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齐齐哈尔
搜 索
齐齐哈尔3年3023人因酒驾被罚
2018-01-10 12:08:43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郎冰 于海洋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1月10日讯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列入了刑事惩治范畴。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齐齐哈尔各级法院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依规审理涉酒驾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全市公、检、法各部门不断加强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预防工作,共同宣传倡导遵守法规、文明驾驶、拒绝酒驾的良好社会风气。

  今年1月9日上午,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齐齐哈尔近几年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使社会各界了解齐齐哈尔政法机关对涉酒驾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和酒驾违法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共同遏制酒驾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案件数量趋于稳定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来看,齐齐哈尔涉酒驾犯罪案件数量趋于稳定。

  醉驾入刑后,相关部门加大了对酒驾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市法院审理的涉酒驾犯罪案件从2012年的331件骤增至2014年的1810件,增加了近6倍。从2015年起涉酒驾犯罪案件开始下降并趋于稳定,2015年审理1355件,2016年审理846件,2017年审理822件。

  这些统计数字说明,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和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酒驾犯罪行为已明显减少,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会时有发生,安全意识的弦仍要时刻紧绷。

  2017年男性涉案率高达99.51%

  从2017年全市法院审理的822件涉酒驾犯罪案件来看,822名被告人中仅有4名女性,男性占比高达99.51%。从年龄结构来看,822名被告人中30岁以下的有97名,占比11.8%;30岁至50岁之间的有519名,占比63.14%;50岁以上的有206名,占比25.06%。从受教育程度来看,822名被告人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人数为693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4.3%。这只是2017年的司法统计数据,并不代表哪一类人实施酒驾行为的几率更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2017年的822名涉酒驾犯罪案件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已经72岁,最小的才17岁,不论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如何,只要实施了酒驾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刑罚打击力度不减

  2015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共判处有酒驾行为的被告人3023人,其中只有260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仅占被告人总数的8.6%。对涉酒驾犯罪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率,明显低于其他刑罚相近犯罪,始终保持着对涉酒驾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

  除危险驾驶罪案件外,全市法院2015年至2017年共审理了842件交通肇事罪案件(2015年321件、2016年250件、2017年271件),其中被告人酒驾的案件有111件(2015年44件、2016年34件、2017年33件),每年仍有13%左右的交通肇事罪案件是因被告人酒驾导致的。

  近三年审理的涉酒驾犯罪案件中,因酒驾共造成237人伤亡、财产损失二千余万元。

  麻痹大意侥幸心理是主因

  针对醉驾入刑后酒驾犯罪行为虽有明显下降但仍时有发生的情况,市中院根据近年来对相关案件的汇总分析,总结出三点主要原因:

  一是“酒文化”影响根深蒂固,拼酒、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是引发酒驾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中青年男性缺乏自我约束力,酒后逞强心理严重,是实施酒驾犯罪行为的主要群体。

  二是驾驶者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的心理成为酒驾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许多被告人在一两次酒驾侥幸没有被执法机关发现后,对酒驾的后果更加不以为意,最终导致自身受到刑事处罚甚至酿成严重交通事故。

  三是对酒驾会受到严厉处罚的法律宣传还不够普及和深入。特别是对广大农村和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群众的宣传普及率不高,有的被告人以为酒驾不开出村子就不违法,有的被告人以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或电动车不属于酒驾,直到被执法机关查获才得知自己违法。

  加大宣传提高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市政法机关在进一步加大对涉酒驾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将通过庭审网络直播、进村屯社区公开宣判等司法公开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值此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全市政法机关呼吁广大群众,要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切实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杜绝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为推进平安鹤城、法治鹤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的哥酒后开出租,撞死行人被判刑

  2014年7月26日20时30分,出租车司机王某酒后驾驶出租车,在克山县北大街福多多水饺饭店路口,将行人刘某某(殁年58岁)撞伤,刘某某在住院期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检测,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10mg/100ml。

  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61089.54元。

  案例二 醉驾肇事打警察,妨害公务被并罚

  2016年4月29日20时许,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甘南县中医院西侧十字路口处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甘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处理事故时对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发现其达到醉酒标准,遂将其带回进行血液检测和信息采集。吕某某拒不配合,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和言语威胁,并将工作人员孙某某打伤。经检测,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04.8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案例三 农合站长酒后驾车,既被判刑又丢公职

  2014年12月25日20时,依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原站长牟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依安县依安镇城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依安县第四小学后面道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

  被告人牟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四 酒后驾车载同学,新年聚会成永别

  2017年1月8日22时许,宋某某(21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同学王某某(21岁)、邵某(21岁)、艾某某(22岁)、毛某某(23岁)四人,沿饶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91公里加215米处时,车辆先后撞击到道路中间的警示标志和公路桥头上,造成王某某死亡,邵某、艾某某重伤二级,毛某某轻伤一级,宋某某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1mg/ 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某饮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行驶中不注意观察瞭望,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4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48149.95元。该案已于2018年1月8日宣判。

  案例五 女司机午夜醉驾,虽逃逸难逃法网

  2017年2月13日23时许,郝某某(女)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齐齐哈尔建华区湖畔家园出发,途经新江路、双华路、民乐路、建设大街、中华路,沿中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皮毛厂街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等红灯的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事故发生后,郝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孙某某报警后尾随其至铁锋区南太小区,民警赶到将郝某某抓获。经鉴定:郝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9mg/100ml。事后,郝某某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

  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六 七旬老翁醉驾出事故,“自行车”超标成机动车

  2016年9月26日14时许,张某财(70岁)酒后驾驶“燃油助力自行车”驮载张某峰,沿龙沙区永安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立交桥北口时,与前方由南向东右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财、张某峰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财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5.1mg/100ml;其驾驶的“燃油助力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

  被告人张某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故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