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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四批转办案件办理情况(上)
2018-07-13 08:54:12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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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24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四批次,共190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95件,已办结85件,受理编号为2498、 2499、2500、2501、2502、2503、2504、2505、2506、2507、2508、2509、2511、2512、2513、 2514、2515、2516、2517、2518、2519、2520、2521、2522、2523、2524、2525、2526、2528、 2529、2530、2531、2532、2533、2535、2536、2537、2538、2539、2543、2544、2545、2546、 2547、2548、2549、2550、2551、2552、2553、2554、2555、2556、2557、2558、2559、2560、 2561、2562、2563、2564、2565、2566、2567、2568、2569、2570、2571、2572、2573、2574、 2575、2576、2577、2578、2579、2580、2581、2582、2583、2584、2585、2587、2588、2589;未办结10件,受理编号为2510、2527、2534、2540、2541、2542、2586、2590、2591、2592。第2498至2552号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2498号:“自2017年以来,红旗满族乡旭光村的防护林被王某某用挖沟机破坏后取土出售。举报人要求制止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并恢复林木。”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二批第236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受理编号2499号:“举报人再次反映炼建小区后身中石化炼油厂油渣味污染环境问题。几天前,有人到现场监测,监测期间没有气味。从6月19日开始,问题再次反复,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受理编号2500号:“龙凤区东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弱,措施不完善,导致周边弥漫着一股臭味,此情况已持续5年,周边居民曾向环保部门反映其臭味扰民问题,龙凤区环保局经检测称居民投诉不属实。举报人指出当时该厂建设第二处理厂时未经过公示,未经过周边居民同意,此次反映要求:一是核实第二处理厂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要求。二是按照环保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厂应建在居民区下风向,但该厂建设在上风向,属于审批不合理,应给予查处,建议将该厂迁到居民区下风向(如庆北地区)。三是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关于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举报人要求该厂依法公示监测数据。四是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二批第235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2501号:“团结镇大禹废油脂加工厂常年排放黑烟、废水和异味,污染周边环境,问题已存在多年。举报人曾向当地环保局反映此问题,至今未见有改善。”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5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受理编号2502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2503号:“查哈阳乡灯塔村王某某2011年承包查哈阳农场刘某某的江套,至2015年共砍伐自然林内千余棵榆树。附近村民举报至甘南县林业局,案件滞压2年未办,后村民举报至县公安局,公安局民警带领国土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后未做进一步处理。举报人要求查处毁林问题并恢复自然林。”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二批第75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甘南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立即调查核实。2018年6月10日,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对举报人指认的地块进行了测量、定位后确认,该地块不在林保范围之内。甘南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通过调阅举报人所反映的相关材料,查明举报人在2016年12月26日向甘南县林业局进行了举报,反映“甘南县查哈阳乡灯塔村村民王某江(为第二批第75号案件中的王某友儿子)2011年承包查哈阳农场刘某夫的江套,至2015年共砍伐自然林内千余棵榆树”。接到报案后,甘南县森林公安局立即开展工作,找到了举报人并与其了解情况,对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人进行调查核实。经对举报人提供的证人苏某某、杨某某等4人分别进行询问,该4人证言都不能证实王某江有毁林开荒的行为,经询问王某江本人,也不承认自己有毁林开荒的行为。2017年3月8日,甘南县森林公安局向甘南县林业局上报了情况说明,无有效证据证明王艳江有毁林开荒行为,予以销案。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2504号:“恒大绿洲小区旁有一座大庆市热电厂的粉煤灰储存池,春秋两季天气干旱,扬尘污染严重。目前,大庆市热电厂已新建储灰池,但恒大绿洲小区旁的老储灰池未进行后续处理,池内储存约200万方粉煤灰,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举报人要求解决储灰池扬尘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三批第246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2505号:“喇嘛甸镇繁荣村三队大棚被村内污水淹泡,导致大棚内农作物连续8年绝产,原因是村委会将污水口直接引至三队大棚内所致。举报人要求解决排污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九、受理编号2506号:“林甸镇肇兰新河水变臭、水质差,举报人怀疑是生活污水排入该河造成的。”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林甸镇实为肇东市里木店镇。肇兰新河形成于上个世纪60年代,是大庆闭流区洪水外泄的一条通道,利用原有自然沟渠开挖筑坝形成,主要用于汛期大庆地区洪水泄洪疏导通道。后因经济发展,成为大庆石化企业、肇东市企业和沿线城市生活污水等外排通道。

  20世纪80年代,国家在大庆市卧里屯建设30万吨乙烯厂等石油化工企业,为确保哈尔滨市供水水源松花江的环境质量不受工业废水、城市居民生活污水的影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污水东排,即在青肯泡滞洪区的南部用隔坝划出25km2的污水库,并开挖了10.7km的排污沟,在肇东市宣化乡二村东面汇入肇兰新河,从此雨污(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混合水经肇东、呼兰区全部汇入呼兰河,在哈尔滨市城区进入松花江干流。

  肇兰新河全长93km,在肇东境内70km,于呼兰区东南经呼兰河汇入松花江。肇兰新河起点为青肯泡,其中青肯泡有三分之二在安达境内,有三分之一归肇东市管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水质状况:肇兰新河流经肇东市境内河段水质总体状况为重度污染,入境断面四方山军马场桥断面水质为劣Ⅴ类。流经肇东市境内断面(肇东金山村),水质类别为常年劣Ⅴ类,主要污染物为氨氮和化学需氧量(COD)。

  2.污水来源:肇兰新河来水主要有青肯泡氧化塘污水和泄洪水,青冈县、兰西县部分生活污水,肇东境内生活污水、工业企业废水、沿岸村屯的生活和养殖污水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物在丰水期随地表径流汇入肇兰新河。

