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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八批转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07-19 08:55:54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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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8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八批次,共111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41件,已办结40件,受理编号为3037、 3038、3039、3040、3041、3042、3043、3044、3045、3046、3047、3048、3049、3050、3051、 3052、3053、3054、3055、3056、3057、3058、3059、3060、3061、3062、3063、3064、3065、 3066、3067、3068、3069、3070、3071、3072、3074、3075、3076、3077;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3073。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3037号:“2001年,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科奥牧业在希勤乡爱兴村盗伐1000棵树木建厂;6-7年前,科奥牧业在厂区南侧200米处砍伐约1000棵树,其中66棵有采伐许可证,其余均为盗伐”。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科奥牧业实为双城克奥牧业有限公司,位于希勤乡爱兴村村东南;1998年投资建养牛厂,2010年又在厂区外村南位置,建设一处沼气站用于处理粪便。

  2017年11月10日、17日,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局分别接到过两次市长热线举报督办件,反映类似问题。林业局调查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又向哈尔滨市双城区监察委投诉过,区监察委也介入调查过,认定没有问题。2018年4月,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黑龙江省期间,举报人又向第六巡视组举报,巡视组指派哈尔滨市监察委到双城区林业局就克奥牧业伐树一事再次进行调查审核,调查后认定双城区林业局调查处理结果得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双城区委区政府责成区林业局再次对举报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区林业局成立由林业局局长、主管局长、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资源科工作人员参加的调查组对该案进行再次进行认真调查梳理。

  经调查核实,克奥牧业于1998年建厂;经走访群众及当时的支部书记关福久证实,此地块是村里的废弃地,不是林地,里面有取土坑、坟茔等。调查组经查阅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林相图、造林总站1984年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图等资料,及希勤乡政府林业站林相图等相关证据,确认克奥牧业厂区院内不是林地,没办理过《林权证》,未纳入林地管理。

  经查,举报人所说克奥牧业厂区南侧200米处,2017年11月,双城区林业局调查期间经举报人亲自指认过现场,确认就是克奥牧业沼气站位置;经双城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确认,该地块树木已于2010年10月30日经双城区林业局审批采伐了,采伐方式为皆伐(即全部采伐),一共采伐树木134株,采伐证编号:(2010)采字第122号;另外双城区林业局在举报人所说的克奥牧业厂区南200米处,向外继续扩大调查范围,也未发现克奥牧业在其他地方盗伐过树木迹象。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038号:“一是塔哈镇大马岗石某某沙场,破坏约1000亩草原挖坑采沙,造成村民无处放牧。二是库木有五六家沙场,破坏草原数百亩挖坑采沙。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七批第288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3039号:“临江镇玉河村的黑嘴屯子沙场用采沙船抽取呼兰河里的沙子,导致周边耕地出现下陷,造成黑嘴屯子往西走国堤下方的20垧耕地无法耕种。目前,该沙场仍在呼兰河抽沙。”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兰西县临江镇裕河村黑嘴子屯采砂场(黑嘴子采砂点)于2005年设立,位于临江镇裕河村黑嘴子屯西500米处,呼兰河主河道东岸。砂场占河滩地2万平方米,2008年至今由姜喜民等人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兰西县主管农业副县长张可巍、主管环保副县长郑兆利同志组织环保局、水务局、公安局、临江镇政府等单位,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成立了水务局、环保局、公安局、临江镇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多次深入到临江镇裕河村黑嘴子采砂点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由于原承包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到期,4月1日,兰西县砂石股份合作公司已向原砂石承包户及沿河采砂经营者下发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一切开采砂石、经营、运输活动的通知;2018年6月16日,姜喜民等人在河道内开始进行砂石开采;6月20日,河道管理处对姜喜民等人采砂行为进行过制止;6月21日,兰西县水政执法大队对姜喜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目前,信访事项责任部门兰西县水务局党委组成专项案件工作组,由党委书记、局长孙永程负责、副书记王晓辉、纪检书记李秀丽、副局长陈云星、水政监察大队和河道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员,对这起群众信访举报非法采砂案件进行深入调查。6月30日,工作人员和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姜喜民;7月8日,询问了采砂船船员崔占财,同时也询问黑嘴子屯村民采砂堆地的事实是否存在;7月9日,询问了采砂船船员胡宝庆,同时对采砂船只层痕点开采数量进行了检测。经检测,确认了当事人姜喜民未经允许,擅自开采1783立方米砂石事实。7月11日,水政监察大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喜民对处理决定无异议。7月15日,姜喜民将罚款2万元缴纳给水政监察大队,此案件已于2018年7月15日正式结案。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国堤外50米和国堤内30米现由河道管理处耕种,沿河岸两侧耕地除有田间道路外,没有发现大面积未耕种土地,而且黑嘴子屯西呼兰河东岸沿河凹岸农道完整,所经耕地在农道保护以内,没发现未耕种现象,并出现严重塌陷导致影响耕种现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兰西县政府专项工作组将对非法采砂案件加快处理,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理》《黑龙江省砂石开采管理办法》和“呼兰河流域兰西段河道采砂规划”的具体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拿出调查处理结果。

  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由兰西县环保局、公安局、文广新局、水务局及沿河乡镇联合办公,采取对兰西拉哈岗自然保护区、呼兰河生态湿地公园保护区、猛犸象遗址保护区和呼兰河拉哈山生态旅游区分工负责、包段管理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兰西县县域内河道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和破坏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兰西县委县政府责成水务局党委对监管不利的责任人做出相应处分。给予水务局分管领导李秀丽、陈云兴警示谈话处分;给予河道管理处支部书记(主任)韩广礼、河道管理处副主任杨文权、砂石股份合作公司经理杨长岭、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庆彬4人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

  四、受理编号3040号:“举报人曾来电反映永胜乡永丰村废电池铅冶炼厂污染问题,该厂每天拆解废电池大约400~500吨,要求尽快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废电池铅冶炼厂位于哈尔滨市双城区永胜镇太宁村,2018年4月开工建设,5月中旬投入生产,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双城区政府责成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区公安局、区市监局、区大督办、永胜乡政府联合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大量废旧铅酸电池,经目测大约五、六十吨,有明显生产痕迹,但土炉已被人为破坏。经核查,该企业是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利用土法冶炼工艺进行废旧铅酸电池冶炼铅锭,产量已超过三吨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据此,市环保局双城分局立即对该加工厂的产品和原料进行了封存。同时,双城区公安分局在厂区周边设置警力,对现场设施及废旧铅酸电池进行了查封。

  6月30日,经请示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双城环保分局委托黑龙江拓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厂区内查封的废旧铅酸电池进行了安全转移处置,目前,共转移废旧蓄电池19.93吨,废旧铅板、渣灰等7.27吨,废旧蓄电池壳20.69吨,合计47.89吨。

  7月5日,双城环保分局委托黑龙江省亿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永胜镇泰宁村炼铅处分四个时段对地下水及五处土壤进行委托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泰宁村地下水中铅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BG/ 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Ⅲ类限值要求。同时,泰宁村炼铅厂五处土壤化验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要求。

  目前,双城环保分局正在积极与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沟通,待案件审核通过后,将正式将案件移送至双城区司法机关。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3041号:“杏树岗镇中内泡村有多家在村内受污染(污染来源是附近工厂排放污水污染的)(举报人不追究污染源,因为每年给予污染费)水质的活水泡里养鱼(最大养鱼户是村长亲舅舅),受污染的水质养鱼对身体造成伤害,二十天前大庆市副市长及区书记、区长、镇领导到实地检查,责令十五日内泡中网箱全部拆除,但至今未拆除,现还向泡里投放鱼苗。要求尽快拆除网箱。”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七批第283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为证实中内泡是否存在污染问题,2018年6月26日,红岗区政府已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中内泡水质、鱼进行检测,7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水质中非离子氨等检测项目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根据中内泡为滞洪泡的实际功能,结合检测报告,红岗区制定了整改方案,将对养殖户的鱼自行处理,网箱拆除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同时,为尽快解决纠纷、平衡各方利益,中内泡村委会已将养鱼户起诉到红岗区人民法院,法院已受理,将公平、公正处理;区农业局已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养鱼户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受理编号3042号:“2010年左右,马某某在胜利乡王家子村西侧草原上,以办养殖场为名强占20亩草原建房。2018年,马某某在房前草原上挖坑建成占地50亩的鱼池,破坏附近5亩林地改种旱田,破坏草原改种水田。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和林地,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王家子村地块位于胜利乡二龙村五家子屯西,由当地村民马春辉承包。2007年10月30日,胜利乡二龙村召开村民代表会,同意将二龙村五家子屯西油漆路南废弃地承包给马春辉作为养殖场,承包期限40年,即2007年至2047年末。承包合同里只有四至,具体面积约为65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0日,泰来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产总站、县环保局、胜利乡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泰来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是草原和林地。

  经调查,2009年,马春辉在承包地块上建住房,面积245平方米,所处地块的地类为建设用地。2015年,马春辉将部分洼地开发为养鱼池养鱼,但未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鱼池占地面积为5634.31平方米(8.45亩),地类为未利用地。胜利乡政府责令马春辉立即补办水产养殖手续。

  马春辉所承包地块的东北角地类是未利用地,2011年,胜利乡政府与马春辉协商后,在此处进行了植树绿化。由于该地块盐碱性大,绿化树木陆续死亡,该地块现状为裸地。

  2014年,马春辉将部分地块改为水田;经测量,水田面积为34342.2平方米(51.49亩),所处地块的地类为未利用地。泰来县国土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县国土局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处每亩200元罚款。

