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三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上)
2018-07-11 09:16:04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2018年6月23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三批次,共67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48件,已办结45件,受理编号为2432、 2433、2434、2435、2436、2437、2438、2439、2440、2441、2442、2443、2444、2445、2446、 2447、2448、2449、2450、2451、2452、2453、2454、2455、2456、2457、2458、2459、2460、 2462、2463、2464、2465、2466、2467、2468、2469、2471、2472、2473、2474、2475、2476、 2477、2478;未办结3件,受理编号2431、2461、2470。第2431至2455号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2431号:“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双达报废汽车收购公司、道达汽车修配厂、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牡丹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三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等汽车拆解厂和各地区大量的汽车维修厂及4S店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

  大庆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535216835X8),成立于2015年9月6日,注册地址位于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王殿军屯,法定代表人何某,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批发;汽车租赁;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零配件、普通机械设备销售。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包案领导副区长组织红岗区环保局、红岗公安分局、红岗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前往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村委会核实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经核实,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在杏树岗镇太平山村王殿军屯注册,但该公司在此地无经营场所,未开展经营活动。调查组通过排查,未发现车之汇在红岗区境内有经营场所。为进一步查证举报情况的真实性,6月25日,红岗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红岗公安分局、太平山村王殿军屯屯长再次开展调查。通过对该企业注册的地点——杏树岗镇太平山村王殿军屯村民张某某家进行走访,与该企业法人何某、张某某爱人郑某某通话了解,调取该企业2015-2017年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查组发现该企业自2015年注册至今,没有进行过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大庆市通过查询市工商注册和各县区工商注册系统,咨询商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结合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在大庆市未发现双达报废汽车收购公司和道达汽车修配厂名称的企业。

  下一步,大庆市将要求各县区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汽车修配企业,依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哈尔滨市:

  (一)基本情况

  经查,哈尔滨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8家,分别是坐落在香坊区的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木兰县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巴彦县天华晨旭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依兰县天华虹顺报废汽车回收站、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阿城区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报废汽车回收站、通河县昌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各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分局以汽车拆解厂、4S店和大型汽修厂为重点,开展了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原名为黑龙江省机电设备更新有限公司,项目于1993年3月2日开工建设,1994年3月22日投入生产。2002年8月2日,更名为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206号,无环保审批手续。主要经营范围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4000平方米。2018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该企业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铅酸电池分别由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拓力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废贮存不规范,贮存废机油、废铅酸电池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拆解车间内危险废物与其它固体废物(拆解下来的汽车零部件)混合贮存。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7月5日前将废机油、废铅酸电池与其他固体废物分别单独贮存,并对贮存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对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已立案,现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木兰县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报废汽车回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因许可证到期未检验,营业执照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并已停产,该厂原址现为一家大排档。

  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天华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分支机构,投资人梁某某,2012年7月27日,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地点位于巴彦县原皮革厂院内;2012年7月18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复字〔2012〕017号),未验收。2015年10月17日,搬迁到巴彦县巴彦镇北郊街,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8年4月29日,搬迁至巴彦县巴彦镇石桥路最西端一处空闲场院内,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18年6月25日,巴彦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废贮存、处置不规范。危废贮存库有标志,但不规范;存有约170公斤废机油,由2个油桶储存;50块蓄电池在地面直接摆放,部分拆解下来的配件随意摆放在地面。产生的废蓄电池和线路板交给黑龙江拓力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巴彦县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依法获得环评审批和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使用。2018年7月3日,巴彦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巴彦县天华智洁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8〕18054号),拟对该单位行政处罚2万元。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未处置的废机油和报废蓄电池进行了查封,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巴环查字〔2018〕18055号),在查清处置情况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巴彦县天华晨旭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是天华报废汽车回收公司的分支机构,投资人李某某,经营场所位于兴隆镇隆青村,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2012年7月18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巴彦县环保局审批(巴环复字〔2012〕016号),2016年11月份建设,至今未全部建成,但在建设期间也同时开展了经营活动。2018年6月25日,巴彦县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废贮存、处置不规范,未建设危废贮存库,废矿物油贮存在13个铁桶内,存放在集装箱内,无标志。30块废蓄电池用铁板与地面隔离堆放,废旧线路板存放在卷柜里。经营至今产生的危险废物一直存放,未进行处置。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巴彦县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依法获得环评审批和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使用。7月2日,巴彦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巴彦县天华晨旭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8〕 18056号),拟对该单位行政处罚2万元。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未处置的废机油和报废蓄电池进行了查封,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巴环查字〔2018〕18056号),查封期限20天,在查清处置情况后,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依兰县天华虹顺报废汽车回收站,2013年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因市场原因,自2013年至2017年未开工建设。2018年6月23日,依兰县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但正在建设中,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在没有依法获得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企业1万元罚款。

  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成立于2012年4月6日,原名称为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废旧物资回收,并无汽车拆解业务。2014年6月10日,该企业变更为尚志市天华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天华报废汽车回收站,主要经营范围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无环保审批手续。2018年6月26日,尚志市环保局对该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自2014年以来,该回收站共计拆解报废汽车1087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650公斤,废电瓶429块,其中:389块已处置(转卖)给黑龙江省力拓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剩余40块。电路板900余块。目前,该回收站将650公斤废机油贮存于独立专用场所,40块废电瓶存放在车库内,900余块电路板露天堆放在厂区院内。回收报废车辆多为存放多年才拉至回收站进行拆解,还有很多车辆属于肇事车辆,在拆解过程中很多车辆不产生废电瓶和废机油,所以拆解的车辆电瓶数量和机油存储数量与实际拆解车辆不相符。针对该回收站存在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问题,尚志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尚环责改字〔2018〕023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现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2018年1月3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环保分局在检查中发现,阿城区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报废汽车回收站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7月租赁厂房,建设回收报废汽车项目。市环保局阿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项目建设,罚款500元。2018年6月25日,阿城区环保局对哈尔滨市阿城区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金回报废汽车回收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回收站处于停业状态。经现场勘查,院内堆放有报废汽车,但未发现有拆解报废汽车情况。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建设。

  通河县昌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9日,位于通河县三站乡三村,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85719183841。该企业每年回收报废车辆大约80台,回收废机油大约1吨,废电池大约40块,暂无处置方式,全部分类存放在厂房屋内。

  2018年6月27日,通河县环保局通过调查核实,该企业自2018年5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法联系到公司法人,只有一名看门负责人。通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通河县昌晟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改,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相应处罚。2018年7月5日,通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然无法联系到法人,通河县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找到该企业负责人接受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大兴安岭地区:

  (一)基本情况

  大兴安岭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于2011年搬迁至加格达奇区长春大街北端西侧,该公司2015年开工建设,2016年6月建成并投产使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报废汽车回收及拆解的零配件销售。该企业生产规模为拆解汽车700辆/年,目前停产无环保手续审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加格达奇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没有生产。该企业厂区地面未做硬化处理,拆解作业区域未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没有任何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没有警示标识。经调查核实,该企业2011年启动搬迁后,未进行汽车拆解工作,一直停产中。 2016年建成后,主要承接加区淘汰的黄标车拆解任务,至今共拆解汽车约240辆,废机油产生量1.9吨,废电池产生量2.5吨。因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少,也没有正规的处置渠道,产生的危险废物一直在厂区贮存,没有进行处置。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加格达奇区环保局对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地面未做硬化处理;拆解作业区域未在全封闭厂房内进行;没有任何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废机油桶露天堆放;没有警示标识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牡丹江市:

  (一)基本情况

  根据市辖各县(市)、区掌握和初步排查情况统计,牡丹江市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4家,分布于爱民区、东宁市、绥芬河市和林口县。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牡丹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1.牡丹江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26日下午,市政府副秘书长带领牡丹江市和爱民区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拆解企业废旧钢铁露天堆放,废机油、废电瓶等危险废物存放不规范,无符合要求的危废暂存间,不能提供危废收贮台账。联合检查组已当场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爱民区环保局正在依法履行环境执法程序。目前,爱民区环保局已经下达停产整改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将于近日下达。暂未发现涉刑行为。