  3.污染成因:肇兰新河的污染形成是一个渐进过程,既有自然地理客观条件,也有经济快速发展与落后的理念之间不平衡的结果。

  一是肇兰新河本身不具备自然河流性质,没有自然水体注入,不能形成连续的有效的径流。早期污水排放时污染物沉降,污水渗漏、蒸发浓缩,致使河底污泥淤积,形成烂泥塘效应。

  二是沿河工业企业发展建设之初,环保意识淡薄,肇东市老工业企业比较多,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排污比较随意。加之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大部分老工业企业在十年前才陆续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污水开始达标排放。肇兰新河承接污水排放时间长,强度大,历史欠账多,形成污染物浓度居高不下,且从上游来水、中游排污水质属于劣五类。水体不具备自净能力,污染物浓度始终达不到水体功能指标。

  三是流域面积广,面源污染治理投入不足。沿河沿岸村屯农业施用化肥农药残留经雨水冲刷流入等农业水源污染贡献率逐年提高。

  2018年6月25日,肇东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肇兰新河流经的里木店镇进行了实地踏查,未发现肇兰新河在里木店镇附近沿岸有生活污水排口,因为里木店镇距离肇兰新河较远,没有生活污水流入肇兰新河迹象。根据2018年6月14日监测结果显示,上游断面COD 153mg/L、氨氮1.58mg/L、出水断面COD 146mg/L、氨氮4.74mg/L;6月20日监测结果显示,上游断面COD 72mg/L、氨氮1.99mg/L、出水断面COD 65mg/L、氨氮4.22mg/L;6月21日监测结果显示,上游断面COD 67mg/L、氨氮0.976mg/L、出水断面COD 45mg/L、氨氮3.93mg/L,证实下游断面出水COD好于上游来水。因为连续几天大雨,无法采集水样,肇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于6月28日再次对金山村断面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COD 26mg/L、氨氮3.58mg/L,达到黑龙江省生态考核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B排放标准。

  今后肇东市环保局加强肇兰新河水质监测工作,科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肇兰新河水质变化。对重点涉水企业死看死守,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流域综合整治行动,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建设,坚持源头控制、过程清洁、末端治理的原则,在沿河村屯开展“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行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继续强化河道巡查管护制度,防止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物污染肇兰新河,提高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水平。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2507号:“举报人对东兴乡丰产村双阳河北侧三块草原被破坏问题(受理编号72号信访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称地方相关部门未做实际处理,要求进一步对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7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2508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二、受理编号2509号:“镜泊湖旅游区渤海镇莲花村西石岗子的生态环境(包括水、草、林、木、山等)遭到破坏,涉及面积几万公顷。”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镜泊湖旅游区附近,宁安市渤海镇莲花村西的石岗地,涉及客土造田面积1660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工作组,于2018年6月25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经宁安市国土部门调查,自1969年开始,渤海公社莲花大队、三陵公社东崴子、西崴子大队在石岗地修建干渠和客土造田,目前石岗地上共有造田面积1660公顷。主要包括:一是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2000年~2006年经批准在西莲花村西南、镜泊湖果树场以北石岗子地上实施了西石岗土地开发项目,客土造田432公顷;二是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牡丹江市土地整理中心2005年在鲶鱼坑、沙兰镇洋草沟村东北石岗地实施西石岗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客土造田270公顷;三是经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批准,宁安市政府2009年在拉古河以西石岗地上实施了宁安市渤海镇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客土造田80公顷;四是其他单位和个人,2000年~2014年经依法批准造田420公顷;五是西石岗地上未经批准客土造田458公顷,存在私自客土造田情况。

  经畜牧部门调查,2006年6月26日,宁安市政府注销了渤海和沙兰两个乡镇石岗子(包括西莲花石岗)发放的草原使用证。

  经宁安市林业部门调查莲花村西石岗子西区域不存在林地破坏现象。

  经宁安市水产部门调查,莲花村西石岗子共有养殖证85家,总面积190.696公顷,养殖户没有发生违反《渔业法》和《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的行为。

  为了避免对西石岗子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宁安市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建立石岗岩台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一是组成由公安、国土、环保、畜牧、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管理办公室,严格石岗地管理,停止一切造田、取土、采石、放牧等行为;二是划定镜泊湖旅游周边公路两侧、冷水鱼试验站周边和沙兰镇达子香观赏区域等三个核心保护区,设立保护标识,实行绝对保护,落实全面禁牧、禁渔、禁猎、禁伐、禁采(采石、采土)、禁建;三是对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造田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落实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造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四是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执法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责任,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五是向纪检监察委移交案件,对涉及石岗子地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2510号:“一是2010

  年,查哈阳乡幸福村安某破坏幸福村双河十、十一、十二屯门前的4万平方米草坪开荒种地。二是2011年,安某破坏双河十三屯东侧60多万平方米、幸福村东30多万平方米江套草原开荒种地。三是2011年,谢某某将幸福村双河二屯门前和后山的残次林开荒成耕地,面积达25000平方米。四是2018年5月,安某和谢某某将幸福一屯后山封闭多年的沙坑开采,将沙石卖给附近村屯。”

  未办结。

  十四、受理编号2511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冯某某砂场和邵某某砂场抽砂破坏环境问题,地方政府公布的调查结果为两个砂场破坏环境的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此结果提出异议,称该问题确实存在,且6月20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并未解决问题。举报人要求彻查两个砂场抽砂破坏环境的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4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2512号:“延寿镇郊区的一片森林紧挨着延寿县垃圾处理场,由于垃圾处理场管理不当,垃圾残液和垃圾均排放至旁边的森林里,已持续11年。”