  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3043号:“2013年,李某某在朝阳村六合屯东北2.5公里处破坏58亩草原,举报人投诉到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转给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后称因不构成刑事案件又撤销立案。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一)基本情况

  该地块位于尚志市乌吉密乡朝阳村六合屯(原三阳乡六棵杨村小六合屯)一号草场内,面积为206亩。1999年12月30日,由六棵杨村与举报人签订了150亩草原承包合同,承包年限为50年(1999年12月30日至2049年12月30日)。2011年6月,尚志市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站与乌吉密乡畜牧发展中心共同对该草场实地勘察,地表为芦苇和塔头,确认为草原且未被破坏。2012年12月24日,草原监理站接到举报人举报称:“有人在我承包的草原上非法开垦”。经调查核实,确认为尚志镇居民杨某仁进行非法开垦,开垦面积为38583.75平方米(折合约58亩)。2012年12月28日,尚志市畜牧兽医局对该举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尚草监立〔2012〕6号),因该地块存在权属争议,举报人依法提出信访诉求。2013年1月9日,由尚志市信访办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信访协调会议,此案经信访调解无果后;尚志市畜牧兽医局于2013年1月22日责成草原监理站按程序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尚草监移〔2013〕1号)。2013年8月7日,尚志市公安局对草原监理站移交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尚公(治)立字〔2013〕454号)。经调查,认为该案件事实不构成破坏草原刑事案件,于2014年3月4日撤销该案件(尚公(治)撤案字〔2014〕2号),主要理由为:一是案件当事人非法占用草原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二是行为人杨某仁雇佣挖掘机挖土回填原水库库底的行为不适宜认定为造成草原大量毁坏。2014年4月15日,尚志市畜牧兽医局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复议申请;2014年4月24日,尚志市畜牧兽医局接到尚志市公安局维持撤销案件通知书(尚公(治)不立字〔2014〕1号)。2014年4月30日,尚志市畜牧兽医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尚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2014年5月6日,检察机关建议市畜牧兽医局通知当事人自行向市政府提出关于此案的复议申请,市畜牧兽医局于2014年5月9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至今未提出复议申请,此案中止办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尚志市政府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案件督办会议。经市国土局认定,该地块在朝阳村土地使用证和草原使用证内,地类为草原。畜牧部门认为,该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移交市公安部门办理。市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件当事人杨某仁非法占用草原的主观故意不明显,维持不够立案标准意见(尚公函〔2014〕9号)。

  尚志市于2018年6月30日已责成市畜牧兽医局再次向市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由市检察院对此破坏草原案件进行认定,确定主体责任后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退耕还草,限定于2019年6月末前恢复草原植被,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责任,并由尚志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6月30日,市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到案发地进行现场勘察,经查,大部分草原已得到自然恢复,只有鱼库改为旱田地,原《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持有者姚庆国承包给尚志镇南坪村马家屯村民陈慧泉耕种,市畜牧兽医局草原监理站已于2018年7月10日对耕种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10月1日恢复草原植被。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受理编号3044号:“2013年,李某某在朝阳村六合屯东北2.5公里处破坏58亩草原,举报人投诉到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转给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后称因不构成刑事案件又撤销立案。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04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九、受理编号3045号:“松浦大桥桥下,江面上有多家饭店将餐厨垃圾直排入江,污染江水。”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四批第255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3046号:“一是南岗区红旗乡哈尔滨市金泉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炼地沟油过程中散发气味,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将该公司迁走。二是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哈尔滨中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炼地沟油过程中散发气味,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将该公司迁走。”

  第一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南岗区红旗乡哈尔滨市金泉环保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炼地沟油过程中散发气味,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将该公司迁走。”)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二批第232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二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道里区新发镇先锋村哈尔滨中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炼地沟油过程中散发气味,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将该公司迁走。”)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3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哈尔滨中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当天已停产,有1台新安装的轻质燃油锅炉未使用,2台新安装的除味装置也未使用。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2018年5月21日,因该公司设备年久老化,进行停产升级改造,目前尚未改造完成,2018年6月21日完工,待申请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投入生产使用。当天,道里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生产迹象,目前仍在停产。通过与当地村民了解情况,获悉该公司生产期间存在臭味污染问题。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该公司设备升级改造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如污染物不达标排放,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同时,将协调新发镇政府配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定期对该公司进行巡查监管,防止臭味和烟尘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3047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新华镇先锋村立新靴子厂生产期间异味扰民问题。近日阿城区环保局到现场检查后,该厂改为夜间生产,异味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7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城区电业局和新利街道于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再次赶赴企业开展调查,企业无生产痕迹;当日夜晚突击检查该企业,未发现该企业有生产迹象,并连夜走访周边最近三户老百姓,均表示一直未生产。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将加大对该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和监管频次(一日一次),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任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十二、受理编号3048号:“先锋村弘大水洗厂将洗衣废水直接排入厂房南侧的耕地内,已持续一年;该厂院内有两台锅炉,每天晚上烧锅炉时烟囱冒黑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洗衣厂实为铁锋区弘大花卉植物园,系个体工商户,地址位于铁锋区扎龙镇先锋村,2008年11月注册,2014年12月经营范围增加纺织品洗涤,2015年至今间歇性生产。该企业纺织品洗涤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24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企业6月初以来停产,有污水处理设备一套,企业生产期间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暂存在容量150吨左右的6个防渗池中,不定期抽排至城市污水管网。企业有两台燃煤锅炉,无环保设施,一台使用,一台报废。6月25日、26日晚,铁锋区环保局连续两天对该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均未生产。6月29日,铁锋区环保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企业仍未生产。

  由于该企业洗涤项目于2015建成投产,至今已超过两年,同时洗涤项目在生态环境部2018年1号部令颁布之前,依据《关于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洗涤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7〕596号),属于登记表项目,环评批验无需处罚。铁锋区环保局依法查封了在用燃煤锅炉。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3049号:“一是世雅洗衣厂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锅炉没有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生产过程中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水直排,污染环境。该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二是龙沙区谊联名居东门25号楼附近,一处旧厂房里有三四家饭店,无证无照经营,无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举报人要求取缔上述饭店。”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世雅洗衣厂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锅炉没有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生产过程中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水直排,污染环境。该厂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一)基本情况

  世雅洗衣厂,法定代表人张梁,已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昂昂溪区水师镇齐杜公路西侧,企业厂房为租赁。无环保审批手续。准备经营宾馆床单、被罩清洗及热水销售。该单位业主介绍,该洗衣厂2018年4月从龙沙区大民镇爱国村搬迁至水师镇,设备刚开始安装,经过市场调研,感觉效益不会太好,5月份已将部分设备拆除,一直没有生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昂昂溪区政府责成环境监察人员再次到现场核实,从现场看企业没有生产,生产设备、锅炉、烟道已经拆除,厂房、锅炉已张贴“出租”“出卖”标牌。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龙沙区谊联名居东门25号楼附近,一处旧厂房里有三四家饭店,无证证照经营,无高空排放设施,营业期间油烟直排污染空气,噪声扰民。举报人要求取缔上述饭店。”)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是龙沙区谊联名居小区25号楼附近,租用原嫩江食品厂院内房屋开设的小武烧烤、麻屋、精品涮羊肉、鑫友记小串私房面等4家饭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0日,龙沙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和彩虹街道现场调查。经查,4家饭店均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家饭店油烟排放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属有组织排放。经监测,有2家饭店排风机噪声超标。彩虹街道对2家饭店下达责令整改,要求在7日内对排风机做降噪处理,做到达标排放。工商、食药监部门已启动对4家饭店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取缔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3050号:“2018年,有人在东环村张家屯东侧林地(面积5-6垧)里采砂,现场到处是大坑”。

  (一)基本情况

  该采砂地块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道东环村张家屯东侧,采砂地块的总面积为19123平方米,其中,占用坑塘水面7299平方米、占用林地242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11582平方米。1995年村民张龙承包该地后陆续在这里采砂,变成了村里的“老沙坑”。采砂人按时间顺序为:东环村村民张龙(1995年5月~2008年8月)、东环村村民张龙和冀录林(2008年8月~2017年6月)、民和村村民姜志强(2017年6月至今),没有审批手续。

  经查,张龙在1995年与村集体签订了在一组河道杨河叉建抽水站取沙合同,合同终止时间2004年。2000年8月经原村组代表研究决定,同意将1995年签订的合同终止后,继续由张龙、冀录林承包此沙坑养鱼(沙坑四边界为:南至双城村一组村民承包地;东至双城村八组树地界;西至原有老岸;北至张龙温室前大坝)。2017年6月,张龙、冀录林又将该砂厂转包给民和村姜志强用于采砂。被破坏的农田为该村村民张岩承包该村的机动地(承包期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高度重视,组织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安监局、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林业局、阿什河街道于6月29日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采砂占地实测面积1.9垧,大部分是农地和老坑塘,其中占林地242平方米,现场多处不规则砂坑。阿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经调查和现场勘测后,已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立案查处,立案编号为哈国土立〔2018〕7079号,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哈国土责停字〔2018〕第38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耕地,拟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已提交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在下达整改通知(停工通知)后,违法当事人正在恢复被破坏的耕地。目前已经恢复8000平方米土地的耕种状态。

  今后,阿城区将对区域内的采砂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取缔无证经营的采砂场,坚决杜绝侵占耕地违法采砂行为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3051号:“2018年,有人在东环村张家屯东侧林地(面积五六垧)里采砂,现场到处是大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05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六、受理编号3052号:“2018年,有人在东环村张家屯东侧林地(面积五六垧)里采砂,现场到处是大坑”。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05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此案件与3051号案件一致,已在3051号案件中答复。