  2.东宁市银丰废旧再生回收公司东宁银丰报废汽车回收站、东宁市华运修理厂。2018年6月24日,按照市委书记和市长的要求,东宁市环保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东宁市银丰废旧再生回收公司东宁银丰报废汽车回收站、东宁市华运修理厂存在废机油贮存设施简陋,管理不规范问题。针对两家企业存在的问题,东宁市环保局进行了督办,责令两家企业立行立改。目前上述两家企业已完成整改,达到规范要求。

  3.绥芬河市富欣东经贸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绥芬河市委市政府责成绥芬河市环保局进行了调查。经核查,该企业于2010年建设,2013年投入运营,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占地面积9928平方米,已建成办公楼1274.5平方米,成品仓库2226.47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071.4万元。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平均100台。在拆解过程中,发动机内的废机油不外排,发动机整体向外出售。该企业已建设贮存场所,但贮存不规范,未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履行危险废物处置程序。绥芬河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依法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立即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目前,该企业已按要求设置了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并与牡丹江市龙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双方协定:绥芬河市富欣东经贸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和废蓄电池交由牡丹江市龙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处理。龙丰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再将废机油交由牡丹江永和废旧化工原料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处置,废蓄电池交由牡丹江利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处置。

  4.林口县新吉利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报废汽车回收站。2018年6月26日,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运管站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废机油与其他报废部件一同存放在车库内,没有单独存放场所,废机油去向不明。报废电瓶、机油滤芯等部件由总公司回收,未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地面未进行防渗漏处理,没有污水处理设备。联合检查组当场责令该企业停业整改,县环保局已立案调查,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佳木斯市:

  未办结。

  二、受理编号2432号:“大庆市车之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双达报废汽车收购公司、道达汽车修配厂、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天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牡丹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三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等汽车拆解厂和全省各地区大量的汽车维修厂及4S店产生的大量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日常监管不到位。”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43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2433号:“举报人对佳木斯市政府6月11日公布的受理编号245号信访件办理结果有异议,具体如下: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的问题,公开信息的内容严重违背佳木斯市政府通告规定(2016年6月6日发布的《佳木斯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进行整治的通告》,明确规定禁燃区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套袋式除尘器),没有将“在没有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上使用的生物质燃料”视为高污染燃料。二是针对“三是生物质锅炉燃料存在隐患,多数用户使用低级别燃料,更有甚者将生物质锅炉造成两用锅炉,应对检查时烧生物质,平时燃煤和废旧木板,污染环境”问题,生物质锅炉直接燃用废旧木板,违背了生物质锅炉的定义,不认可未将废旧木板列为高污染燃料。三是公开信息回避了监管不力问题,没有提供佳木斯市全市生物质锅炉的烟气排放是否全部符合标准,质疑是否有生物质锅炉监测制度、监测手段、监测频率和监测数据,此次公开答复偷换概念、曲解政策、蒙蔽百姓。举报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严查佳木斯市生物质锅炉造假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袋式除尘器,定期更换除尘器重要部件”的问题,公开信息的内容严重违背佳木斯市政府通告规定(2016年6月6日发布的《佳木斯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气污染进行整治的通告》,明确规定禁燃区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套袋式除尘器),没有将“在没有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上使用的生物质燃料”视为高污染燃料。”)

  (一)基本情况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6日,佳木斯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大气环境管理科相关人员与举报人(2人)在市环保局6楼进行了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了举报人对佳木斯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诉求,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4年环保部答复山东省环保厅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和2017年环保部新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等相关政策进行现场解答,详细分析了佳木斯市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相关政策制定的依据和理由。举报人表示理解,要求环保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督促使用生物质锅炉业主正常运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6月22日,佳木斯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的通知》,允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三产服务业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期间,佳木斯市积极淘汰燃煤锅炉并要求使用生物质锅炉的按照规定安装布袋除尘。2017年3月28日,原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禁止燃用的燃料细化,明确了生物质燃料非高污染燃料,对是否安装袋式除尘器无强制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针对“三是生物质锅炉燃料存在隐患,多数用户使用低级别燃料,更有甚者将生物质锅炉造成两用锅炉,应对检查时烧生物质,平时燃煤和废旧木板,污染环境”问题,生物质锅炉直接燃用废旧木板,违背了生物质锅炉的定义,不认可未将废旧木板列为高污染燃料。”)

  (一)基本情况

  同第一个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2016年6月22日,佳木斯市印发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的通知》,允许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三产服务业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热网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以使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配套袋式除尘器进行供热。期间,佳木斯市积极淘汰燃煤锅炉并要求按照规定安装布袋除尘。2017年3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禁止燃用的燃料细化,明确了生物质燃料非高污染燃料,对是否安装袋式除尘器无强制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对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与生物质成型燃料无区别对待”。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公开信息回避了监管不力问题,没有提供佳木斯市全市生物质锅炉的烟气排放是否全部符合标准,质疑是否有生物质锅炉监测制度、监测手段、监测频率和监测数据,此次公开答复偷换概念、曲解政策、蒙蔽百姓。举报人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严查佳木斯市生物质锅炉造假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一)基本情况

  同第一个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佳木斯市区现有生物质锅炉137台,主要是洗浴业等三产服务业,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的监督监测主要是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是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三产服务业因污染物排放量较小,不能纳入到重点排污单位。全市生物质锅炉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划分,绝大部分为非重点排污单位。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监测一次,由于监测人员编制和经费限制,非重点排污单位并未纳入监督监测范围。市级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因监测能力不足,每年只监测一次。主要是通过加强监管,群众监督等手段进行管理。下步佳木斯市将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督管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2434号:“2013年,青肯泡乡水库承包者私自修鱼塘、叠坝、采砂卖砂土,挡住河道导致水位上涨,淹没举报人承包的荒滩地(位于革命村一屯西南坎下),致使30亩杨树被淹死,还有大片放牧区和草地被淹。举报人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无果,要求经济赔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青肯泡为青肯泡蓄滞洪区。1966年,依据《关于乌双下游治理工程及安达闭流区第一期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意见》(水电规水字第﹝84﹞号),划定青肯泡蓄滞洪区,位于肇东、安达两市交界处,滨洲铁路曹家车站北侧,为自然大水泡,泡底宽平,岸坡较陡,形成天然有利的滞洪区,承接东湖水库泄水,东北部有吉星岗、幸福两排干汇入,总控制面积2524平方公里,占全流域面积50%。青肯泡蓄滞洪区设计为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水位144.86米,相应的库容为1.61亿立方米,相应库水面积132.40平方公里;百年一遇校核,校核水位为145.12米,相应的库容为1.917亿立方米,库水面积141.60平方公里,集水面积2366平方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安达市委市政府组成由纪委监委牵头,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局、畜牧局配合组成的专项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复查。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地块属于青肯泡蓄滞洪区,不属于草原。2009~2012年间,承包人在未履行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修筑了堤坝。 2010~2012年,承包人先后取得了安达市水务局、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许可采砂面积49514平方米。2012年,相关证件过期后,采砂行为便已终止。

  经查,村民种植树木的土地所有权归青肯泡水库管理站,不应由革命村村委会发包。革命村村委会存在签订合同不规范、收取3600元承包费不到位问题。经安达市国土局聘请第三方机构绘制出青肯泡蓄滞洪区《安达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由于筑坝养鱼抬升了坝区水位,淹没了部分树木,筑坝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根据省水利专家建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置违规筑坝、鱼池问题,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到位。二是协调青肯泡乡、青肯泡水库、承包人、林木种植户就赔偿事宜,按照林业部门或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协商,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建议种植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协调法院受理立案。三是成立专项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清理排查,发现类似问题,及时整改,严肃追责。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2018年7月5日,安达市纪委监委对本案进行调查后,对有关人员给予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1.1999年12月,于某某任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在青肯泡水库管理站水面发包过程中,未督促水库管理站履行评估、竞价、审核等程序,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对其批评教育。