  (一)基本情况

  延寿县原垃圾填埋场位于延寿镇东北约1.5公里处,西南邻个人承包林地,东南500米处是延寿镇城东村,占地面积5.2万平方米;垃圾填埋场采取简易填埋的方式处理垃圾;2000年投入使用,垃圾填埋场日进场垃圾约70吨,投入使用以来已填埋垃圾约40万立方米。后因周围林地户反映强烈,2017年12月31日,该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垃圾填埋场封闭后日常管理由延寿县城市管理局负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日,延寿县政府包保领导带领延寿县城管局局长、副局长对该垃圾填埋场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垃圾填埋场已处于关闭状态,垃圾用土进行了覆盖,外表无裸露垃圾。但因垃圾填埋场无渗滤液处理设施,雨季产生垃圾渗滤液对周边林地环境影响较大;同时,该垃圾填埋场没有沼气排放设施,近期持续高温垃圾发酵,强光辐射个别点位自燃,存在安全隐患。

  关于对垃圾填埋场现存问题立行立改的措施由延寿县政府责成延寿县城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是对垃圾渗滤液采取集中收集的办法,将垃圾渗滤液集中排放至垃圾填埋场南侧的蓄水设施中,集中存放处理,并委托具有环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该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对处理后的水质进行监测,符合环保标准后向下游排放。二是消除安全隐患。垃圾填埋场实行全责制管理,24小时专人值守管控,对现场情况及时上报;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确保垃圾填埋场安全。三是由延寿镇政府负责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外围周边环境进行监管,履行属地责任。

  2017年10月,延寿县城市管理局邀请了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院及黑龙江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研,委托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了《延寿县存量垃圾治理工程方案》。2017年11月,延寿县已经启动了对该垃圾填埋场的存量垃圾进行治理的相关工作,采用由黑龙江省住建厅推荐的“生物强化降解覆盖”技术,初步测算工程总投资800万元,计划2年完成,2018年第四季度将完成工程前期相关工作;2019年6月至10月份完成施工。治理后,该垃圾填埋场生态环保标准将达到国家标准,并实现垃圾填埋场区域土地的有效综合利用,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填埋场对周边林地的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2513号:“建功村石岗子屯内益农生化厂、盛龙酒精厂、三友水泥厂、靴子厂、烟农化肥厂等5家工厂距居民区近,生产过程中存在异味等污染问题,化肥粉尘腐蚀附近居民住宅房顶。每次有检查时,以上工厂均可以提前获得消息,以暂时停产的方式应付检查。举报人曾向国家信访局投诉,至今无果。”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益农化肥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已于第十批第880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双城市三友水泥有限公司1998年建厂;2008年6月,该企业建设项目补办了环评审批手续;2008年10月,通过了原双城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双环验〔2008〕002号)。2011年末,该企业转卖给刘某,原双城市环保局对其企业法人变更进行备案,其他所有内容保持环评批复及验收内容不变。2016年1月,该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的审批(双环审表〔2016〕9号);2016年12月,通过市环保局双城分局组织的验收(双环审验〔2016〕31号);项目总投资1225.9万元,占地面积58759.5平方米。原料为水泥熟料、石膏、石灰、粉煤灰、矿粉,经过配料进入辊压机进行预粉磨,完成辊压半成品后,进入水泥磨完成粉磨进入成品库。

  信访反映的靴子厂实为双城市哈双鞋业,位于双城区原糖厂。2010年11月,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原双城市环保局审批(双环审表〔2010〕112号);2011年4月建厂,2015年初投入试生产;2015年7月,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双环审验〔2015〕25号)。项目总投资30万元,主要产品为雨靴;原料(PVC)进入雨靴射出成型机电加热后融化,经过注塑工序制成成品。该企业生产周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5月。生产期间无废水产生,车间冬季依靠机器自身发热取暖,办公室用电取暖。

  黑龙江烟农肥业有限公司位于工厂街60号。该企业主要生产掺混、造粒肥料,设计年产4万吨。造粒肥料原料为袋装氯化钾、氯化铵和硫酸铵等;掺混肥主要原料为袋装尿素、颗粒磷酸二铵、颗粒钾肥等。原料按比例进行混合搅拌,破碎整理筛分,装袋封口外运。项目于2013年9月开工建设(租赁黑龙江省人防战备仓库),总投资100万元;2013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原双城市环保局审批(双环审表〔2013〕92号);2014年12月,通过原双城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双环审验〔2014〕27号)。生产周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5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双城区政府责成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查。

  经查,哈尔滨市益农化肥有限公司厂界距居民最近距离为25米,生产车间距居民最近距离85米。该企业建设项目无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防护距离要求。经测距仪实地测量,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乙醇罐区距离居民区115米,符合消防、安监等相关法规不低于100米要求。这两家企业的调查处理情况已于第十批第8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28日,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委托黑龙江省亿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厂界异味进行了检测,如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1.双城市三友水泥有限公司。该企业厂界距离居民最近距离为310米,生产车间距离居民最近距离为350米,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未对设定安全防护距离提出明确要求。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取暖采用电锅炉,没有异味。该企业对粉尘的的处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所有主机、磨机系统、辊压机系统、配料系统、出料入库系统均装配布袋除尘器;二是所有原材料均入库堆放,厂区内用水车全天洒水降尘。2018年6月26日,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委托黑龙江省亿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粉尘、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的粉尘和厂界噪声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双城市哈双鞋业。2018年5月4日,该企业向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提交了停产报告。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询问企业负责人,该企业生产过程中,在将PVC加热时有少量的非甲烷总烃产生,产生后的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过滤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产生的异味、粉尘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依法查处。

  3.黑龙江烟农肥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10日,该企业向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提交了停产报告。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经核查,该企业生产所用原材料均为袋装,并放置在封闭厂房内;生产过程只是物理工序,无化学加工工序,不产生异味;生产过程中工艺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产生的粉尘和厂界异味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依法查处。