  十七、受理编号3053号:“自2017年以来,万宝镇巨宝村村委会耕地在李家屯拆迁位置里填埋生活垃圾,占地面积达上万平方米,夜间倾倒垃圾,白天进行掩埋。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此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万宝大道北侧,距万宝大道约500米,权属人为松北区政府,已征收,现状未利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经万宝镇政府、万宝镇巨宝村村委会、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确认,该地块原为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土地,后被松北区政府征收。2014年1月1日起,由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市骏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看护和日常管理。由于该地块临近万宝大道,交通便利,从2014年开始,偷卸建筑渣土及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场地现有垃圾量约36000立方米。

  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先由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制定清运方案,组织机械设备、车辆,于2018年7月2日20时开始对建筑渣土和垃圾进行清运,力争2018年7月31日清理完毕,将违法倾倒的建筑残土和垃圾全部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存放处理场地。二是由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清运过程中进行全程录像。如果发现疑似危化产品或可能污染环境物品,暂停作业,立即向环保部门汇报,按程序由环保专业部门进行处理后,再进行下步工作。三是移交追责组进行问责,由监察部门对该地块涉嫌违法违纪事项进一步开展调查,分清责任,明确管护单位和部门,做好后续管护工作。调查期间,暂由原有管护单位进行管护。同时,根据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情况,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目前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3054号:“一是共向督察组反映了三次(来电两次、来信一次):第二批次编号72号、第十三批次1332号、第十八批次1813号,25日在大庆市政府网站上看到林甸县政府给了两个不同答复(6月8日:罢苗退耕;第十八批次:秋季时村里与乡里将水稻收回),举报人对答复存在疑义,不满意。二是齐文灿与于良印毁坏的形式一致。林甸县政府的处理结果内介绍说齐文灿家中失火,合同烧毁。举报人认为欺骗督察组。三是齐文灿的哥哥为现任村支书,毁坏草原,挖大坑(向督察组已反映)。处理结果:‘举报不实’。东兴乡丰产村双阳河北侧三块草原被毁:一是村民于某某于2010年私自将1155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二是村民齐某某于2009年4月私自将1280亩草原破坏改为水田;三是村支书齐某某破坏10000平方草原深挖土方,变卖给北引工程。大庆市政府网站分别对第2批72号信访件和第18批1813号信访件的办理情况进行了通报,举报人对通报处理结果不满意。”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次72号、第十七批次181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九、受理编号3055号:“2016年,兴隆乡兴鲜村的石头山被村里卖给顾某某,让其栽树。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0月15日,顾某某在山上非法采石,并毁坏100余棵野生榆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地块位于甘南县兴隆乡兴鲜村杨花马屯西北1.5公里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甘南县政府组织国土、林业等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地块规划用途为未利用地,现状地类为工矿用地。兴隆乡兴鲜村于2013年9月1日与本村村民顾志敏签订了“废弃采石坑造林承包合同”,因此采石坑构造为砂石结构,不适宜造林,至今未造林。经甘南县林业部门(森林公安局)询问村民杨洪林、顾清友等人,均证实顾志敏无毁林行为。甘南县林业部门认定,该地块不在林保范围之内,无有效证据证明顾志敏有毁林行为。针对此问题,甘南县政府责成兴隆乡兴鲜村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或变更“废弃采石坑造林承包合同”。

  经甘南县国土部门调查,群众反映的采石坑属历史形成(至今约40年),挖出砂石用于本村居民建房、围院墙等用途,属村民自用行为,无买卖行为。2016年8月10,原采石坑承包方顾志敏将此采石坑转包给于海瑛(金身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于2016年8月至10月期间未经批准进行了采石作业,共采砂石约2000方,用于该企业门前基础建设。甘南县国土部门已于2017年9月21日对该企业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17年9月30日给予该企业行政处罚2万元。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3056号:“复旦路哈尔滨制药总厂,不定时向外排放废气,伴有异味,扩散范围广,影响周围居民健康,举报人要求该厂搬迁。”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八批第1920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30日,哈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再次现场检查确认,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一厂区,现在只有一个合成、一个原料药、两个制剂车间等4个车间处于半生产状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排放废气,伴有异味,药品发酵味道异味源主要来自106和109车间。生产头孢的109车间已于2015年6月处于全面停产状态,部分设备已拆除,职工已分流安置;生产青霉素的106车间已于2018年2月起处于停产状态。在上述2个生产车间未停产前确实在工厂周边能闻到药品的味道,但经每季度对该企业气味的例行监督性监测均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哈尔滨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将针对群众反映排放废气异味扰民问题,督导该企业产生异味的106和109车间加快实施污染车间搬迁改造计划,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排放废气异味扰民问题,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3057号:“一是2012年-2016年,向阳镇金家沟子村、爱国村、胜利村、长岗村及周边村共有15000亩林地被破坏改为耕地,至今未退耕还林。二是爱国大队张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破坏山林,改为耕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2年-2016年,向阳镇金家沟子村、爱国村、胜利村、长岗村及周边村共有15000亩林地被破坏改为耕地,至今未退耕还林。”)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共涉及到五常市向阳镇5个行政村,分别在向阳镇金界沟村、向阳镇爱国村、向阳镇齐船口村、向阳镇永明村、向阳镇中源村等5个村集体林区域内。五常市向阳镇上述5村人口2518户,9871人,现有耕地38798亩,村集体林地为17297亩。

  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全村442户、1717人、耕地面积6833亩、现有集体林地2913亩。

  五常市向阳爱国村,全村675户、2774人、耕地面积11321亩、现有集体林地5940亩。

  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全村549户、2220人、耕地面积8752亩、现有集体林地3185亩。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五常市向阳镇永明村,全村340户、1444人、耕地面积5446亩、现有集体林地2785亩。

  五常市向阳镇中源村,全村512户、1716人、耕地面积6446亩、现有集体林地2474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案件核实处理工作。2018年6月29日,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2012~2016年春,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向阳镇爱国村(原长岗村与爱国村合并)、向阳镇齐船口村(原胜利村),向阳镇永明村、向阳镇中源村村集体林区域内相继发生了大面积毁林开荒行为。五常市林业局自2012年至2016年多次对上述村屯毁林地块调查核实处理。

  经查,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屯非法开垦林地1501亩,涉案村民108户;五常市向阳镇爱国村非法开垦林地1916亩,涉案村民2户;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非法开垦林地1566.1亩,涉案村民30户;五常市向阳镇永明村非法开垦林地,281亩,涉案居民1户;五常市向阳镇中源村非法开垦林地490亩,涉案村民1户。上述5个村非法开垦林地面积达5754.1亩,共有142户涉案。

  对上述违法占地及破坏林地案件五常市林业局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处理,其中,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3起(其余刑事案件正在侦办中),刑事拘留1人,批捕1人,移送起诉1人;行政处罚124人,行政罚款463000元。

  上述破坏林地面积5754.1亩除去水库、沟塘等暂时不具备还林条件的2329亩外,其余3425.1亩破坏林地已于2017年春季全部完成还林,现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2016年11月30日,五常市向阳镇党委对上述五个村负有监管责任的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志远、五常市向阳镇中源村党支部书记都本军、五常市向阳镇永明村村委会主任李香丽、五常市爱国村村委会主任侯俊海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五向委发〔2016〕 14号、19号、11号、12号)。

  2017年,五常市向阳镇党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五常市向阳镇金界沟村党支部书记雷延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五向委发〔2017〕9号)。

  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2018年4月,五常市纪委、监察委给予五常市林业局局长尤清林、五常市国有林场公司经理刘常杰、五常市林业局副局长吕庆平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71号、72号、65号);给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政委那凌宏,原任五常市林业局稽查大队队长曾庆彪、现任五常市林业局稽查大队队长张春风,五常市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崔立新,五常市林业局稽查中队队长胡荣革、赵军等6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85号、84号、81号、82号、83号、80号)。给予五常市向阳镇副镇长李奎军党内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69号),五常市向阳镇林业站站长张永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纪发〔2018〕74号)。同时,责令以上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爱国大队张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破坏山林,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向阳镇政府所在地西10公里处的爱国村,该村675户、2774人、耕地面积11321亩、现有集体林地5940亩。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案件核实处理工作。2018年6月29日,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对举报案件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张凤树,五常市山河镇居民。1994年,张凤树以两荒形式承包向阳镇爱国村集体林地281亩(大亩);1995年,张凤树在其承包林地内开垦水田6.5公顷,挖掘水库2公顷,并对剩余林地的灌木进行清理并栽植落叶松,同时林粮兼作种植黄豆。2013年11月5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张凤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察(案件编号:A2335010200162013110007)。2013年11月5日,经司法鉴定,张凤树承包林地60.26亩被改变林地用途,改变林地用途对植被及土壤毁坏程度严重。2015年9月1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张凤树上网通缉;2016年11月22日,张凤树被抓捕归案,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2017年7月6日,张凤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黑018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

  涉案林地已于2017年春季全部还林,现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3058号:“2013年至2014年,永富乡真理村郑某某毁林700余亩。半个月前,举报人向督察组反映后,有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海伦市于2018年6

  月15日接到了第十五批1522号信访案件。按照上报时限要求,已于6月19日前对信访事项逐项核实处理,按时呈报了整改报告。针对6月19日呈报的整改报告中未办结事项(初步确定疑似再次被破坏面积约为40亩),经聘请佳木斯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对该地块进行实地核查并进行技术鉴定。6月28日下午,正式鉴定报告送达海伦,认定新增30.6亩林地被改变用途。经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被改变用途的30.6亩林地为候天荣、郑术军、郑树海、郑新国4人所为,其中候天荣占用林地2.84亩、郑术军占用林地1.4亩、郑树海占用林地11.79亩、郑新国占用林地14.57亩。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于6月29日,按照法律程序对涉案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侯天荣行政处罚18940元、郑术军9330元;对涉案人郑新国、郑树海刑事拘留,将于7月2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同时,4名涉案人于6月29日签订了还林保证书,将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还林。