  2.2010年1月,甄某某任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对杨丽民挖筑鱼池、修筑堤坝问题监管不力,对其批评教育。

  3.2011年1月至2016年8月,安某某任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以及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水务局党委书记期间,对青肯泡水库管理站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监管不力,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置不当,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4.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王某某任水务局局长期间,对村民反映青肯泡水库水淹树木问题处置不当,对其批评教

  育。

  5.2003年1月,万某某任青肯泡水库管理站站长期间,私自延长水面承包期、签订水面补充协议,允许杨某某在滞洪区内挖筑鱼池、修筑堤坝,造成水淹草地、树木,应负直接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水库承包价格是否偏低及筑坝淹树造成损失进行评估,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有待下一步深入调查。

  6.2015年5月,刘某某任青肯泡水库管理站负责人期间,说不清水库边界权属,提供资料不准确,导致调查失实,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2003年,青肯泡乡革命村党支部书记仲某某、村委会主任吴某某签订合同不规范、承包费收取不到位,给予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8.杨某某在滞洪区内违法挖筑鱼池、修筑堤坝,抬高坝区水位,造成水淹草地、树木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受理编号2435号:“一是2009年

  6月,民意乡大庙村村书记赵某在白银中华开垦湿地6000亩改为水产养殖场。二是2008年,黑龙江政府50号文件已批复茂兴湖渔场已发包出的渔业经营区域均转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但肇源县政府和湿地管理局欺上瞒下,一直没有恢复湿地,沿江一带57870公顷湿地已被破坏开发成耕地。三是牛某某承包茂兴湖渔场湿地近万亩,违法在泄洪区修筑7000米长大坝拦水。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拆除违法修建的大坝并恢复湿地。”

  此案件已于第十批879号、第十六批169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2436号:“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宁安市渤海镇拐湾村破坏该村大片湿地,挖沙养鱼’(第十四批552号)。2016年8月8日,牡丹江市公开发布的调查内容是:“关于破坏该村大片湿地问题的举报不属实。依据是:1.1984年7月宁安县人民政府为渤海镇拐弯村颁发集体土地证(字D000179号)该区域被确定为渔业养殖用地。2.该区域不在2009年由省林业厅规划监测院调查认定的湿地范围中。关于‘挖沙养鱼’问题,经调查核实,此地块自1984年以来一直用于渔业生产。1984年至2003年为集体鱼池,2003年由村民闵某某开始承包该鱼池,并由闵某某分包给颜某团。2011年由拐弯村村委会发包给颜某恒。承包期30年。举报情况不属实。此外,经现场调查,存在挤占废弃水泡问题。由于常年河沙淤积导致鱼池水深变浅,养殖鱼无法越冬。为解决养殖问题,2015年颜某恒采取清淤措施,将清出的河沙放置在临近路边的废弃水泡。破坏了废弃水泡,共占5100平方米。目前,我市已责令承包人在10天内恢复原有废弃水泡。合理处理清淤沙子,恢复原有生态环境。举报人称,相关部门将破坏湿地挖沙谋利行为说成是鱼池清淤,牡丹江电视台曾经专题报道过此地是每年候鸟往来栖息的湿地,地方政府不但不解决问题,还弄虚作假欺骗督察组,袒护包庇犯破坏湿地的犯罪嫌疑人,并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渤海镇拐弯子村下游,牡丹江的右岸堤防外,1984年7月,宁安县人民政府为渤海镇拐弯子村颁发集体土地证(字0000179号),该区域为渔业养殖用地。自1984年以来,该渔业养殖用地一直用于渔业生产,1984年至2003年为村集体鱼池;2003年,村民闵某某开始承包该鱼池,并由闵凡君分包给颜某团。2011年,由拐湾村村委会发包给颜某恒,承包期30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紧急成立工作组进行定点定位取证。经调查核实,该鱼池区域不在2016年省林业厅公布的湿地范围内,省林业厅湿地规划范围内的湿地没有破坏。经现场调查发现,颜某恒存在以清淤的名义挖砂的行为,于2016年6月中旬对鱼池采取清淤措施时,挖出泥沙万余方。鱼池清淤过程中,挖出的部分砂土护岸,将清理出的泥沙放置周边水泡,部分砂土堆放在周边及零星水泡里,挤占水面,2016年处理后已恢复原有面貌。2016年底,宁安市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对颜某恒的挖沙行为给与处罚;在处理过程中渤海公安派出所民警配合宁安水务局监督就地平整,将剩余泥沙封存管理;渤海镇政府对拐弯子村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大清理;市政府对拐弯子村整个河洼地整体研究管理方案。

  因鱼池与牡丹江流域湿地临近,为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渤海镇政府责令村里依法研究与鱼池承包人解除鱼池承包合同。加强该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宁安市对此类信访案件举一反三,加大湿地宣传保护力度,设置湿地保护警示标志,提高农民保护意识。加强牡丹江沿线巡防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痕迹;宁安市镇、村两级将加强案件后续监督力度,避免情况反弹。

  市委、镇党委按程序移交市镇两级纪检部门调查,市纪委在核查中发现,颜某恒在鱼池的清淤过程中,将鱼池的清淤物堆放在鱼池边的零星水泡,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清淤物,市河道管理站存在监管不力问题,目前市纪委正在调查核实中。针对鱼池承包主清淤泥沙变卖嫌疑,市政府移交给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437号:“自2015年以来,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村玖润肉联有限公司屠宰场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屠宰过程中随意排放污水污染地下水,随意堆放垃圾,异味扰民。举报人多次向市、区环保部门和区畜牧局反映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3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2438号:“抚远县王某某围坝100多垧地,导致下游河道不足10米,2017年8月中旬由于降雨量大,围坝泄洪淹没雅南大桥及后河两岸的水田。举报人向省水务厅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堤坝位于寒葱沟镇大鹏农场地段,浓江河河道行洪区内,共涉及两段堤坝,总计3500米,坝体高度均为2.5米。由于围垦、筑坝靠近浓江河河床处,使原本河道变窄,导致现有河道最窄段不足10米。两段堤坝建设人分别为王某民和王某志,其中,王某民筑坝长度为2500米,顶宽3.5米、底宽5米,主要用于保护其80多公顷耕地,现已耕种大豆大约60多公顷;王某志筑坝长度为1000米,顶宽2.5米、底宽5米,主要用于保护其30多公顷耕地,现已休耕。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上午,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抚远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明确了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作为包案领导,并责成市水务局马上开展调查,对在浓江河河道内围垦、筑坝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恢复河道两侧生态环境。

  2018年6月24日上午,抚远市水务局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涉案嫌疑人围垦河道、私自筑坝违法事实后,于当天上午对非法围垦河道、私自筑坝的违法嫌疑人王某志与王某民二人进行了约谈,王某志、王某民分别对信访案件举报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2018年6月25日上午,抚远市水务局局长再次带领河道管理站站长及执法人员到现场进一步开展勘察。经过两次现场勘察,王某志与王某民两人违法事实清晰,二人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8条,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29条,市水务局对二人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责令王某志、王某民对违法所筑的坝体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目前,在市水务局督办下,王某志、王某民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责令拆除坝体恢复原状的要求,正在拆除违法所筑坝体。

  抚远市纪委监委已启动问责机制,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2439号:“2014年5月