  经走访排查,上述企业附近居民房顶虽有腐蚀现象,但与其他地区同时期建筑老旧房屋腐蚀程度差别不大。

  经核查,以上5家企业除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全年生产外,其他企业均季节性生产,并且每个企业在停产前均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报告,停产时间较为固定。同时双城环保分局对内部监察人员进行了逐一核实,未发现有向企业通风报信行为。

  2018年6月27日,市环保局双城分局接到由国家信访局转交的“关于盛龙酒精厂等七家企业日夜排放污染物,酒精罐时刻威胁村民安全”的举报信,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已联合区安监局成立专案组,对举报信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于近日内将核查结果向举报人和国家信访局反馈。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2514号:“爱民区丰收村北侧、西侧、南侧都是垃圾,尤其南侧及西侧1500多亩口粮田(村南侧、北侧)里都是垃圾。自2012年开始以来,牡丹江市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牡丹江市林业医院的医疗垃圾(有传染病、放射性)都堆放在此处,污染土壤。现丰收村村干部与爱民区部分领导指挥林业公安对举报人进行报复,但举报人表示之前未向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牡丹江市环保局与爱民区环保局向督察组上报虚假材料。举报人对媒体公开通报的处理情况提出以下质疑:通报称‘1500多亩地为建设用地’,实际1500多亩地都是口粮田,村民手中有口粮田的使用证;通报称‘私建的垃圾场(位置在丰收村二道岭子)已经清理挖走’,实际情况是仍有垃圾在现场且相关责任人未被处理;通报称‘6号地上的建筑垃圾(包括医院的建筑垃圾)已经处理完’,实际上垃圾一点都未动(在卫星上也能看到)。举报人反映以下新问题:一是村书记郝某某在丰收村南侧水稻地上建了300套别墅;二是郝某某将丰收村北侧的湿地全部破坏,将丰收村北侧张某某与胡某二人家的山顶挖掉盖厂房;三是牡丹江市北八岭有剧毒垃圾场,有几百车垃圾的量,蚂蚁都无法存活。”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09号、第十二批第1155号、第十四批第1427号、第二十一批224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2515号:“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生产期间烟囱冒黑烟,排放有毒气体,有异味,已持续多年。举报人多次向呼兰区环保局反映,被告知该企业废气排放都达标。”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实为哈尔滨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环公司),位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北京东路,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该项目于2008年4月开工建设,于2008年10月建成并投入运行,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黑环函〔2008〕 251号、黑环验〔2010〕80号)。扩建项目于2014年11月开工建设,2015年7月建成并投入运行,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黑环审〔2014〕 214号、哈环审验〔2015〕149号)。2006年7月7日,国环公司取得了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1010100),核准经营规模14600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3月10日;2016年4月,取得了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1111609),核准经营规模6800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2017年8月末,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曾接到有关国环公司的信访投诉举报,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予以受理并向上访人出具了受理告知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日常监督性监测及企业自行监测的结果均达标排放。在信访监测过程中,应群众要求,辰能溪树河谷小区7名群众代表、小区物业公司1名代表和该小区所在社区主任全程参与监测。在监测过程中,国环公司邀请辰能溪树河谷小区群众代表参观了生产车间及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辰能溪树河谷小区7名群众代表在监测过程中认为在国环公司院内没有闻到异味,不同意监测;应群众要求,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和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取消了对国环公司的信访监测。为消除群众疑虑以及对医疗垃圾焚烧处理厂的恐慌心理,2017年9月15日至22日期间,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出动监测车对辰能溪树河谷小区院内的大气环境连续采样,并于9月19日布设了7个监测点采用苏玛罐采样,气相色谱分析,对以溪树河谷小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周边环境进行了定性分析,监测结果表明在该小区院内氯乙烯、丙烯、甲硫醇、氯乙烷等67种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向上访群众出具了信访答复意见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国环公司进行了调查。国环公司以焚烧方式处置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有组织废气排放中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砷、镍、镉、铅及化合物、二噁英等污染物;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中主要为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无组织废气中主要为硫化氢、氨。该企业配套建设了冷却炉、急冷塔、中和脱酸塔、布袋式除尘器、脱酸洗涤塔等设施用于处理焚烧废气,设2根35米高烟囱,安装了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哈尔滨市环保局联网。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经吸附装置净化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国环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国环公司按规定每月开展自行监测。经查阅该企业2017年以来的自行监测报告,该企业排放的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物等污染物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限值的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2018年4月24日,国环公司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南方测试中心对排放的二噁英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经调阅该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自动监控历史数据,无超标现象。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于2017年12月23日、2018年3月27日对国环公司的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国环公司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铅、镉、镍等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规定的标准限值。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6月25日向哈尔滨市环保局做出请示,请求协调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国环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全面监测,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拟于2018年7月13日左右,利用三天时间对国环公司开展全面监测,后续将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同时加强监管,发现违法问题依法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2516号:“新风医院下水道未连接到市政管网,医院原有的下水管线被堵死,医疗废水直接排到新兴街313号和314号楼门前,散发恶臭味,蚊虫滋生,已持续两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新风医院为原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医院,2007年8月,该院并入哈尔滨市第二四二医院(隶属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哈尔滨市第二四二医院东轻院区(以下简称东轻院区),位于平房区新星街14号。信访反映的新兴街313楼和314楼位于平房区新星街12号,1981年建成,属平房区新伟街道办事辖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由新伟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哈尔滨市环保局平房分局、城建局、排水公司、教育卫生局、平房物业供热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东轻院区院墙处有一眼废弃的污水井有污水直接排到新星街313楼和314楼两栋楼前,形成一条长约150米,宽约1米的污水沟,散发异味。经排查,2007年,东轻院区重新改造了医院污水处理站,全院区污水(含院区门诊和住院部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统一排放至何家沟污水截留渠。污水处理站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有设施运行记录,不存在医疗废水直接排放问题。经调查,2013年,棚改拆迁施工过程中将排水主管线挖断,致使乐园小区和新兴街313楼、314楼居民生活污水流入至棚改地块。其中乐园小区居民生活污水流经二四二医院东轻院区内塌陷废弃的排水井溢出后,流向313楼、314楼门前棚改地块,并在313楼、314楼前形成污水沟。