  二十三、受理编号3059号:“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汇城金域名都小区正南方,距小区100米左右有一垃圾山,气味熏人,严重影响周边学校学生正常学习和周边4个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四、受理编号3060号:“2015年10月20日,大兴乡通兴村采油七场三矿输油管线泄漏,造成周边环境被污染,至今未治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管线泄漏地点位于肇源县大兴乡通兴村蔬菜大棚小区内,管线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以下简称采油七厂)第三油矿敖21采油队5-2计量间4环5口油井生产管线,投产于2007年11月,为∮60mm连续复合管。2011年3月,肇源县大兴乡通兴村建设了蔬菜大棚小区,问题反映处大棚承包人为举报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肇源县成立了由县环保局于淼、油田办刘守权、大兴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赵立魁等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当日下午由县委政法委李滨书记带领联合调查组和相关部门到举报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并在大兴乡政府召开协调会议。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泄漏位置位于肇源县大兴乡通兴村蔬菜大棚小区内,该管线为采油七厂第三油矿敖21队5-2计量间4环油井的生产管线,因腐蚀老化穿孔及冻裂导致油水泄漏。泄漏点有两处,相距100米左右。一处是2016年10月20日,发生的管线穿孔泄漏;另一处是2016年11月11日,由于管线冻裂膨胀泄漏。现状为两处漏点周边有少量油土,有约1米宽1米深的土坑;距第一处漏点100米外大棚看护房附近堆放约有2立方米油土未清理。

  经了解,2016年10月20日上午9时许,采油七厂第三油矿敖21队5-2计量间4环油井生产管线穿孔油水泄漏,第三油矿关闭油井及计量间相关的阀门,现场用土搭建围堰防止油水扩散。为避免损失扩大,影响油田生产,第三油矿提出先堵漏恢复生产、清理油污,再谈赔偿事宜,举报人要求先赔偿再恢复生产。第三油矿土地员李振等人与大兴乡土地员徐国军到现场核实并协调处理。管线漏点在大棚门里1米处,棚内污染面积30平方米左右,污染葡萄苗40棵,棚外污染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举报人要求赔偿50万元,后经乡村两级协调,举报人要求赔偿25万元,但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1月11日,距原漏点西侧100米左右又发现一处新漏点,泄漏面积约4平方米,第三油矿提出清理油污,举报人不允许人员进入现场清理。

  2016年11月11日,采油七厂向肇源县新站法庭提起诉讼;2017年4月14日,新站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采油七厂提出对大棚进行土壤污染鉴定,法庭未作出判决。

  2017年6月底,举报人举报到大庆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因油土袋没有运走,第二次泄漏油污没有清理,市环保局对企业处罚3万元,并责令其整改。

  2017年7月上旬,由肇源县新站法庭指派法警告知举报人,不得妨碍清理油污,第三油矿才将第二次泄露产生的油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出的48袋油土运到第七采油厂指定的葡萄花含油污泥处理站,举报人将第三油矿清理出的油土留存约2立方米作为证据,存放在看护房附近至今。

  2018年4月24日,肇源县新站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和反诉原告举报人的诉讼请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将举报人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正在审理中,至今未作出判决。

  为加快推进问题解决,2018年6月29日,肇源县委政法委书记李滨带领联合调查组深入大兴乡通兴村现场踏查,并召开了协调会。经大兴乡与举报人协调沟通,举报人同意第三油矿将看护房附近2立方米油土和现场残留的少量油污清理干净,恢复地容地貌。

  2018年6月30日,第三油矿与大兴乡政府共同进行了现场清理,共清理了60多平方米,清除油土82袋运到第七采油厂指定的葡萄花含油污泥处理站,并恢复了原貌。

  下一步,由县油田办、大兴乡政府牵头,协调第七采油厂第三油矿和举报举报人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尽快恢复油田生产。如协商不成,将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3061号:“锦山镇富国村葛某某将村里防风带的林地破坏,砍伐林地165棵树木。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6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经富锦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对案发现场附近进行大量排查、走访调取相关证据及研判认为富锦市锦山镇二道岗村村民王长龙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6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长龙到森林公安局投案,(王长龙,男,45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富锦市锦山镇二道村一组),经王长龙本人供述:“2018年4月,王长龙在富锦市锦山镇富国村葛洪波手中购买杨树,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初,王长龙在锦山镇富国村村南从葛洪波购买的林地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经富锦市林业局、富锦市锦山镇林业站出据证明锦山镇富国村村南砍伐林木案发现场为杨树林地,林种为用材林。经过现场勘查,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及聘请林业司法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王长龙砍伐杨树157棵。2018年6月14日,森林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长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此案富锦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问题,此案人民法院判决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违法犯罪行为人立即补种砍伐杨树株数的树木恢复林地。

  二十六、受理编号3062号:“2018年扎龙镇哈拉乌苏村民王某某,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破坏湿地500多亩,擅自挖沟筑坝饲养螃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6月6日,当地森林派出所曾调查过上述问题并责令王某某恢复湿地,但至今未见行动。”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八里岗子南泡子,属于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中心坐标点为N47°13′48.70″、E124°20′26.91″,南泡子鱼塘土坝现状长约2400米、宽约1.5米、高约1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1日,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巡护时发现,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哈拉乌苏村八里岗子南泡子有挖掘机正在挖沟施工。经调查,南泡子承包人王俊宝供述南泡子鱼塘施工是由王俊宝、牛德伟、崔东奇三人共同所为,施工方式是在南泡子鱼塘四周原有的土坝内、外取土,将土叠在原有的土坝上,加宽、加高土坝,并承认其知道施工地点位于扎龙保护区内。6月7日,工作人员同王俊宝一起到现场进行勘验调查。经调查,南泡子鱼塘面积约600亩,鱼塘土坝长2400米,实际加宽0.7米,加高0.7米,鱼塘内主要是水面、芦苇,鱼塘外主要植被为芦苇、杂草;环绕土坝内侧及外侧均有取土的痕迹。除此外,未发现举报所称的破坏湿地500多亩的现象。2018年7月1日,扎龙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找到崔东奇并制作询问笔录,据其供述,2018年1月1日,其与王俊宝、牛德伟签订一份《水面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了南泡子600亩水面(本案所指的鱼塘),合同约定甲方(王俊宝、牛德伟)可协助乙方(崔东奇)进行鱼塘改造、围地、供、排水等相关问题。2018年4月,王俊宝、牛德伟与崔东奇到南泡子现场,确定了承包范围(鱼塘土坝四至),确认需要改造、维护土坝的位置,但并未告知崔东奇此处位于扎龙保护区内。2018年5月1日至5月5日,崔东奇雇挖掘机在南泡子开始施工,施工方式与王俊宝供述一致,即在南泡子鱼塘四周原有的土坝内、外取土,将土叠在原有的土坝上,加宽、加高土坝。在此期间,扎龙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王俊宝停止施工,但王俊宝不但不听制止,还未将扎龙局的制止行为告知给崔东奇,崔东奇施工完毕后仍不知道此地位于扎龙保护区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雇佣挖掘机在扎龙保护区内挖沟、筑坝系崔东奇所为;王俊宝在明知南泡子在扎龙保护区内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崔东奇,且在扎龙保护区管理局告知王俊宝停止施工的前后,王俊宝均未将制止行为转告崔东奇;在牛德伟家,王俊宝、牛德伟收取崔东奇的承包费之后,与王俊宝多次到南泡子现场查看施工情况。

  综上所述,该案涉及王俊宝、牛德伟、崔东奇三人,该三人涉嫌共同违法,三人各自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在扎龙保护区内挖沟、筑坝违法行为的发生。

  2018年7月1日,扎龙保护区管理局已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在5日内恢复破坏的湿地。按照法律程序,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3.52万元。目前违法行为人还未履行处罚决定,下一步扎龙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办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3063号:“中三公路中心公社与三星公社交界处有一家玉米瓤加工厂,破坏草甸建厂区,生产过程中烟气排放不达标,散发异味污染环境,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至附近河里已持续3-4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玉米瓤加工厂实为依安宏昌糠醛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依安县中心镇太阳升村,中三公路南侧,厂址北侧紧邻中三公路,中三公路两侧均为农田,厂界东、南、西侧均为农田。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属于新建项目,年产糠醛3000吨。2012年7月16日,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审批(齐环评〔2012〕31号)。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经依安中心镇、环保局、畜牧局、国土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国土二调图显示此地块为建设用地,占地48465.4平方米,不属于草原。2013年,该公司开始投入建设,至2015年10月竣工,并于11月2日~26日进行了试运行后,向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认定该公司环保设施建设不完善,不具备验收条件,于2015年11月30日对其下达了《关于责令依安宏昌糠醛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齐环评〔2015〕239号)。由于当时锅炉配套除尘、脱硫设施不完善,生产过程中存在烟气排放不达标,散发异味的现象。

  2015年11月26日调试结束后,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直至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22日开始,该企业陆续改造、安装生产设备以及相关环保设施。2018年5月23日~ 29日,该公司在锅炉脱硫设施安装完毕后,进行了试生产,并将约50吨生产废水排入厂外南侧土坑内;5月29日,依安环保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此问题立即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改,并在土坑内提取水样;6月2日,经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6月4日,依安县环保局对其下达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告知;6月11日,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厂址周边均属农田,没有河流通过,中心镇地处依安县中部,不在双阳河及乌裕尔河沿岸,不存在污水排入河里的情况。