  10日,齐齐哈尔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裴某某破坏雅尔赛镇音钦村沿江屯王某某在音钦村承包的草原(具体位置:一是音河桥南坝北,从河沟向北至东胜边界,东至音河,西至闸门。二是音河东,北从泵站至音河,南从大黑泡小坝至与杨焕林承包草原界,东从沙包有树毛处至与卧牛吐交界树边处交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草原改为耕地种植玉米。2014年3月26日,裴某某在王某某的草原上开办了齐齐哈尔市绿鑫源牧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是牧草种植与销售、放牧等,实际种植玉米),并骗取国家补偿款。王某某与音钦村承包合同约定:“草原用途只允许本村村民放牧,不得掠夺性放牧,不得破坏草原,不得改变用途”,合同承包期至2016年12月30日。举报人2015年向黑龙江省草原管理站和公安部门反映未果,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3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关于举报人举报骗取国家补偿款问题,2016年齐齐哈尔市纪检委已经介入调查,此案还在核查中。

  十、受理编号2440号:“方正县水务局管辖的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有人违法使用电网捕鱼,破坏水产资源,举报人曾向当地公安和水务部门反映未果,要求不可转交地方政府,以免遭到打击报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方正县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为松花江流经地段,主航道以南为方正县管辖区域,松花江在此区域流程37.05公里,方正县有渔业捕捞证船只135艘,农业船只96艘,其中方正县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现有渔业捕捞证船只60艘,农业船只29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方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于2018年6月24日成立案件调查组,由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由方正县水产总站牵头,方正县公安局大罗密镇派出所、大罗密镇政府共同参与,就信访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

  2018年6月24日上午,调查组组织人力对松花江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的船只进行了拉网式联合检查和排查。采取蹲点守候、对渔民逐一排查问询、下江巡逻等方式执法,多渠道搜集违法信息,并安排执法人员全天候、不间断巡查重点江段。因举报人未提供船只编号、非法捕捞者相关信息以及电网捕鱼流动性大等原因,到目前为止未发现使用电网捕鱼现象,暂未抓获非法捕捞者。6月26日以来,方正县水产总站通过与通河县渔政联合执法、加强巡逻、集中排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了对松花江方正段尤其是大罗密—高楞—沙河子江段非法捕鱼的整治力度。同时认真受理举报线索,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不存在打击报复行为。

  经调查核实,2017年8月15日,方正县水产总站接到方正县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有电鱼现象举报1起,方正县水产总站立即组织本单位渔政工作人员,并协调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发现方正县大罗密镇居民何永军船上有电抄,方正县水产总站渔政工作人员依法没收电抄并处2000元罚款(方农渔罚〔2017〕1号)。2018年4月16日和5月21日,方正县水产总站分别接到两起举报,反映在大罗密—高楞—沙河子区域有电鱼违法行为,方正县渔政执法部门立即组织渔政、公安和大罗密镇政府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有违法电鱼行为,不存在接到举报反映违法电鱼不处理问题。

  方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断加大流域水产资源保护力度。严禁非法捕捞,在禁渔期通过电视、微信、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每年多次组织水产、公安、乡镇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小于网目尺寸、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方正县将进一步加大渔政执法力度,结合渔政“亮剑”行动,对整个松花江方正段进行全方位渔政执法检查,特别是对重点江段进行严查严打,对渔民进一步进行渔业法律法规的教育,严禁电鱼、无证捕捞等违法现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2441号:“宾县鸟河乡远东木业建山庄,拦住河流发源地修堤坝,造成下游河床干枯,堤坝底部渗水,附近农田被淹。举报人担心如有大雨、山洪会将堤坝冲毁,造成大面积耕地被淹。”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宾县鸟河乡远东木业建设的山庄位于哈尔滨市宾县鸟河乡平安村前李家屯南一公里处,占地总面积为97700平方米,其中三处渔池总面积为17828平方米。2012年,该设施用地经宾县人民政府设施农用地审批(宾土资〔2012〕6号),批准面积97000平方米,作为坑塘养殖用地;主体三楼于2013年建设,至今未完工。该楼于2007年9月经宾县人民政府批准(宾政土转〔2007〕22号)、(宾土资〔2006〕20号),批准面积600平方米,用途为办公楼;主体楼西侧木质结构二楼,建设时间为2008年,建房位置在老平安村林场基地的办公用房和看护房原位置上,原本是一排土屋,经宾县国土资源局勘测实地占用地类为裸地,同等于建设用地;主体楼东北侧三栋平房和便道建于2013年,面积240平方米,符合设施用地附属设施要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宾县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宾县水务局、环保局、国土局、鸟河乡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成立专项工作组。6月24日,专项工作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现场发现院内建了3个鱼池,其中一个已废弃,长约40米、宽约15米;另外两个长约80米、宽约50米;两个鱼池间隔8米,水深约3米。鱼池东侧为80米宽的土坝(此土坝为信访反映的拦住河流发源地之土坝),另外三面靠近山坡。现在使用的2个鱼池都是借助原有低洼地势挖掘而成。距离鱼池最近的河沟俗称前李家沟,直线距离约1公里左右,常年干涸,位于前李家屯东侧,由南向北汇入鸟河。鱼池里的水源于自然积雨和自建水井汲取,其北侧为农民种植的旱田,不存在拦河截流情况。检查中未发现鱼池堤坝有渗水现象,也没有农田被淹情况。工作组又向当年施工人员核实确认,施工时鱼池东侧的土坝用两层塑料膜做了防渗处理,所以鱼池不会出现渗漏现象。另外,鱼池三面山坡集水面积只有0.2平方公里,且山上林被保持完好,能够涵养水分,不会发生山洪泥石流。

  下一步,宾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宾县鸟河乡政府定期对两处鱼池进行巡查,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2442号:“举报人5

  月30日曾向督察组反映金山屯附近存在的环境问题,近日通过新闻得知当地政府认定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对此调查结果提出以下异议:一是大丰河上有漂流活动,近期因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暂时取消了二段漂流,但上段丰岭漂流仍然存在;二是河岸周围有很多木耳袋,内含甲醛等剧毒药品,污染水体,此间问题已经存在多年;三是曾有不法分子在丰茂林场采矿,虽然现在已经不再采矿,但有矿石被倾倒在河中,无人清理;四是九峰山旅游区在河中岛上建游车设施,挤占上下游河道,游客来此产生的生活垃圾无法处理,新打的水井只有10余米深,水质不满足饮用水标准要求;五是金山屯排污站自2012年建成以来一直未投入使用。”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大丰河上有漂流活动,近期因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暂时取消了二段漂流,但上段丰岭漂流仍然存在。”)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河岸周围有很多木耳袋,内含甲醛等剧毒药品,污染水体,此间问题已经存在多年。”)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曾有不法分子在丰茂林场采矿,虽然现在已经不再采矿,但有矿石被倾倒在河中,无人清理。”)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九峰山旅游区在河中岛上建游车设施,挤占上下游河道,游客来此产生的生活垃圾无法处理,新打的水井只有10余米深,水质不满足饮用水标准要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九峰山旅游区实为九峰山养心谷景区,位于鹤嫩公路67㎞+ 900m,在金山屯区饮用水水源地上游10公里处,占地面积5280公顷,属于黑龙江九峰山养心谷游览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公司性质为私营企业,主要经营游览景区管理服务。

  由于金山屯棚户区改造,城镇集中供水需求增加,为保障居民用水需求,该区于2017年将饮用水水源地向上游迁移,新增建取水井一座,与九峰山养心谷景区距离为9.9公里,目前该取水井正在施工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新划分,并经省政府批准(黑政函〔2018〕18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区委书记带领副区长、副局长及国土、住建、农业、旅游、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九峰山养心谷景区和区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经查,信访反映的九峰山养心谷景区的“湖中岛”,是2005年“7·29”洪水后,大丰河河水改道,老河道和新河道交叉形成的,面积约6500平方米。九峰山景区利用河流交叉改道设立拦水坝,在支流老河道上建设了游车设施。针对这一情况,区农业局(水务局)责令其于6月28日前拆除拦水坝,恢复河道原状,并撤除游车设施。

  九峰山养心谷景区内产生的垃圾由景区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河流两侧也有专人进行捡拾,产生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集中收集后运至区内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没有遗留在景区,不存在无法处理的情况。