  2018年4月25日,新伟街道办事处将此问题书面报告了平房区城建局,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疏通修补。5月,按照区政府主管副区长的安排,区城建局牵头组织研究313楼、314楼、乐园小区排水工程方案。委托哈尔滨市市政设计院对排水管线工程进行现场勘测、施工设计;6月17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施工;6月22日,313楼和314楼排水管线施工结束。313楼、314楼的生活污水经新修的管线通过新达街上的集水井,排放至何家沟的污水截留渠。 6月26日,乐园小区排水管线工程施工启动。工程结束后,乐园小区的生活污水将从313楼、314楼前的排水井经313楼前新修的管线通过新达街上的集水井,排放至何家沟的污水截留渠。6月27日,施工单位对313楼、314楼前积存的生活污水沟进行处理,通过污水泵排至已修复完工的下水井里,待污水排净后施工单位将对污水沟进行填埋处置。全部工程预计将于2018年7月5日前完成。

  在下一步工作中,平房区将举一反三加大排查力度,加强街道社区网格员巡查监管力度,力争做到影响百姓生活的事情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解决,切实处理好此类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二十、受理编号2517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梅里斯镇小八旗村高某某承包的草原、林地、鱼池等共500亩土地被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污染问题(受理编号749号信访件),不认同当地政府近日通报的办理结果,指出:一是通报将小八旗村集体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应有相关依据;二是承包造林都有合同,但现在区政府告知村民泄洪区不能承包;三是近日有七八家当地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却不进现场调查处理问题,带队领导只站在一处铁架子上(距离现场400~500米处)查看后就走了;四是不让村民养鱼,但村民有市政府下发的养鱼许可证。”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通报将小八旗村集体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应有相关依据;”)

  (一)基本情况

  梅里斯区排水管线流经地是滩涂,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归小八旗村使用,属于二沟河行洪泄洪区,从实际情况看,从排水管线排出的水流经上访人承包的草原(区国土局从市国土勘测设计院调取的一调图为草原,二调图为滩涂),对其性质不构成破坏。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梅里斯区国土局土地现状图表明,高某某承包的土地在小八旗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外,不在集体土地范围内,都是国有土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承包造林都有合同,但现在区政府告知村民泄洪区不能承包;”)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于2001年3月与小八旗村签订《草原承包合同》,又于2002年3月与梅里斯乡政府签订《护堤林承包合同书》。二沟河流经该承包地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护堤林承包合同书》中承包的土地为梅里斯堤防护堤地,是行洪区而不是泄洪区。堤防护堤地植树是对堤防的最好保护方式,但前提条件是滩涂可以植树,草原必须经过区畜牧部门同意后才可植树。2013年3月18日甲方梅里斯乡政府、乙方举报人签订《护堤林承包合同书》,区水务局作为第三方签的字。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近日有七八家当地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却不进现场调查处理问题,带队领导只站在一处铁架子上(距离现场400~500米处)查看后就走了;”)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承包的草原、林地、鱼塘位于二沟河行洪区和泄洪区,城区内的生活、生产污水经水务部门认定,城区污水只能在现有出水口排出流入二沟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站在大架子上看水面,是实地踏查水面面积,了解现状。住建局与举报人及其子等进入现场踏查鱼塘位置和草原、林地地块界限,水务局、林业局都现场测量过水面面积,查找过水树木,林业局也曾给过当事人林业补助款。

  (三)问责情况

  因合同保管不善,合同原件丢失,区纪委监委对梅里斯镇草原管理站科员刘某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不让村民养鱼,但村民有市政府下发的养鱼许可证。”)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反映的影响其种植、养殖与生活环境的事项,该地块按地类属性不能种植,而举报人未获得养殖渔业许可证,且其子于1984年取得的《养殖渔业许可证》也在上访人承包该草原(滩涂)之前的1999年5月到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1984年到1999年在齐齐哈尔市政府取得了渔业养殖许可证。渔业养殖许可证1999年到期后,举报人未再办理继续养殖相关手续,不受法律保护。举报人承包的草原为二沟河的行洪区,历史上承担着城市排水的功能,每当涨水年头,大水蔓延,不可能有鱼池存在,所以农业局不再允许养鱼。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2518号:“新风医院的医疗废水和楼上居民的生活污水都排到新兴街313楼和314楼门前,散发异味,污水无法排出。”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51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二、受理编号2519号:“盛龙酒精厂生产期间烟囱排白色和黑色的烟,有味道,粉尘大,导致附近居民家中都是灰,厂子的大罐距建功村十里岗子只有一墙之隔,有发生爆炸的安全隐患。该厂建厂时未显示周边有建功村,就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举报人要求动迁或获得补偿或该厂停产。”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513号、第十批第8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

  日,双城区环境监测站对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生产期间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委托黑龙江省亿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界异味进行了检测,于7月12日出具检测结果。

  鉴于群众多次对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污染情况进行投诉举报,2018年6月10日,双城区政府召开了二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黑龙江省盛龙酒精有限公司关于征用北侧院墙外19户居民用地的请示》,目前双城区政府棚改办已将建功村19户居民用地的征收纳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于近日启动征收程序。