  依安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陈立军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杜治林为副组长,县环保局、中心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整改工作组。具体整改措施为:一是责令该企业立即将土坑内生产废水运回厂内处理,并于8月15日前完成对土坑内土壤的生态修复。二是督促该公司按照齐齐哈尔市环保局要求尽快完成相应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3064号:“群力新区的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何家沟偷排,每天早上四五点排放量特别大。”

  (一)基本情况

  何家沟排水区南起平房西部地区,北至松花江,西起四环路,东至学府路、康安路,包括平房区、哈西地区、群力新区和康安地区等,现状汇水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群力新区排水系统为雨污分流制,由康安雨污泵站排水系统、河松雨污泵站排水系统、安阳雨水泵站排水系统组成。雨水通过安阳、康安、河松等三座泵站排入何家沟;污水通过康安泵站、河松泵站进入群力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处理后排入何家沟。群力新区的生活污水及雨水排放口位于何家沟左岸安阳桥至河松桥段、长度约1.3公里范围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1日,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市水务局、道里区水务局有关人员再次进行了现场核查。何家沟左岸安阳桥至河松桥段共有排放口5个。其中:泵站排放口3个,分别为安阳泵站排放口、康安泵站排放口和河松泵站排放口。此外,在群力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及安阳路下游180米左岸溢流口各1个。何家沟沿岸截污管线工程于2011年建成投用,建成后,原直排河道污水管线均接入截污干线。何家沟中下游汇水区域污水,输送至群力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群力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15万吨/日,2011年9月投入运行,实际处理污水量日均15.8万吨,出水水质经检测全部达标。

  造成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河道的主要原因,主要由于近年来群力地区快速发展,生活污水量激增,目前,群力污水处理厂已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日实际处理量已达15.8万吨),只能处理何家沟截污管线输送的污水,无法满足群力、哈西区域生活污水处理的全部需求。由河松泵站、康安泵站收集的污水,一部分通过污水管线送至群力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超负荷增量部分,通过污水与雨水混流方式,在康安桥上、下游附近溢流排放至何家沟河道。直排的雨污混流水量随季节和天气变化增减,最多时4.4万吨/日。

  鉴于群力污水处理厂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无法满足污水排放需求的实际情况,目前,哈尔滨市已经启动了群力污水处理厂二期改造工程,计划2018年底竣工,投入运行后,可增加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总体处理污水能力达25万吨/日,何家沟沿线污水可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和达标排放。在改造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哈尔滨市将采取5项临时措施,力争解决当前群力地区污水处理供需不平衡问题。一是增强现有群力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最大限度提升处理空间,预计增加约1万吨/日的处理能力。二是减少沿线污水排放总量,在确保民生需求的基础上,对何家沟沿线超标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发现超标排放,坚决关停整改。三是分流处理,铺设哈双南路及康安路两条临时管线,采取错峰等方式,将现溢流排入何家沟的污水导入文昌和平房污水处理厂,预计工期15天。四是统筹安排污水分流计划,在应急分流阶段,根据污水排放处理的峰谷情况,平衡利用既有群力、文昌和平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能力。五是加大沿线环境整治力度,对何家沟沿河垃圾及沿线环境卫生进行集中全面清理,提升沿河环境质量。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3065号:“康金镇小赵村内有一家糠醛化工厂,生产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粉尘污染和水污染问题,已持续10多年。”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11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盛大化工公司异味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2018年6月26日,出具了监测结果。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异味排放超标,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于2018年6月27日对盛大化工公司异味超标问题立案调查,现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批准后即可落实行政处罚措施。

  三十、受理编号3066号:“2014年9月,鸡东县向阳镇曲河村村民齐某某,破坏林地7.3公顷,其中包含韩某某2.7公顷林地。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此问题,当时相关部门查处时按照滥伐林木处理。举报人对只按照滥伐林木处理不满意,要求按照毁坏林地进行处理,同时要求恢复林地。此外,举报人称认为鸡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结论失实,要求进一步查明情况(举报人称鸡东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结论为3.9公顷林地为人工落叶松,砍伐树龄5年~7年幼树1607株,认为调查结论失实,要求具体查明情况并解决环境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1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包含韩某某2.7公顷林地;举报人对只按照滥伐林木处理不满意,要求按照毁坏林地进行处理。”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鸡东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鸡东县林业局调查,没有韩某某这个人。经鸡东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调查核实,齐旭学毁林事件中,未发现与韩某某有权属关系的林地承包佐证材料。

  经查实,犯罪嫌疑人齐旭学毁林行为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相似,但齐旭学毁林后在原有林地上种植了人参,同时栽植了树木,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法释〔2005〕15号)中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规定,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鸡东县森林公安局无法对齐旭学的毁林行为“按照毁坏林地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追究其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

  (三)问责情况

  针对县林业局监管工作人员因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齐旭学毁林种参问题,县纪委监委已对4名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2018年6月20日,县纪委监委给予县林业局原副局长姜立波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周洪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县专业森林消防队管护队长肖伟东、管护员郭丽君行政记过处分。

  三十一、受理编号3067号:“一是清河镇蓝莓基地内有人饲养生猪,猪粪污流入大古洞水源地,污染水源;该基地烟囱冒黑烟,污染环境,已持续10年。举报人曾向环保局举报无人受理。二是清河林业局山河村东侧有两家炭厂(没有名字),烧炭时冒烟飘残渣,污染环境,已持续十几年。举报人曾向环保局反映,无人受理。”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清河镇蓝莓基地内有人饲养生猪,猪粪污流入大古洞水源地,污染水源;该基地烟囱冒黑烟,污染环境,已持续10年。举报人曾向环保局举报无人受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清河镇蓝莓基地实为黑龙江省欧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县分公司(欧瑞蓝莓种植基地),位于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清河林业局五七农场,是清河林业局辖区内企业,占地面积90公顷,主要经营蓝莓种植生产。该基地内有一台1蒸吨燃煤供热锅炉,用于办公室供热取暖。

  蓝莓基地内养猪场实为黑龙江省双河祖代种猪有限公司,位于蓝莓种植基地西侧,占地面积约5公顷,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8号宏达小区6号楼202号,属于个体私营企业。建有21个猪舍,一座污水处理站,一个沼液贮存池,有机肥制造工程及相关辅助设施等,设计规模年存栏母猪2400头,出栏生猪52000头,现存栏生猪2200头。2013年10月,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建设和环保局下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2013年11月,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建设和环保局下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6年7月,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该项目进行了环评技术评估(哈环评估书〔2016〕71号);2016年7月2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批复了该项目(哈环审书〔2016〕82号),该项目于2016年10月投产。至举报前,该公司未向哈尔滨市环保局提出环保验收申请,也未按环评报告书批复要求,向通河县环保局进行项目备案,接受环境监管。此前,通河县环保局未接到过群众对该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通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18年6月29日早7时30分,通河县政府主管领导带领县环保局、畜牧总站、国土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清河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迅速到涉案地点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黑龙江省双河祖代种猪有限公司为省森工总局清河林业局辖区内企业,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在经营期间,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未运行,存在私设排污口,将畜禽粪污排入清河林业局大古洞河引水灌渠污染水体问题。

  2018年6月29日,通河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排污口污染大古洞河引水灌渠水体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环改字〔2018〕02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启动现有污染防治设施,对私设排污口立即进行封堵,7月29日前完成排污沟粪污清理,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字〔2018〕013号),拟处3万元罚款;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针对该企业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字〔2018〕014号),拟处10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的要求,查漏补缺,加强环境管理,待各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后,及时向哈尔滨市环保局申请环保验收。

  2018年6月29日,该公司当场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现有污染防治设施已运行,并组织人力对粪污沟入渠排污口完成了封堵,公司承诺7月29日前完成对排污沟粪污清理工作。

  经调查,黑龙江省欧瑞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县分公司(欧瑞蓝莓种植基地)有一台型号为DZC1-0.7-AII的燃煤供热锅炉,已经纳入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该公司已于2017年5月对锅炉及附属设施进行了物理隔断。但企业在2007年11月至2017年5月经营期间存在锅炉冒黑烟,污染环境问题。由于企业问题锅炉及附属设施已经完成物理隔断,通河县环保局未予以处罚,当场告知企业恢复供暖时,必须改变燃料结构,不能使用煤、稻壳等燃料,应使用电或燃气等其他清洁能源。

  下一步,通河县政府将责成县畜牧总站、环保局及8个乡镇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清查,特别是对人口密集、饮用水源地、河道等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排查,摸清底数,集中治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清河林业局山河村东侧有两家炭厂(没有名字),烧炭时冒烟飘残渣,污染环境,已持续十几年。举报人曾向环保局反映,无人受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第一家炭厂业主为王林明,在清河林业局居住,农民;炭厂位于清河镇山河村南侧,距山河村2000米,共有10个炭窑,其中6个炭窑可烧制木炭,有4个炭窑已经坍塌不能使用,厂区堆放大量原材料,无证照经营。

  在收到此次信访转办件前,2018年6月28日,通河县环保局收到群众对王林明炭厂的信访举报,通河县环保局2名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核查,该炭厂6个炭窑正在生产烧制木炭,烟尘无组织排放。通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王林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环改字〔2018〕 021号),责令该炭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6月29日前自行对炭窑进行拆除。