  由于城镇集中供水需求增加,为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金山屯区于2017年在原水源地上游新建取水井一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政府批准(黑政函〔2018〕 18号)重新划分,目前该取水井正在施工中。金山屯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每月对大丰河地表水水质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该区大丰河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二类标准;每半年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14848-93)》二类标准。该区每季度都将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报告上报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并将水质状况进行公开。伊春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对金山屯区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区自来水公司每季度将水质状况进行公开。目前,该区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饮用水水质从没有水质超标情况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金山屯排污站自2012年建成以来一直未投入使用。”)

  (一)基本情况

  金山屯区污水处理站工程规划占地面积1.05万平方米,工程近期设计日处理市政污水为5000m3,远期规模10000m3/ d;工程总投资3635.11万元(含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工艺采用CAST工艺;污水处理站于2012年10月开工建设,2017年8月开始调试试运行;2018年1月,经第三方监测合格,通过了企业自行组织的验收后,进入正式生产运行阶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区委书记带领副区长、副局长及国土、住建、农业、资源、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金山屯区污水处理站进行了实地核查。

  经核查,该污水处理站已于2017年8月开始调试试运行,2018年1月完成验收监测后进入正式生产运行阶段,并且在2017年11月27日向社会公开了《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控设备已经安装并通过验收,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为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该污水处理站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代为运营。经现场检查,污水处理站运行状态良好,自动监控数据显示出水口水质各项指标均达到标准,不存在建成未投入使用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2443号:“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污染问题:一是在明知污水排放管道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污水处理不到位,存在直排情况,污水中的COD长期超标;二是热充车间两个积水井严重渗漏;三是危废品原料采购量和实际转移处置量不一致,如废油硒鼓等;四是生产期间设备噪声长期超标;五是部分污水检测设备长期未启动,在线监测设施闲置,相关部门曾对该企业下达整改要求,但企业整改不到位,截至目前在线监测设施仍未启动,数据不能上传,其他问题整改也未落实到位;六是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存在污水直排情况。”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北路20号。于2009年建厂,占地面积148148.4平方米,建筑面积58281平方米,总投资40800万元,职工人数310余人,主要生产康师傅系列饮品。2009年1月,该企业软饮料生产线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建审〔2008〕40号);2010年12月,通过了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10〕89号)。2010年11月,该企业扩建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0〕321号);2016年4月,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哈环审验〔2016〕19号)。

  2018年4月20日,平房环保分局监察人员接到信访,反映该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未使用问题。经现场核实,该企业不在哈尔滨市水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自动监控设施是企业自行安装的。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污水处理必须达标排放,未处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1.“一是在明知污水排放管道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污水处理不到位,存在直排情况,污水中的COD长期超标”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平房分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2018年2月24日9时30分,该企业发现集水井到污水站间排水管道存在渗漏问题,立即关闭了进水泵,查找漏点。经挖掘后发现,管路的焊道有1厘米的裂口,该企业立即进行了修复,于当天16时10分完成。

  2018年6月24日15时,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该企业污水站总排口完成取样。2018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出具了水质监测报告,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全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经开、平房分局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污水处理设施均正常运行,日常监测、监督性监测COD均达标排放。

  2.“二是热充车间两个积水井严重渗漏”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4日上午9点,该企业在对集水井进行开春年度维修时发现,2×2米、深3.4米和3×3米、深3.4米的两个集水井水泥面有风化脱落现象,疑似渗漏,当即决定进行防渗处理,将两个集水井的污水抽到污水站,对两个集水井进行了防渗处理,于2018年4月5日中午完成。

  3.“三是危废品原料采购量和实际转移处置量不一致,如废油、硒鼓等”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企业与哈尔滨金武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机油、废硒鼓、废油墨盒、试验室废液和过期废药品转运处置协议。经查阅该企业采购记录,该企业自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共购买硒鼓228个、机油5474公斤。现存未用硒鼓23个、机油245公斤。2018年4月18日,转运废硒鼓176个、废机油3500公斤。待转运废硒鼓18个,正在使用的硒鼓11个,设备运行中使用和损耗机油约1600公斤左右。根据上述危废品原料采购量和实际消耗、转运处置量计算,基本相符。

  4.“四是生产期间设备噪声长期超标”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共有13台产生噪声的设备,其中,冷却塔5台,空调外机7台、矿泉水车间风机1台,离厂界最近的是矿泉水车间风机和空调外机。2018年6月24日15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企业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二类标准。

  5.“五是部分污水检测设备长期未启动,在线监测设施闲置,相关部门曾对该企业下达整改要求,但企业整改不到位,截至目前在线监测设施仍未启动,数据不能上传,其他问题整改也未落实到位”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未纳入哈尔滨市重点监控名单,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为企业自行行为。该企业于4月20日更换了自动监控设备,新设备预计7月10日投入使用。

  6.“六是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存在污水直排情况”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7年8月30日,该企业在平房环保分局完成应急预案备案。经调阅该企业污水处理运行记录,未发现污水处理系统出现故障的记录。

  市环保局平房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一是在企业网站公开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二是在2018年7月10日前完成水质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三是如果遇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下一步,平房分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该企业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2444号:2016年,杏树岗镇太平村治保主任李某某破坏防护林开荒种地。2018年,李某某找人做假证将毁林开荒的土地变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红岗区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李学房屯,面积1.8亩。该处林地于1978年种植,为太平山村薪炭林,土地性质为林地,归太平山村集体所有。多年来,由于管护不善,林木丢失和自然损耗严重,至2012年,该处林地已无活立木。李某某为现任杏树岗镇太平山村治保主任李艳龙(任职时间为2015年至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由市林业局、红岗区农业局组成的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开展了调查。经查,自2016年,红岗区按照省市林业部门工作安排,由区农业局组织开展林地清理工作。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太平山村在清理中发现该村林地面积约1.2万亩,耕地与林地交错,土地、林地权属复杂争议较多。由于工作量大,致使太平山村的林地清理工作一直持续至今。

  2018年5月,太平山村村委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该村治保主任李某某曾于2016年、2017年未经批准私自在该处林地进行耕种,耕种面积1.8亩。村委会立即将情况上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经现场调查、查阅土地二调图等资料,发现该地地类为林地。由于该地在2012年已无活立木,李某某开垦林地未对防护林造成破坏。2018年5月24日,经区农业局督促和教育,李某某已认识到所犯错误,将该林地交还太平山村村委会。由于交还时已不能进行春季造林,红岗区农业局责成太平山村村委会制定还林计划,要求于2019年春季进行还林,保证造林质量,成活率需达到85%以上。

  经调查组实地踏查,并查阅图纸及相关资料,确认该处地块地性为林地,土地上无活立木,无砍伐林木痕迹。目前保持未利用状况,无种植农作物的情况。

  经调查组向太平山村村委会了解情况,聘用农村土地确权测绘公司测量,李某某确权的耕地共有4处,共计46.23亩。李某某曾种植的1.8亩林地,属私自耕种,未经相关部门或村委会批准,不在其确权的耕地范围内,也未申请耕地确权,目前地类属性仍为林地,不存在找人做假证将土地变为耕地的情况。

  下一步,在跟踪落实好还林工作的同时,红岗区将加强辖区内林业资源管理和保护,确保农村林地稳步增长。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2445号:“大庆石化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将炼油厂浮渣交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厂家处置,但这些厂家没有污水处理设备,举报人质疑浮渣是如何处理的;二是塑料厂生产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压缩机回收液处置不规范;三是化工二厂产生的什醇是危险废物但未按危险废物管理,乙烯残液未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产品名称改为葵烯但工艺完全没有改变);四是化工三厂的橡胶系统排放液按危险废物管理过,后以系统回收利用名义将排放液运送到化工一厂处置。”