  二十三、受理编号2520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四、受理编号2521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五、受理编号2522号:“松北区规划局违法审批万达城小区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一是违反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中‘垃圾转运站不宜临近学校’的规定,该项目选址在学校附近。二是违反了《哈尔滨公益性居住设施标准》中‘垃圾转运站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的规定,项目审批的占地面积是800平方米。当地政府公开的关于垃圾转运站问题处理情况的答复中未提及上述两项违规内容,欺骗督察组。”

  (一)基本情况

  整个万达城小区包括5个居住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约250万平方米,万达城B区属其中之一。目前,除万达城B区二期未建设,其余地块均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群众举报反映的万达城小区垃圾转运站规划在万达城B区一期地块内,单体建筑,独立设置,至今尚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为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哈规联〔2010〕1号),该垃圾转运站属于居住区必须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

  万达城B区一期东临规划路08(德源街),隔道路对面为未出让和建设的空地。西临规划路05(恒源街),隔道路对面为正在建设的万达城A区。北临小区道路,隔道路对面为尚未建设的万达城B区二期。南临规划路82(世祥路),隔道路对面为已建成入住的万达城D区,最近距离约115米。东南临规划路08(德源街)与规划路82(世祥路)交叉口,隔道路交叉口的另一个街坊内规划建设万达城小学校。

  垃圾转运站东临规划08路(德源街),隔道路对面为尚未出让和建设的空地。南临规划B3#商服山墙,最近距离8.1米。西临规划小区道路和绿地,西南方向隔规划小区道路和绿地为正在建设的B3#住宅楼,西北方向隔规划小区道路和绿地为正在建设的B4#住宅楼,垃圾转运站与B3#、B4#住宅楼的最近距离分别为23.92米和21.68米。北临消防通道出入口,隔消防通道为规划B4#商服山墙,最近距离8米。规划审批占地面积598.6平方米,建筑面积797.45平方米,使用面积752.22平方米,为一层、局部二层单体建筑。其中:一层功能为垃圾转运间,使用面积365.02平方米,层高6米;局部二层功能为门厅、办公室、卫生间、开水间、楼梯间和走道,使用面积387.2平方米,每层层高3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案件后,松北区于2018年6月10日组织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松北分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及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高新区分局于2013年11月2日,对整个万达城小区作出了《关于哈尔滨万达文化旅游城配建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哈环高审〔2013〕52号)。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经批前公示,于2017年6月9日为万达城B区一期项目核发了编号为哈规城(松北)建字第〔2017〕35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了批后公示。经现场核实,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和商服尚未建设,住宅楼正在建设中;万达城B区一期及该垃圾转运站周边100米范围内均无居民入住。

  1.关于居住区配建垃圾转运站问题。依据《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哈规联〔2010〕1号),垃圾转运站为新建居住区项目必须配建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哈尔滨市新审批的居住区项目均按此标准执行和建设。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是为万达城5个小区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属于万达茂和万达乐园等商业地块的服务设施。

  2.关于垃圾转运站选址问题。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T47-2016)中相关要求,该垃圾转运站的选址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不宜设在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二是不宜临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三是与相邻建筑间隔不得小于8米。该垃圾转运站规划位于万达城5个小区的东北部,万达城B区一期的东部,处于哈尔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此处没有商场和影剧院,距离万达茂直线最近距离在800米以上。东侧相邻道路为规划路08(德源街),避开了车流密集的中源大道和规划路05(恒源街)两条主要道路。避开了人流密集的万达城B区一期西部主要出入口和北部次要出入口。南侧、北侧与万达城B区一期B3#、B4#商服(规划审批图中功能为非餐饮商铺)山墙的最近距离分别为8.1米和8米,与万达城B区一期B3#、B4#住宅楼最近距离分别为23.92米和21.68米。东南方向与万达城小学用地直线最近距离约99米,与艺体楼直线最近距离约180米,与教学楼直线最近距离约223米,与小学出入口直线最近距离约204米。该垃圾转运站选址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中的相关要求。

  3.关于垃圾转运站配建规模问题。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平台,建设好各项设施是加强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依据《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中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该根据各项设施项目的使用性质需要、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采取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的规定,万达城5个小区的土地在2013年初出让时,即要求集中配建老年人及未成年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垃圾转运站等七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各1处。将5个小区的七项公益性服务设施集中配建,使这些服务设施更加成规模、成体系,配套器械及设备更加集中、完善,使用空间更加开敞,更符合服务功能的需要,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集中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更好的软硬件条件,提升各项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为城市社区管理更高效、服务更优质提供有力保障。为此,结合万达城5个居住地块的规划结构,规划在万达城B区集中配建垃圾转运站1处。依据《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通告》(哈规联〔2010〕1号),5个小区应配建垃圾转运站的使用面积均应满足150平方米的要求,5个小区合计使用面积应达到750平方米。

  4.关于垃圾转运站迁移问题。垃圾转运站位置或规模的变更属于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迁移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需由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和相关法定材料,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5.关于规划许可问题。2017年6月16日,万达城B区一期项目批后公示,公示中已告知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至今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如认为规划许可不合法,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关于垃圾转运站环评问题。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整个万达城小区环评手续时,是采取袋装化方式处理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未申请办理垃圾转运站环评手续。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应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评文件中对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给出环境是否可行的评价结论。垃圾转运站取得规划许可后,在施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上报,由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根据其评价结论依法做出批复或不予审批的决定。目前,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提出环评审批申请,万达城B区一期垃圾转运站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7.关于垃圾转运站建成投入使用后会否产生垃圾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问题。松北区经调查研究后,提出规范垃圾收运体系措施,松北区城管局将按照规范要求对街道办事处或市场化企业进行垃圾转运站规范化保洁和日常维护监管工作。一是完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转运站规范化管理,完善机械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转运站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保洁作业,落实日常消杀。为杜绝转运站“脏、乱、臭”情况的发生,每天对垃圾收运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转运站周边卫生干净整洁,站内3米外无垃圾杂物。并定期调派高压清洗车和吸污车对垃圾转运站立面及地面进行冲刷,清除污迹,确保无积存垃圾渗透液,最大限度减少异味。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转运站的巡查力度,坚持夜间作业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松北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执法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