  信访反映第二家炭厂业主为王传岭,在清河林业局居住,农民;炭厂位于清河林业局辖区,通河县清河镇旱田村西北侧,距旱田村2500米,炭厂共有12个炭窑,无证照经营。此前,通河县环保局未接到过群众对王传岭炭厂的信访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7时30分,通河县政府主管领导带领县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清河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迅速到涉案地点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群众举报2家炭厂烧制木炭,烟尘无组织排放,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现场检查时,王林明炭厂正在往窑里装原材料准备生产。

  2017年10月26日,清河林业局资源林政科牵头,联合林业局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林业局防火办公室、东方红派出所,对林区内所有碳厂责令关停并拆除。

  2018年6月30日,通河县政府责成清河镇政府牵头,会同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无证照经营的王林明炭厂依法查处取缔。10个炭窑已被强制拆除,炭厂烧制木炭,烟尘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王传岭炭厂位于省直森工企业清河林业局辖区,已关停并拆除。

  下一步,通河县政府将责成8个乡镇对辖区内此类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3068号:“自2017年以来,万宝镇万宝村村民周某某与村领导合作,毁坏7亩林地开办农业合作社”。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周某某为万宝镇万宝村村民周文彬,为哈尔滨市松北区裕丰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位于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内万宝大道南侧。万宝村书记孙强、村长孔令宝、村委会委员黄永吉为合作社理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号,市林业局接到转办案件后,即由林业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及民警组成调查组,会同松北区农林畜牧兽医局、万宝镇政府等部门人员再次深入现地进行调查核实,并与举报人见面,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及本人诉求。

  市林业局调查组对建房所占用土地的地类性质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在第二十二批第2327号案件查办中,牵头单位松北区政府确认该处土地的地类不是林地;二是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规划用途认定书》体现该处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耕地);三是松北区农林局在《关于22批2327号举报案件情况说明》中确认该处不属于林地;四是松北区万宝镇政府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处不属于林地;五是万宝镇万宝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处不属于林地。

  经核实,对于周文彬违法建房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已进行查处。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案件办理情况材料表明:经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部门调查,该合作社于2017年7月份,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153号、万宝村172号(规划用途为农用地)地上施工建设农业展厅房屋一栋(合作社),建筑占地面积503.9平方米,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为此,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合作社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处罚字(2017)5146号),处罚事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503.9平方米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3.9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农业展厅房屋一栋,建筑占地面积503.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503.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罚款503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合作社于2017年8月1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5039元,违法当事人提供了罚款收据(收据编号:No150700058852)。违法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5月31日就该案申请松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哈办发〔2009〕23号)的有关规定,于2017年8月21日向松北区政府发出了《关于松北区违法用地情况的通报的函》(哈国土监便发〔2017〕111号),通报了该违法占地案件,通报内容:“建议贵区政府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我局将予以积极配合。”(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3069号:“榆树镇民权村金龙山墓园,建设过程中毁坏树木3000棵,侵占农田200余亩。举报人6月初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后经相关部门核实,该墓地是道里区政府与王某共同建设的。道里区政府通报此问题的办理结果时称:‘占地面积是5780平方米,由3人合伙建设3块墓地,并非王某一人建设,其中,齐某某已建1340平方米,王某建780平方米,徐某某建1340平方米’。举报人认为通报的上述情况不属实,3块墓地实际上都是王某一人建设的,实际占地75000平方米且存在扩建行为,其中仅办公用地就占地1700平方米。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四、受理编号3070号:“一是近几年宝泉岭管局13个农场开发水田,均存在过度抽取地下水问题。二是宝泉岭管局梧桐河农场将松花江沿岸泄洪区的土地卖给周边村民,破坏草原、湿地、泄洪区,已持续几十年。”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黑龙江和松花江汇合的三角洲地带,总面积611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00万亩,2018年实有水稻种植面积317万亩。宝泉岭管理局所辖13个农场,梧桐河农场为其中之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宝泉岭管理局水务局及梧桐河农场各部门立即对此信访事项展开调查。

  1.关于“关于近几年宝泉岭管局13个农场开发水田,均存在过度抽取地下水问题”的问题调查情况了。

  经核实,宝泉岭管理局所属梧桐河、汤原和依兰农场均依靠地缘优势开发水田。2018年,梧桐河农场种植水稻21.37万亩,其中66%的水稻灌溉用水来自梧桐河,预计3~5年,梧桐河水灌溉面积将达90%以上;2018年,汤原和依兰农场种植水稻面积2.26万亩,95%以上面积引用地表水灌溉,分属引汤灌区和巴兰河灌区,引水水源为汤旺河和巴兰河,仅有不足5%的灌溉面积采用地下水补给。其它农场地表水取水水源分别是:二九〇、绥滨、江滨、名山农场已经建成二九〇、绥滨、江萝三个大型灌区,从黑龙江取水;延军农场从小旱河和跃进河水库取水;共青农场从嘟噜河取水;宝泉岭农场建成双峰山灌区、十六队灌区,从梧桐河和嘟噜河取水;新华农场从鹤立河、二库和伏尔基河水库取水。

  宝泉岭管理局地处两江平原夹角地带,属于冲击平原,水资源丰富且地势低平,涝灾一直是阻碍农业生产的瓶颈问题。为了实现农业稳产高产,上世纪90年代初,宝泉岭管理局开始开发水田种植水稻,水稻种植面积2011年达到最高峰356.6万亩。为了保障水资源安全,减少地下水的使用量,近几年即从2012年起宝泉岭管理局有计划对地形、地势复杂和耗水量大的水田地块逐一退耕,平均以每年6~8万亩的速度递减。到2018年,实有水稻种植面积317.56万亩,宝泉岭管理局水稻种植面积逐年小幅减少,呈下降趋势。

  从2008年起,宝泉岭管理局陆续开始兴建黑龙江省三江平原绥滨灌区、江萝灌区、二九〇灌区和梧桐河灌区工程,灌区目前已经进入使用阶段,水稻地表水灌溉正逐步替换地下水灌溉。同时宝泉岭管理局各农场还采取工程措施大幅提高水利用率来减少地下水资源用量。以2012年水田面积356万亩为基准年计算,2017年宝泉岭管理局使用地下水灌溉水田面积约为251.5万亩。其中。宝泉岭管理局各场直接减少地形复杂和耗水量大的水稻种植面积40万亩(含采取休耕措施减少水稻种植面积),采取加大地表水的灌溉面积、提高水利用率的办法折算减少地下水灌溉面积64.5万亩。

  宝泉岭管理局境内水系发达,松花江、黑龙江分布南北,地表水资源丰富。二九〇、绥滨、江滨、名山、延军、军川、普阳、梧桐河、新华、汤原、依兰等11个农场分布在黑龙江、松花江沿岸,地下水补给充足。宝泉岭管理局地表水5.9775亿立方米,年过境水9.5064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总补给量7.7880亿立方米,充足补给解决了地下水资源问题。

  宝泉岭管理局从1997年开始在11个农场设立地下水人工观测井,现有观测井14眼,有专人负责定期观测。目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地下水观测资料。从2004年至2017年资料统计(2018年尚未形成完整资料),各观测井历年同期(每月十五日)地下水位有升有降,水位埋深变化不大,水位年升降幅度在+0.3m至-0.4m之间变化,总体趋于升降平衡状态,水田面积增减与地下水位升降之间无明显关系。

  2.关于“宝泉岭管局梧桐河农场将松花江沿岸泄洪区的土地卖给周边村民,破坏草原、湿地、泄洪区,已持续几十年”的问题调查情况。

  宝泉岭管理局梧桐河农场辖区内松花江沿岸土地多年来一直按照滩途地管理,但原第四、第十三作业站周边坝外约300公顷土地一直由汤原县平原村村民长期占有,梧桐河农场从未将土地卖给周边村民。

  经梧桐河农场国土资源所与畜牧科确认,农场松花江沿岸辖区内无草原,不存在破坏草原情况。

  梧桐河农场沿岸泄洪区被划入嘟噜河、黑鱼泡湿地保护区,在2017年以前从未接到过嘟噜河湿地保护区和黑鱼泡湿地保护区成立的相关文件和通知,一直以河道管理条例来管理坝外滩涂地。2017年9月,收到湿地保护区的相关退耕还湿文件后,梧桐河农场高度重视,针对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目前正按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湿地保护区做好退耕还湿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3071号:“达连河镇松花江江岸村民李某某违法毁坏240公顷草原,举报人要求彻查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具体地点是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2005年12月16日,依兰县人民政府将《黑龙江省草原使用证》“依草使字第001号”(猪蹄河草原)发放给依兰县达连河镇政府。依兰县达连河镇政府于2005年12月23日将猪蹄河草原发包给李佰刚,合同面积240公顷,承包期限从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55年12月23日止。

  2005年9月,依兰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说明,根据198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图上标定该地块是达连河镇5#地,系国有未利用土地,权属是达连河镇政府,土地利用现状天然草地,面积200.93公顷。2018年6月29日,依兰县政府聘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二地理信息制图院调取相关卫星图像数据,对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的面积进行查证。经查证,2009年猪蹄河草原境内草地面积为199.5788公顷。造成面积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2005年12月16日依兰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和依兰县达连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进行实地测量时,猪蹄河草原内遭大雪覆盖和测量人员技术不足,未确定草原经纬度坐标点,草原边界位置等问题都未测清测实,尤其是将哈尔滨市方正县界内的土地约40公顷也测量到猪蹄河草原面积之内,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面积实为200.93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依兰县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依兰县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达连河镇政府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开展调查、现场踏查。

