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晨报7月13日讯 日前,哈市住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区物业办启动2017年2018年城市保障对象物业费补贴费用的统计核算工作。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应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享受补贴的房屋应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
物业服务保障对象所支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住房控制面积以内实际所支出物业服务费用的40%,其他部分由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保障对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建筑面积67. 5平方米(折算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面积(含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超出控制标准面积的,按照控制标准面积计算,所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对其本人在哈市市区内居住的1处住房给予补贴。
保障对象包括: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
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
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
建国前老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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