  8.关于通报称垃圾转运站东侧是未出让空地,但哈尔滨市政府于2017年6月20日已公告该地为建设花园小学用地问题。经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通知公告中没有“2017年6月20日已公告该地为建设花园小学用地”的相关信息。

  9.关于万达城小区垃圾转运站信访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经松北区多次沟通和反复做工作,2018年6月20日,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向松北区提交落实“垃圾零落地”方案所需相关申请材料,表示将细化小区内垃圾收运方案,购买垃圾清运车辆,将“垃圾零落地”的设想不断优化,并落到实处。松北区于2018年6月20日组织相关部门连夜进行研究,区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6月21日出具《关于万达小区垃圾转运间的意见》,认为“垃圾零落地”收运方式可行,该垃圾转运站作为环卫车辆、工具等设备存放、维护的场所和环卫工人休息的场所,在垃圾转运站内不存放垃圾。并要求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完善方案,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细化小区内垃圾收运的时间、设备、方式、流程,以及小区内垃圾转运设备与垃圾压缩车的对接方式等,报区城市管理局审定。2018年6月26日晚,松北区组织召开了购房群众见面会,区政府法制办、区城管局、松祥街道办事处及市规划局松北分局、市环保局松北分局现场讲解了有关政策,重点介绍了推进落实“垃圾零落地”工作的最新进展,还听取了购房群众的相关诉求,并将有关诉求转达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表示将进行认真考虑和专题研究。

  下一步,松北区将制定和完善“垃圾零落地”规范化管理制度,同时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力度,并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沟通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依规解决好群众担心垃圾转运站污染环境的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2523号:“一是盛龙酒精厂生产期间散发各种气味,块煤粉碎时扬出粉尘,导致附近居民室内都是灰;厂内的13个罐(10个酒精罐,3个玉米油罐,每个罐3000吨)距附近居民家仅100米左右,有发生爆炸的安全隐患;夜间排气时噪声严重扰民。二是益农化肥距居民家院墙6-7米,粉碎车间排放粉色粉尘,污染空气,生产期间每天24小时不间断,设备噪声严重扰民。近日,两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513号、第2519号、第十批第8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七、受理编号2524号:“从2013

  年开始,龙凤小镇全年都存在臭味,夜间尤为严重,举报人怀疑是小区周边的大庆市东城污水处理厂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龙凤湿地所致。当地居民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要求解决臭味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1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4

  日,龙凤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东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在来水高峰导致污水厂超负荷运行时,有部分生活污水经调节池溢流口加药处理后排放至北二十里泡,产生一定的异味。

  2017年8月,北京控股集团又投资15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的部位进行维修改造,新建设生物氧化除臭系统。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预计8月末投入使用。

  二十八、受理编号2525号:“建功村石岗子屯内益农生化厂、盛龙酒精厂、三友水泥厂、靴子厂、烟农化肥厂等5家工厂距居民区近,生产过程中存在异味污染、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513号、第2519号、第十批第88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九、受理编号2526号:“背荫河镇背荫河堆满饭店倾倒的餐厨垃圾和塑料袋,下雨时随河水流向拉林河和松花江,污染河水和江水。举报人要求在河内建一个简易拦河坝,不要让垃圾流入松花江。”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2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2527号:“当地电视台新闻上播报了桦林镇桦林村三队(原为吴家沟村)毁坏落叶松林问题的处理情况,但当地实际未落实整改要求。举报人质询何时能落实。”

  未办结

  三十一、受理编号2528号:“奋斗乡团结村有人计划建养猪场,该区域不属于禁养区,正常距居民区200米范围内允许新建养猪场,但县里一刀切,告知需要在距居民区500米范围之外新建养猪场才准予审批,举报人咨询县里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一)基本情况

  奋斗乡团结村位于乡政府所在地,距县城15公里处,幅员面积14.5平方公里,有耕地面积18310亩,林地面积2120亩,草原面积1710亩,全村有7个自然屯,10个村民小组,725户,3250口人,全村整体面积不在禁养区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兰西县召开了紧急会议,由主管农业副县长和主管环保副县长牵头,组织畜牧兽医局和环境保护局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调查。经调查,信访反映的奋斗乡团结村不属于禁养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5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002年4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第3条选址要求第2款规定:“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2008年3月1日,农业部发布实施的农业行业标准《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第5条第5款规定:“场址距居民点、其他畜牧场、畜产品加工厂、主要公路、铁路的距离应符合300~1000头,距其他畜牧场、畜产品加工厂、主要公路、铁路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与居住区保持相应的距离;1001~3000头,距居民点的间距应在1000m以上,距其它畜牧场、畜产品加工厂间距应大于1500m,距主要公路、铁路距离应在500m以上;3001~5000头,应符合NYJ/T 04的规定。第5条第6款规定:厂址位置应选在居民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2012年11月20日,原卫生部发布《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中规定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其中可设置防护林隔离带。500-10000头,卫生防护距离200-800米;10000-25000头,卫生防护距离800-1000米。

  综上所述,按照以上国家现行规定,兰西县政府目前按照养猪场规模进行管理:

  1.大型规模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属于审批类项目,需要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 T81-2001)和经过养殖量产生的污染物源强进行计算,并经过黑龙江省环境工程类专家库专家评审通过,执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小于500米。

  2.规模养猪场(年出栏生猪500-4999头)执行备案制,建设单位承诺不在禁养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网上自行注册备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监察后督察制度,按照建设单位承诺和参照《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规范》中第5条第6款规定:厂址位置应选在居民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及参照《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养猪场年出栏500-10000头卫生防护距离执行200-800米进行管理。