  经调查核实,猪蹄河草原目前以下3个地块存在问题。一是依兰县佰刚剥岩运输车队停车场临时用地。二是矿渣堆压占、毁坏草原。三是草原内存在耕地。

  1.依兰县佰刚剥岩运输车队停车场临时用地问题。经调查: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3日将此地块批复给依兰县佰刚剥岩运输车队作为临时用地,总面积4.757公顷,使用期限为2年(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用于存放依兰县佰刚剥岩运输车队车辆。

  目前,依兰县政府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二地理信息制图院提供的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图像数据显示,认定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给依兰县佰刚剥岩运输车队批复的临时用地地块在猪蹄河草原之内,依兰县委已责令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制定整改计划,在今年临时用地批复到期后,恢复此地块草原植被,限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

  鉴于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在此案件中存在超越权限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情况,依兰县委已责成依兰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启动问责机制。目前,因案情复杂,人员较多,县纪委监委正在调查阶段。

  2.矿渣堆压占、毁坏草原问题。经调查,排放矿渣压占、毁坏草原的行为主体不是被举报人李佰刚。排放矿渣压占、毁坏草原的行为主体是依兰煤矿(现归属于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

  经调查,依兰煤矿始建于1938年,该煤矿自1996年开始就向自己的南排土场区域内排放矿渣。南排土场与猪蹄河草原北边界是相邻的区间地块,历年来煤矿始终向此地块排放矿渣,因所排放矿渣过高,不断向猪蹄河草原方向塌落,逐年延伸。2018年6月29日,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二地理信息制图院测算,矿渣压占猪蹄河草原面积为77.8447公顷。

  2017年3月,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制定《依兰煤矿东部、西部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及环境恢复方案》。 2017年6月,该方案已制定完成。方案中治理效果达到恢复建设用地414.31公顷,恢复地质公园41.3公顷,恢复边坡草地等72.2公顷,治理工期为12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治理费用为385515.65万元。同时,依兰煤矿已于2017年下半年闭矿停止开采。

  依兰县委县政府已责成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山西神木矿山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推进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依兰煤矿加快实施露天矿恢复治理工作和依兰县达连河镇塌陷区治理工作。责成县畜牧兽医局根据矿山恢复治理方案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督促中煤能源黑龙江煤化工有限公司依兰煤矿对压占、毁坏草原矿渣逐步清除,恢复草原生态环境,限202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到位。

  针对依兰煤矿压占、毁坏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77.8447公顷一事,依兰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畜牧兽医局、县公安局联合立案调查,查明具体原因,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县畜牧兽医局已立案,正在调查阶段,待证据收集完整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草原内存在耕地问题。经调查,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草原内就存在水田,系附近村民和哈尔滨市方正县沙河子农场村民耕种,当时情况是谁开地谁耕种,谁耕种谁交钱,随种随弃,无固定承包户。当时草原内水田面积约50公顷,由依兰县达连河镇西南村村委会负责管理。2001年,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对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出具过现状说明,证实草原内已开垦水田24.81公顷。2005年以前,依兰县草原未划界确权,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将此地块规划为国有未利用地,此地块未按草原管理。2005年,李某某承包依兰县达连河镇猪蹄河草原后,因怕发生纠纷,李某某未对草原内水田耕种者进行管理,也未收取任何费用。2018年6月29日,县畜牧兽医局对该地块进行了实地测量,现有水田47公顷。

  依兰县委、县政府已责成县畜牧兽医局立行立改,依法推进,恢复草原植被,限2021年12月底前整治到位。

  目前,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兰县委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迅速整改。下一步,依兰县畜牧兽医局、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将对依兰县草原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黑龙江省草原清查工作进一步摸清草原底数,对已发放草原使用证的重新认定,对发现问题的建立清单,逐一整改,从严从重查处依兰县境内毁坏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等不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警示教育力度,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3072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超等乡共和村破坏草原问题,6月21日,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但未解决问题。举报人要求进一步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32号、第十四批139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11日、2018年6月24日办理结果在大庆市政府网进行了公示。

  三十七、受理编号3073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塔哈镇小哈柏村草原被开垦为水田问题,齐齐哈尔市电视台报道称举报不属实。举报人表示问题确实存在,要求进一步查明情况并恢复草原。”

  未办结。

  三十八、受理编号3074号:“自2012年以来,四块石林场职工毁林开荒1000垧,当地林业局对问题视而不见,举报人要求查实毁林开荒问题并恢复林地。”

  (一)基本情况

  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始建于1969年,隶属于依兰县林业局,行政区划属迎兰乡,施业区内分布着23个自然屯,施业区面积15633公顷,蓄积1251108立方米,有林地13612公顷,有林辅耕地558.8公顷,森林覆盖率87.1%。

  2010年11月、2011年3月,汤某和刘某某两次向哈尔滨市市长热线和依兰县纪检委举报四块石林场毁林开荒问题。2011年,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对四块石林场发生多起毁林开荒案件进行查处。共查处毁林开荒案件12起。2015年7月,举报人就此事再次举报是因为刘贵荣盗伐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落叶松被林场处罚不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主管副县长带队,县林业局牵头,县纪检委县环保局、县信访局、县政府法制办组成工作组深入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开展工作。工作组通过对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施业区的现有林辅用地账目,依兰县林业局资源股、依兰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工作组进入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经营施业区走访了解,逐一进行清查核对。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几年来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确实发生了毁林开地案件,2011年被依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12人。

  通过工作组实际调查,四块石林场实际发生毁林开荒5起137亩,都是林场周边农民群众所为。

  第一号地为依兰县迎兰乡永安村永志屯村民曾庆友毁林开地22.6亩,砍伐林木蓄积2.652立方米。2011年8月1日,依兰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曾庆友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侦查(依公字〔2011〕293号)。2011年8月29日,依兰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对其逮捕。2011年11月16日,依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曾庆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依刑初字〔2011〕119号),已履行。该地块2012春已经退耕完成造林。第二号地为依兰县迎兰乡集胜村村民冯远理盗伐林木502株,面积48亩。 2014年12月18日,依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立案侦查(依公(森林)立字〔2014〕466号)。2015年3月6日,依兰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冯远理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地块2015年已经造林。第三号地为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居民管怀好2015年毁林开荒3.1亩,依兰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毁林开垦处以罚款3100元(依森罚决字〔2017〕007号),责令其于2017年8月12日前将被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第四号地为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舒乐村舒乐屯村民纪国良擅自开垦林地3.86亩,2015年8月26日,依兰县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擅自开垦林地,罚款3860元(依森罚立〔2015〕023号),责令其于2016年6月前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原状。第五号地为依兰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于2018年4月12日依法对涉嫌毁林开荒45亩的犯罪嫌疑人高连杰立案侦查,该案正在移交起诉中,目前该地块尚未退耕还林。

  经调查,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施业区四周遍布村屯,农民靠山吃山思想严重。汤某和刘某某举报四块石林场毁林开荒问题后,依兰县森林公安局组织专人,成立工作组,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依法查处了曾庆友、冯远理、江洪文等12起毁林开荒、盗伐林木案件,有效打击了盗伐林木和毁林开荒势头。2015年7月举报人再次举报,调查组多次与举报人打电话联系约谈,但汤某和刘某某拒绝到依兰县森林公安局说明情况,二人称,要举报的问题还是以前举报的事。调查组多次去德发村,他们避而不见。

  依兰县森林公安局通过调查查明,2015年举报的原因是因为刘贵荣盗伐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落叶松被林场处罚引起不满。

  依兰县委县政府对产生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问责。2016年10月24日,经依兰县委县政府决定,对依兰县林业局原局长王杰给予撤职处理,对依兰县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王志勇同志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对毁林案件打击处理力度不够,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处理(依组干〔2016〕23号);依兰林业局党委对依兰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熊伟同志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监管缺失做出撤职处理;对四块石林场场长李永伟同志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失、监管不到位给予撤职处理;对主管林政副场长沈洪元同志负有的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缺失、监管不到位给予工作调离处理(依林委〔2017〕36号)。

  下一步,依兰县委县政府将对全县毁林开荒和侵占林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大排查。一是依兰县各乡镇和国有林场要站在全县生态安全的高度,立即自查自纠,建立组织机构,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进行排查,对发现的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案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及时进行补植补造,立行立改。毁林案件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办理,从重从快进行打击。二是落实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工作中以权谋私、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导致出现大面积毁林开荒和占用林地现象,造成生态严重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加大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行为宣传力度,加大有林地依法管护力度,提高人民群众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遏制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现象发生。四是依兰县委、县政府已责成依兰县林业局对依兰县林业局四块石林场毁林开垦林地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务于2019年春完成被破坏地块退耕还林工作,并举一反三,对依兰县林地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制止、纠正毁林开地的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3075号:“大庆市造纸园区内的名扬纸业、李氏纸业、宏桥纸业等3家企业均无污水治理设施,污水直接排放至湿地或附近草塘内(3家纸业南侧500米处),污染地下水。3家企业均使用1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生产期间冒黑烟并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空气,已持续十余年。举报要求3家企业停产并拆除小锅炉。”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企业分别为大庆名扬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市李氏纸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庆宏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名扬纸业、李氏纸业、宏桥纸业),位于大庆市大同区老山头乡采油七厂东门外。