  (一)基本情况

  大庆石化公司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始建于1962年,是从事炼油、化肥、化工生产及工程、生产技术服务的大型联合企业。炼油一次加工能力650万吨/年,乙烯生产能力120万吨/年,合成氨45万吨/年,尿素80万吨/年,聚乙烯111万吨/年。厂区分为龙凤和卧里屯两部分。龙凤为炼油部分,卧里屯为化肥化工部分。

  大庆石化公司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暂存、转移等实行全过程控制和监督。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原则,对于产生的危险废物以综合利用、内部处置、外委处置为主要方式。

  (二)核实处理情况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将炼油厂浮渣交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厂家处置,但这些厂家没有污水处理设备,举报人质疑浮渣是如何处理的。”)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26

  日,大庆市环保局副调研员和工作人员会同龙凤区环保局组成专项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产生的浮渣,全部委托给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约定:浮渣处置产生的废水返回炼油厂污水车间。污水车间将返回的废水汇同上游装置来水,一起提升至污水处理场处理达标后外排。

  2017年,炼油厂共产生浮渣3495.34吨。一部分,外委转移至大庆市龙凤区胜徐燃料油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6031501,核准经营规模:35000吨/年,核准经营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转移过程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外委浮渣74.14吨,共9车,返回废水41.36吨,共1车。浮渣及返水运输公司均为安达市晟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车型均为罐车,车牌号均为黑MA6221。另一部分,外委转移至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6031405,核准经营规模:10000吨/年,核准经营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转移过程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外委浮渣3421.2吨,共93车,返回废水2545.72吨,共93车。浮渣及返水运输公司均为安达市安庆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型均为罐车,车牌号均为黑M87236。

  2018年,炼油厂共外委转移至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5954.5吨,共156车,转移过程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浮渣运输公司为安达市安庆运输有限公司。由于目前锅炉改造,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没有生产,浮渣储存在罐中。炼油厂两个浮渣罐中剩余浮渣估量为3500吨,两个浮渣罐为污水处理场配套设施,用于贮存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渣,贮存规范。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塑料厂生产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压缩机回收液处置不规范。”)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塑料厂生产低密度聚乙烯装置的压缩机回收液为企业副产品,该产品标准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标准名称为《低密度聚乙烯装置压缩机回收液》,标准编号为Q/SY DH0570-2017,不属于危险废物。2017年,大庆石化公司共产生该副产品496吨,2018年至今产生217吨,均作为副产品对外销售。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化工二厂的什醇是危险废物但未按危险废物管理,乙烯残液未按照危险废物处置(产品名称改为癸烯但工艺完全没有改变)。”)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化工二厂的什醇和癸烯均为副产品,产品标准已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标准名称分别为《工业用什醇》和《工业用癸烯》,标准编号分别为Q/SY DH0566-2017和Q/SY DH0567-2017,不属于废物。2017,大庆石化公司产生什醇12637吨、癸烯141吨,2018年至今产生什醇4633吨、癸烯83吨,均作为副产品对外销售。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化工三厂的橡胶系统排放液按危险废物管理过,后以系统回收利用名义将排放液运送到化工一厂处置。”)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化工三厂的橡胶系统排放液主要成分为溶剂油,正常情况下作为化工一厂裂解装置原料进行回炼。2017年6月,由于橡胶装置生产系统波动,溶剂油被污染,无法作为裂解装置原料进行回炼。大庆石化公司将被污染的86.22吨溶剂油作为危险废物进行了规范处置。橡胶装置生产恢复正常后,系统排放液(溶剂油)继续作为化工一厂裂解装置原料进行回炼。化工三厂橡胶装置送至化工一厂裂解装置系统排放液(溶剂油)每车均进行过磅称量。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被污染的橡胶回收系统排放液(溶剂油)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900-211-08)。2017年6月,被污染的86.22吨溶剂油全部委托给具有处置资质的大庆市肇源县晨晰非金属废料加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6221511,核准经营规模:8600吨/年,核准经营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进行了规范转移处置,共4车,转移过程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公司均为安达市幸运星运输有限公司。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信访编号2446号:“海林市检察院陈某某于2011年在石河镇卢家村西量子土地鞭炮厂院外以东和以北的海浪河和耕地里非法采砂,破坏耕地和林地共计106.80亩,盗伐800多棵树木。举报人要求依法严惩非法采砂和盗伐林木的不法分子。”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2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2447号:“1976年以来,伊春市五营区五星镇裕成白灰厂偷采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森林植被,至今无法恢复。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事,当时督察组约谈了伊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由市工信委负责调查处理此事,可是最后的调查报告弄虚作假:一是将正在生产的白灰窑说成“准备生产”:二是将盗采国家资源的大坑说成“文革期间废弃矿山的采场”,文革期间废弃矿山的采场为什么50年间一根草都不长,伊春是林业地区,即使不种草种树大自然也会自我修复,最次也能长成次生林;三是2016年调查处理期间,当地公安、用土、环保等部门相互推诿。”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五营区五星裕成白灰厂成立于2006年7月,该厂前身为五星白灰厂料场,建厂于1976年。该厂法定代表人为康某某,2013年10月,康某某与王某签订协议,将该厂产权转让给王某。自建厂以来,由于市场需求萎缩,白灰市场持续低迷,没有环保审批手续。2016年8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五营区政府区长、主管副局长立即会同环保、工信、资源、公安、国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2016年8月3日,伊春市和五营区领导、相关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实地勘察了裕成白灰厂现状和举报的毁林开矿位置。经现场调查,不存在毁林开矿问题,但是发现裕成白灰厂有准备生产迹象。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8月4日,市委、市政府组成核实工作组,再次深入到五营裕成白灰厂实地核查,询问了白灰厂负责人和五星社区主任及部分居民,并在五营区召开了紧急会议,研究处理此事。会后,五营区委、区政府立即责成区工信局对裕成白灰厂下达了关闭通知,责成区环保局下达环境保护告知书(2016五环告1号),并拆除了生产所用的电动机和变压器,并明确告之裕成白灰厂负责人,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等条件下,坚决不允许再组织生产。自2016年8月4日至今,区环保、工信等部门多次对该厂进行了跟踪监督,该厂始终处于封停状态,并未发现任何生产或准备生产迹象。

  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废弃矿坑确实存在,位于杨树河经营所117林班,面积约10000平方米。但该矿坑系五星白灰厂生产期间开采造成的,与裕成白灰厂无关。五星白灰厂成立于1960年,1998年停产,生产期间(38年)一直在该矿坑内取料,造成矿坑深约40多米。2006年,五营区将该废弃矿坑植被恢复请示上报至国土资源部。2007年,国土资源部批复了该废弃矿坑植被恢复项目,但因矿坑面积过大,当年只批复了部分恢复项目,后于矿坑周边进行了植被恢复,而矿坑主体部分过深而无法进行植被恢复。2007年后,该区一直在对该矿坑进行回填,加之矿坑为石灰石岩层,地质主要成分为碳酸钙,不易于草木生长,故草木稀少。预计该矿坑还需3年时间才可回填平整,计划填平后进行植被恢复。

  2016年8月,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伊春市委、市政府,五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反应,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现地核查,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并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对裕成白灰厂环境问题进行了处理,后续跟踪监督,不存在相互推诿问题。

  6月24日,调查组现场核实后,对厂院内遗留的设备、场棚作出了全部予以拆除的决定。目前,场棚、设备已全部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2448号:“有人在萝北县团结镇新兴村农田里新建一家占地400平方米的造纸厂,无审批手续,于2017年12月开始违法生产,经向市环保局反映后企业已停止生产,但目前仍在建设。”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7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2449号:“加格达奇区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没有妥善统一处理,存在安全隐患。”

