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6月29日讯 27日,本报刊发《左转车辆遇难题通过还是让行人?》一文,报道了哈市地段街与田地街交口,海关街与西大直街交口等多处路段,都出现行人过马路与车辆左转“犯别”的问题。对此,哈市交警部门对这一问题进行反馈。
28日,交警部门回复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内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也就是说,原则上道路通行中转弯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根据法规规定应该“车让人”。
哈市交警部门表示,对于西大直街等主干街路信号灯设置存在的左转车辆与人行过道信号灯同步、人车争道等情况已经开始实地调研,近期将会对部分交叉路段信号灯配置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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