  1.名扬纸业。法定代表人杨海平,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庆环审〔2014〕194号、庆环验〔2016〕31号)以商品浆为原料,设计年产生活用纸10000吨,实际年生产3000吨左右。2017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2.李氏纸业。法定代表人李玉伟,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同环建字〔2007〕3号、同环验〔2009〕3号)。以商品浆为原料,设计年产生活用纸10000吨,实际年生产1000吨左右。2017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3.宏桥纸业。法定代表人李亚锋,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同环建字〔2007〕10号,同环验〔2007〕12号)。以废纸箱为原料,设计年生产高强瓦楞纸17000吨,实际年生产能力15000吨。2018年5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同区环保局负责3家企业的日常监管,近几年区环保局对3家企业存在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废水污染物超标等违法行为共进行5次罚款,总计金额25999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大同区成立由包案副区长牟英君,区环保局局长刘志军,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刘有哲和执法人员杨连江、宋志鹏,区发改局副局长刘继龙以及林业局负责湿地科员于野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对3家企业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询问,由于市场原因,目前3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3家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均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发改部门认定工艺和设备符合产业政策,名扬纸业废水处理采用高效浅层气浮处理技术,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通过在厂区东侧的排污口排入厂区北侧500米外康家围子泡;李氏纸业废水处理采用高效浅层气浮处理技术,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通过在厂区北侧的排污口排入厂区北侧500米外康家围子泡;宏桥纸业的废水进入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经过混凝沉淀后,用于冲洗毛布和网箱,废水不外排。

  经现场检查,名扬纸业和李氏纸业使用的是6蒸吨燃煤锅炉,宏桥纸业使用的是8蒸吨燃煤锅炉,锅炉均采取布袋除尘和湿法烟气脱硫。2016年以来,区环保局对三家企业锅炉废气指标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督性监测8次,锅炉烟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三家企业位置在建成区以外,使用10t/h以下燃煤锅炉能够达标排放,不在取缔范围。

  下一步,大同区环保、发改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3076号:“举报人曾于6月6日向督察组反映泰来县林业局破坏10万亩嫩江河道草原问题,反映后齐齐哈尔日报刊登的答复意见(受理编号411号信访件)称‘没占用草原’。举报人6月15日再次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市里再次答复(受理编号1803号信访件)称‘没有占用草原,在河道内没有占用草原’。举报人称齐齐哈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答复不属实,2009年相关部门出具过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明情况,依法查处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41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2009年相关部门出具过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调查处理情况:经泰来县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领导小组调阅了泰来县畜牧局2009年草原执法卷宗,未发现有河道内占用草原植树的案件。

  四十一、受理编号3077号:“举报人曾反映群力家园F区垃圾转运站与土堆污染问题,对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的处理意见(受理编号1601号、1727号信访件)提出以下异议:一是处理意见称‘F区1.4万余户垃圾日产量22吨’,与事实不符,F区实际住户不超过100户。二是受理编号1601号信访件处理意见中介绍基本情况时称‘转运间’,介绍核实情况时又称‘转运站’,说法不一致。三是处理意见称‘《生活垃圾转运站基础规范》是2006年实施,不适宜在平交或立交路口,与相邻建筑应大于等于8米,绿化带宽度应大于等于3米,绿地20%~30%,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实际情况是该垃圾转运站在融江路与机场路交口,属于平交路口。道里区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大量污水,但现场处理不到位。四是质疑垃圾转运站的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询问垃圾转运站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是否需要单独做环评,质疑群力家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何不公开。五是关于垃圾转运站迁移问题,受理编号1601号信访件处理意见称‘此处垃圾转运站经过规划审批,如要迁移需要联系规划部门,重新规划审批建设’,说明办理该信访件时相关部门并没有与规划部门沟通,对是否迁移的答复不明确。六是关于管理机制问题。1601号信访件处理意见称‘道里区物业办与菱建物业商定,由物业设置专人管理。每天清运完毕后进行水清洗,消杀除味’,6月17-18日群力办事处安排网格管理人员对垃圾转运间清洗情况回访,物业安排人员及时进行了消杀清洗,举报人质疑为何仅在垃圾清理完毕时进行消杀除味,转运期间与平时不消杀除味。七是关于长效监督问题。处理意见称‘由区物业办与菱建物业公司商定’,举报人质疑以后物业更换了,谁管此问题。八是关于土堆问题,1727号信访件处理意见称‘此处是处于道里区征收办融江路项目净地区域内,该项目2013年7月启动,2014年11月完成净地,区征收办负责拆除该项目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清运残土后将移交哈西办’,举报人质疑:道里区征收办完成净地已经3年7个月,为何没有运走残土。处理意见称6月30日前完成土地苫盖,举报人质疑:从现在到6月30日这段时间没有完成苫盖,该如何处理。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给予充分认真地答复。”

  (一)基本情况

  群力家园F区位于融江路与东湖路交汇处,2014年3月建成,小区总建筑面积210万平方米,小区共14000余户居民,垃圾日产量约为22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是菱建物业公司。居民反映的垃圾转运间属群力家园小区原有规划配套设施,为砖混结构,由道里区环卫大队负责清运,时间分别为每日上午8时前、下午14:00~17:00,两个时段进行清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处理意见称‘F区1.4万余户垃圾日产量22吨’,与事实不符,F区实际住户不超过100户”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物业公司介绍,该小区自2013年开始陆续进户,全小区共14351户,截至目前已办理入户14065户,已入住10931户,分为A、B、C、D、 E、F、G、K八个园区,其中F区共730户,已办理入户715户,已入住405户。八个园区每日产生的垃圾均投入至F区的垃圾转运间等待清运,垃圾日产量约为22吨。

  2.关于“受理编号1601号信访件处理意见中介绍基本情况时称‘转运间’,介绍核实情况时又称‘转运站’,说法不一致”的问题调查情况。

  按照住建部下发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垃圾收集点即转运站,指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设建构筑物的垃圾容器间的形式,另一种是不设建构筑物仅放置垃圾容器的形式。垃圾容器间即转运间,指内设垃圾容器的建构筑物。由于F区垃圾收集点位有建构筑物也有垃圾容器,既可称为垃圾转运站,也可称为垃圾转运间。在第1601号信访案件中,举报人称F区“有一垃圾转运站”,在处理意见中只有一处提及“垃圾转运站”,本意为引用举报人所用称呼,可能引起了举报人误解。

  3.关于“处理意见称‘《生活垃圾转运站基础规范》是2006年实施,不适宜在平交或立交路口,与相邻建筑应大于等于8米,绿化带宽度应大于等于3米,绿地20%~30%,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实际情况是该垃圾转运站在融江路与机场里交口,属于平交路口。道里区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大量污水,但现场处理不到位”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询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示的第1601、1727号处理意见,未见以上文字表述。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6月29日出具说明,群力家园位于道里区伊春路、龙章路、东湖路,由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该项目2013年7月25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核查原审批图纸,该垃圾转运间紧邻该区域南侧用地界线,建筑面积246.28平方米,与相邻住宅楼最小间距约30米。关于垃圾转运间现场处理不到位问题,6月16日上午,道里区物业办会同群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菱建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实地踏查,发现现场有垃圾产生的污水,存在异味,物业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水清洗、消杀除味等工作。17日、18日两天,群力街道办事处安排网格管理人员进行了回访,物业安排的工作人员做到了及时清洗和消杀。

  4.关于“质疑垃圾转运站的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询问垃圾转运站属于小区配套设施,是否需要单独做环评,质疑群力家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何不公开”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7月1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信访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复核。经查,2011年5月24日,群力家园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1〕24号),该垃圾转运间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包含在群力家园建设项目整体环评中,不需要单独做环评。哈尔滨好民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哈尔滨信息港网站于2011年4月1日~13日和2011年4月22日~5月5日,进行了群力家园建设项目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公示。同时,共发放调查表30份(回收30份)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写入《群力家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篇章。因此,群力家园建设项目已采取了网站公示、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5.关于“关于垃圾转运站迁移问题,受理编号1601号信访件处理意见称‘此处垃圾转运站经过规划审批,如要迁移需要联系规划部门,重新规划审批建设’,说明办理该信访件时相关部门并没有与规划部门沟通,对是否迁移的答复不明确”的问题调查情况。

  该垃圾转运间已通过规划审批,且已通过环评审批,不需要迁移。

  6.关于“关于管理机制问题。1601号信访件处理意见称‘道里区物业办与菱建物业商定,由物业设置专人管理。每天清运完毕后进行水清洗,消杀除味’,6月17~18日群力办事处安排网格管理人员对垃圾转运间清洗情况回访,物业安排人员及时进行了消杀清洗,举报人质疑为何仅在垃圾清理完毕时进行消杀除味,转运期间与平时不消杀除味”的问题调查情况。

  因道里区环卫大队清运垃圾时间分别为上午8点前、下午14:00~17:00两个时段,物业公司需在规定清运时间前,将各园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至此垃圾转运间,并配合区环卫大队将垃圾进行倒运,垃圾倒运完毕后,立即进行水清洗、消杀除味等措施,日常倒运过程中及时进行消杀处理。

  7.关于“关于长效监督问题。处理意见称‘由区物业办与菱建物业公司商定’,举报人质疑以后物业更换了,谁管此问题”的问题调查情况。

  如更换新物业公司后,由新的物业公司按照此标准,对垃圾转运间进行管理。

  8.关于“关于土堆问题,1727号信访件处理意见称‘此处是处于道里区征收办融江路项目净地区域内,该项目2013年7月启动,2014年11月完成净地,区征收办负责拆除该项目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清运残土后将移交哈西办’,举报人质疑:道里区征收办完成净地已经3年7个月,为何没有运走残土。处理意见称6月30日前完成土地苫盖,举报人质疑:从现在到6月30日这段时间没有完成苫盖,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调查情况。

  道里区征收办负责拆除该项目地面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清运残土后,将净地移交哈西办。6月17日,道里区征收办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现场土堆土质均为地表土,未见建筑残土。1727号信访件处理意见称6月30日完成土堆苫盖,由于近日连续降雨,雨后土堆湿滑,且该土堆位于高压走廊下,导致苫盖作业工期滞后。7月3日,苫盖工作已全部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