  (一)基本情况

  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医疗废物处理工程建设单位大兴安岭宏润医疗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加格达奇区东7公里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场区,占地面积为6875平方米。采取BOT模式建设运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医疗垃圾的接收、存储和运送系统及公共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等。2008年7月23日,黑龙江省发改委批复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黑发改投资〔2008〕691号);2008年7月22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函〔2008〕 137号),设计医疗垃圾处理方式为连续热解焚烧处理工艺。2009年5月22日,经原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的技术复核(环规院〔2009〕42号),处理工艺调整为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工艺。因处理工艺调整,又重新开展工程设计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1年9月2日,黑龙江省环保厅批复了项目变更环评文件(黑环建便〔2011〕49号),将医疗垃圾处理规模由原5吨/日调整为3吨/日;处理工艺由原焚烧工艺调整为高温蒸汽处理工艺;项目占地面积由8787平方米调整为6875平方米。2012年5月17日,黑龙江省发改委批复了该项目初步设计(黑发改建管〔2012〕489号),批复总投资1080.05万元。项目用地预审以黑国土资预审字〔2011〕81号文件批复。根据可研和初设的批复,该项目主要服务范围为大兴安岭地区。

  2012年7月,项目开工建设;2014年9月,完成设备安装;2014年10月,场区主体工程完工;2014年10月17日和2015年10月29日,分别完成土建和消防验收。但由于原可研设计电力输送方案发生变化,重新建设供电线路途经线路全部为林地,需上报国家林业局报批。2018年2月27日,架电路占用林地手续通过了国家林业局审批(林资许变〔2018〕07号)。目前,项目已开始施工,线杆已进场,待施工结束后马上组织工程验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加格达奇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加格达奇区范围内的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医院、加格达奇区第二人民医院及加格达奇区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均堆放在暂存间内。两家医院的医疗垃圾,原利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总医院设置在大兴安岭地区垃圾填埋场附近的简易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因焚烧炉不符合环保要求,2018年6月22日,被行署环保局查封。目前,两家医院的医疗垃圾暂存于暂存间内,等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运行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因大兴安岭地区医疗垃圾处置中心项目未运行,没有妥善的处置方式而暂时未进行处理,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6月27日下午,大兴安岭地区召开了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转办信访案件集中会审会议,会上对大兴安岭地区城市医疗废物处理工程未及时投入运行导致加格达奇区范围内医疗垃圾无法集中妥善处理问题提出了要求:一是项目必须于7月15日前开始试运行;二是行署卫计委负责建立塔河县以南“小箱进大箱管理”制度,采用“上门收集、专业清运、集中处置”管理模式,实现对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与处置;三是漠河市、呼玛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化达标处置;四是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垃圾处理厂运行进行严格监管。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2450号:“阿城区红星镇亚泰集团红星骨料采石公司、阿城区正大采石场、哈尔滨市双利采石有限公司,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肆开采破坏林地上千亩,由于上述三家企业与林业部门和政府部门“良好”的关系,导致基层林管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执法。举报人称省林业厅与阿城区政府在矿山无序开采过程中不作为、互相推诿,导致很多矿山企业无手续无序开采,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55号、第十八批第19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一、受理编号2451号:“一是西集镇福顺家园小区锅炉房未安装除尘降噪设备,生产过程中烧劣质煤烟囱冒黑烟,排放粉尘且噪声扰民。举报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上述问题,但该锅炉房至今未整改。二是西集镇少陵山有10多家石矿场,每天24小时生产,采矿过程中排放大量粉尘扰民,山上植被和树木严重受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西集镇福顺家园小区锅炉房未安装除尘降噪设备,生产过程中烧劣质煤烟囱冒黑烟,排放粉尘且噪声扰民。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上述问题,但该锅炉房至今未整改。”)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西集镇福顺家园小区锅炉房位于巴彦县西集镇光复街福顺家园小区东北处,面积60平方米,该锅炉房由巴彦县福顺物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董长清。福顺家园小区建筑面积10080平方米,共有住户104家。2012年1月25日,该项目通过了巴彦县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环验〔2012〕2号)。

  2018年3月18日,巴彦县环保局接到信访投诉举报,反映福顺家园小区院内锅炉房噪音过大,粉尘污染严重。2018年3月22日,巴彦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存在锅炉风机、除尘设施老化,维护不到位的问题。执法人员对物业公司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该物业公司对锅炉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并加强环境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集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6月24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西集镇福顺家园小区锅炉房现有1台3吨/小时燃煤锅炉,配备了高效陶瓷多管除尘器。现场有少量燃煤,已经覆盖,锅炉已经停止运行。

  巴彦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要求该物业公司在停产期间进一步对锅炉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物业公司承诺对锅炉房产生噪音的电机、设施进行更换,主动联系锅炉厂家对除尘系统升级改造淘汰原有除尘系统,更换高效除尘器,减少污染物排放,取暖期前全部完工,经监测合格后供热。巴彦县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建成区外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逐步予以取缔。巴彦县环保局跟踪督促巴彦县福顺物业有限公司更换低噪声设备、改造除尘系统,确保在2018年冬季取暖期前完成改造,并对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监测,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西集镇少陵山有10多家石矿场,每天24小时生产,采矿过程中排放大量粉尘扰民,山上植被和树木严重受损。)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山上植被和树木严重受损。”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巴彦县委、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巴彦县林业局和西集镇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2012年10月至2015年间,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镇王牛村村民卢某某在巴彦县西集镇长丰村承包采石场开采料石时,在顾某雷承包经营的林地内非法开采石料,占地24.6亩。2016年4月14日,经巴彦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2016〕黑0126刑初73号)。2016年至今,未发现新的违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植被案件。卢某某被刑事处罚以后,其所承包经营的石场已经停产,巴彦县林业局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现已责令西集镇政府恢复林地原状。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2452号:“范某在哈尔滨市化工路左侧团结大队周边大肆破坏耕地,开道,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废渣,在耕地里挖坑取土,大型机械碾压造成耕地板结并压成深沟,致使耕地荒废,在化工路右侧擅自圈占100余亩土地出租给河北钢管批发商堆存物料并建彩钢房。举报人向道外区执法大队举报未果。”

  (一)基本情况

  由于信访反映的具体位置不清晰,且无法准确获得举报人信息。为了切实查明信访反映的情况,道外区组织相关部门和市国土监察局共同对化工路两侧从哈东路至先锋路合围区域进行调查。根据举报案件提供“右侧土地租给河北钢管批发商堆放物料并建彩钢房”这一线索,将从先锋路至哈东路由南向北方向,化工路东侧确定为“化工路右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26日,经团结镇镇长、副镇长及涉事三家实业公司经理现场调查核实,化工路左侧从哈东路至先锋路段共有团结镇下属三个实业公司(为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建制,撤村后改为实业公司,目前仍由村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1.团结镇卫星实业公司所属地块:地址位于化工路段跨线立交桥左侧桥下,土地性质为耕地,面积17.4亩。2011年10月24日,卫星实业公司租赁给该公司家属王某某使用,租赁目的为建大棚,种植经济作物。2012年以后,王某某在未征得卫星实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改建成仓库、门市房等用途用于出租。目前,按照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哈尔滨市政府已经于2018年5月15日对该区域下发征收土地预公告,作为道外区2018年度项目用地。暂时未确定具体项目。

  2.前进实业公司第二管理站所属地块:土地面积约7万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2018年前一直正常耕种,2018年后由于涉及土地征收项目(其中:5万平方米涉及哈尔滨双品医药物资城建设项目,并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征地公告;另2万平方米涉及黑龙江省合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预征地公告)目前没有耕种。现地上有堆放木材和砂石情况。

  3.前进实业公司立新花木养殖场所属地块:土地面积35284.3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2003年开始,前进实业公司将土地出租给立新花木养殖场,租赁期限为30年,租赁期间该企业在土地上建设厂房。目前,该地块涉及黑龙江省合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并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征地预公告。

  经查,化工路右侧,先锋路至龙凤路合围区域已整体划为化工路棚改项目,并于2012年8月发布征地公告。道外区团结镇东光村在其范围内有土地122.6亩,土地性质为耕地,并于2005年租赁给两人使用:一是租赁给孙某某,租赁年限自2005年8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租赁面积8000平方米,建设有厂房;二是租赁给赵天明,租赁年限自2005年至2024年,租赁面积73000平方米,后转租给古铁市场使用,该地块目前尚未履行征收程序。

