日前未预缴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要全额缴纳个人和政府补助部分,且有3个月的等待期。
参保人员医保整体待遇 有所提高
据介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居民就医将按照《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执行。
《办法》明确,居民在就医过程中,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乙类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由个人自付20%。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实行最高支付限价的,在最高支付限价内,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从第二套(只或个)起,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55%。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
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药品和诊疗项目相对于原新农合和原城镇居民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有所扩大,乙类项目虽然先由个人自付一部分,但乙类项目原来大多不在报销范围,所以该项调整参保人员医保整体待遇是提高的。”
全面开展门诊待遇 和意外伤害待遇
按照《办法》规定,在待遇保障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开展了门诊待遇和意外伤害待遇。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还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办法》指出,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只限参保居民本人使用,不结转下年。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分担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县(区)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100元,门诊统筹基金负担70%,个人负担30%;学生儿童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元,门诊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同时,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1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此外,在参保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3000元,限额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和分担比例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