  6月25日,市环保局道外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域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的现象,但在棚改项目施工现场发现有部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堆存,道外区征地办已责成市城投公司3日内清理完毕。

  信访反映涉及的地块已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针对该区域违法用地情况,市国土局已经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将在实地测量取证后,依法进行查处。针对该区域违法建筑情况,将由团结镇、道外区行政执法局予以依法查处。目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对违法用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2453号:“龙安桥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富裕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意见》(富政发〔2009〕3号)文件规定,未执行退耕还湿政策,破坏生态环境,具体如下:一是2017年春,龙安桥镇政府及全胜村将自然保护区内2000亩草原违规承包给于某毁草种地。二是2014年自然保护区内承包合同到期的3000亩个人开荒地没有退耕还湿,2015年龙安桥镇政府及全胜村又将此地违规承包给砖厂迟某和韩某,2018年再次转包给于某种地。三是龙安桥镇相关领导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以在合胜村保护区内建排水站为由,私自建设110平方米房屋,现承包给于某,保护区内其他临时生产用房已全部拆除但该处110平方米房屋至今未拆除。四是于某承包的龙安桥镇自然保护区内120亩地2017年到期后,富裕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没有让其退耕还湿,并于2018年续签了承包合同。”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7年春,龙安桥镇政府及全胜村将自然保护区内2000亩草原违规承包给于某毁草种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2000亩草原位于龙安桥镇龙安桥村全胜屯,乌裕尔河保护区内,地块面积2084.5亩,位于保护区实验区,现状是盐碱草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上午,经黑龙江乌裕尔河保护区管理处实地核查,该地块现状是盐碱草地。经保护区管理处向龙安桥镇政府镇长、龙安桥镇龙安桥村全胜屯屯长询问,均证实该地块为盐碱地,没有对外发包,不存在毁草种地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4年自然保护区内承包合同到期的3000亩个人开荒地没有退耕还湿,2015年龙安桥镇政府及全胜村又将此地违规承包给砖厂迟某和韩某,2018年再次转包给于某种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3000亩开荒地位于龙安桥镇龙安桥村全胜屯,乌裕尔河保护区内。此地块于1974年开垦,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以每口人3亩地分给了农户。 1993年,为保住雅洲、东风等村屯的农田,将此地块泄洪。1994年底,富裕县人民政府将此地块按五荒地进行拍卖,拍卖给了以韩某某、刘某某、齐某某为代表的40多户农民,2014年底合同到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上午,经黑龙江乌裕尔河保护区管理处实地核查,信访反映的3000亩开荒地位于保护区实验区,未到保护区管理处备案。经保护区管理处向龙安桥镇政府镇长、龙安桥镇龙安桥村全胜屯屯长询问,确定该地块面积2950亩,2015年3月,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按每口人3亩地分给农户,每亩40元,期限到2027年,其中有20户自己耕种,其余发包给迟某某和韩某某,不耕种的农户每年每亩补给60元,发包年限13年,自2015年5月至2027年12月。

  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依据《富裕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意见》(富政发〔2009〕3号)相关规定,从2019年起承包人停止耕种,自然恢复。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龙安桥镇相关领导在未审批的情况下,以在合胜村保护区内建设排水站为由,私自建设110平方米房屋,现承包给于某,保护区内其它临时生产用房已全部拆除但该处110平方米房屋至今未拆除。”)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建筑物位于龙安桥镇龙安桥村全胜屯,乌裕尔河保护区内,为全胜屯村民邢文跃于2014年所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上午,经黑龙江乌裕尔河保护区管理处实地核查,信访反映的私自建设110平方米房屋,位于保护区实验区。经保护区管理处向龙安桥镇政府镇长、龙安桥镇龙安桥村全胜屯屯长询问,没有镇领导在全胜村保护区内建设板房,保护区内现有的板房为全胜屯村民邢某某于2014年所建,面积110平方米,建房目的为生产用房,没有审批手续。2018年6月27日,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龙安桥镇组织拆除,没有处罚。目前已经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于某承包的龙安桥镇自然保护区内120亩耕地2017年到期后,富裕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没有让其退耕还湿,并于2018年续签了承包合同。”)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问题位于保护区内,龙安桥镇龙安桥村全胜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保护区内龙安桥镇耕地合同到保护区管理处备案,龙安桥镇在保护区内没有2017年到期的“于某”的120亩地。不存在“富裕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没有让其退耕还湿,并于2018年续签了承包合同”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2454号:“2013年,龙凤镇东风村支部书记宋某某伪造土地性质文件,将4800亩草原以耕地的价格卖给单某,单某破坏4800亩草原改为耕地。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事,宋某某编制虚假《答复书》欺骗督察组:一是《2008年第二次国家土地调查土地航拍图》证明此处是天然草原,而答复说成是未核对和误报。二是2010年与村民签署的也是《延长草原承包合同》,调查处理答复是“该宗地一直按照耕地发包、经营、管理,已既成事实,是耕地”。举报人要求督察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8年第二次国家土地调查土地航拍图》证明此处是天然草原,而答复说成是未核对和误报。”)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依安县双阳河北封闭堤南侧、北引总干渠东侧,东邻依龙镇新立村,西邻依龙镇庆生村,南邻依龙镇民主村,北靠双阳河北封闭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经依安县畜牧局、国土局、依龙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在土地二调图上显示,信访反映的4800亩地块实际面积5461亩,其中,旱地2343亩、草地2743亩、未利用地375亩。该地块在上世纪70年代初,依龙镇将该地块分给东风村使用;1979年开始,东风村将分得的荒草地陆续开荒种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东风村将该地块分配给各生产小队作为机动地,记入各生产小队耕地台账。因该宗地草荒严重,雨水较大的年份,地内积水无法排除,部分地块撂荒弃耕,转年再复垦继续耕种。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时,东风村将该宗地纳入为村机动地,记入东风村总耕地台账。

  2007年、2008年,由于雨水大,地内积水较多,该地块未耕种,成为草荒地。在第二次国家土地调查时,因看不清垄形,且未见农作物,工作人员依据当时现状将该地块定性为草原。当时,调查部门与依龙镇及相关村屯沟通不足,乡镇和村屯未进行有效核实,致使该地块被划定为草原。

  依安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畜牧兽医局、国土局、环保局、依龙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整改工作组。鉴于上世纪七十年代该地块就已经开垦为耕地,并且已经记入东风村土地台账的实际,依安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在第三轮土地调查时,将该地块中的2743亩草原调整为耕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0年与村民签署的也是《延长草原承包合同》,调查处理答复是“该宗地一直按照耕地发包、经营、管理,已既成事实,是耕地”。举报人要求督察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双阳河北封闭堤南侧、北引总干渠东侧,东邻依龙镇新立村,西邻依龙镇庆生村,南邻依龙镇民主村,北靠双阳河北封闭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依安县畜牧局、国土局到依龙镇经营管理站调查显示,该地块在2006年1月4日由东风村民委员会以荒地承包给宋某某,承包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2013年,为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东风村民委员会与宋某某解除合同。并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拍卖,单跃国在竞价的基础上获得了经营权,并经公证,承包期限为36年,自2013年2月2日至2048年12月31日止,不存在与村民签署《延长草原承包合同》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2455号:“2003年昌五镇二街村委会将举报人坐落在二街村的一部分林地(跃进乡公路桥北道至北道),以欺骗手段交给二街村村民刘某某、杨某某栽杨树,刘某某、杨某某将林地、树和在林地上建的房屋又卖给昌五镇昌盛村赵某某,昌五镇政府和二街村未按合法程序审批将赵某某买的树、林地和二街村的防风林树以及村民种地秋收使用的道路都批给赵某某永久性占用并开发为墓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要求。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令退还举报人的林地、林木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十八批第191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