  3.对达不到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户(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下)不在审批和备案范围内,由乡(镇)村进行管理。

  4.畜牧部门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需规模化养猪场(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建成后核发,执行距离居民区500米。

  5.兰西县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畜禽养殖场建设选址条件和标准,通过兰西县电视台和畜牧、环保服务窗口对外公布,让更多群众知悉。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二、受理编号2529号:“宁姜乡光荣村东侧320亩林地约300棵树(将近20亩)于2015年1月被张某砍伐,张某曾到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自首但公安局告知其在调查导致张某逃脱。村民曾向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报案,但该局一直推脱。举报人要求依法办案。”

  (一)基本情况

  张某自首毁林地块位于宁姜乡光荣村东侧,此林地权属是白某某。该地块因有另一起毁林地案件未办结,两个违法案件为同一地块,故市、县森林公安局暂未受理。

  另一案件的情况是:2015年1月4日,白某某和吴某某(张某妻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7日,被取保候审;此案件被市森林公安局提请至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该地块合法性存有异议为由,要求市森林公安局继续侦办;市森林公安局要求泰来县林业局提供林地合法性的证据。泰来县水务部门认为,信访人所指林地位于行洪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2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认定林地不具有合法性。但林业部门对此地块有造林设计、小班卡片、已颁发林权证,并已纳入三北防护林管理体系。故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尚未办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泰来县林业局与宁姜乡政府进行了调查。经查,2014年12月30日,泰来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光荣村支部书记满某某报案,称光荣村江边的林地被毁坏约200亩,经调查,该林地为白某某权属。2014年12月,白某某与吴某某(张某妻子)将林地毁坏并在林地上取土,作为苗床土出卖;2015年1月4日,二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被齐齐哈尔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1月,张某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称自己将光荣村江边白某某权属的林地上树木砍伐200棵左右,要求接受处罚。鉴于张某所破坏林木与白某某案为同一地块,林地合法性存有争议,所以县森林公安局对其砍伐林木行为未予立案处理。

  目前,泰来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在原来调查基础上立案处理。泰来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目前正在调查处理阶段。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2530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四、受理编号2531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五、受理编号2532号:“举报人曾两次向督察组反映水师镇水师村王某某非法采砂问题,6月21日下午区公安局找到举报人让其签息诉罢访书,不让其上访。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此问题,返还其经济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2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信访新增内容:“6月21日下午区公安局找到举报人让其签息诉罢访书,不让其上访。”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信访反映的情况,昂昂溪区进行了调查,经核实,2018年6月21日下午,昂昂溪公安分局法制科民警确与举报人进行了联系,要求其签订了息诉罢访书,但不是因为举报人举报的王某某非法采砂的环境信访案件,而是举报人向中央第六巡视组举报的王某某欠其欠款不还的问题,并且昂昂溪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9月19日判决要求王某某偿还举报人欠款390万元。

  三十六、受理编号2533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龙泉湖水库水污染问题,三天前西林区政府召集种地村民开会,让村民捡农药瓶,没有从根本解决水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43号、第二十批第212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七、受理编号2534号:“举报人多次向督察组反映塔哈乡小哈柏村草原开垦问题,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此问题,要求进一步实地调查核实上述问题。”

  未办结。

  三十八、受理编号2535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九、受理编号2536号:“一是查哈阳乡灯塔村村民王某某毁坏自然林,2011年-2015年陆续将灯塔村一四队东侧河套里的上千棵榆树、60多亩的柳条子毁坏,将河套占为已有后改为耕地。二是2014年春天,王某某将自然林南侧的月牙泡改成鱼池,并将月牙泡堵上不让村民通行去收地。举报人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未果。”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75号、第十四批第143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受理编号2537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一、受理编号2538号:“杏山镇西山头村三队、四队的河道是石头滩,2016年有人在河道里抠坑采石拉走上百车石头,破坏河道和植被。”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河道位于龙江县杏山镇西山头村三队、四队,属行洪区,为季节性河流,也是该地丰水期的排水沟,汇入绰尔河,距绰尔河河口3.5公里。2011年,经西山头村民代表会会议决定,将部分自然水面承包给当事人相某作为鱼塘。信访反映的石头滩实际为枯水期的裸露河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龙江县组织水务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查,2011年1月16日,相某与西山头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该处30亩水面作为鱼塘,承包期限30年。2016年6月至9月,相某为增加鱼塘深度,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开采砂石约7000立方米,其中,2500立方米左右的砂石用于村委会修建乡村公路及村集体建设,4500立方米左右的砂石至今仍堆放在岸边滩地。2016年10月至今,相某未再进行非法开采。

  针对相某违法开采砂石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25日,龙江县水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龙水责字〔2018〕第6号),责令当事人于6月27日前恢复原状,完成现有存量砂石平复工作。2018年6月27日,龙江县水务部门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听告字〔2018〕第3号),拟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问责情况

  县纪委监委对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开采砂石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杏山镇西山头村村委会主任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杏山镇西山头村党总支书记包某某、龙江县河道管理站行政执法股股长郑某某、龙江县河道管理站行政执法股股员邹某某书面检查,拟给予龙江县河道管理站东华堤防段段长朱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四十二、受理编号2539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三、受理编号2540号:举报人曾多次来电向督察组反映久青村石化总厂污染问题,近日在政府网站上看到公开的调查结果是举报不属实,表示反映的问题确为属实,石化总厂目前还在生产,要求实地调查核实此问题。

  未办结。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四十四、受理编号2541号:“当地政府公开的调查结果称塔哈镇小哈柏村开垦2000亩草原问题不属实。举报人称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属实,要求调查相关部门怎么查的‘问题不属实’的,并进一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未办结。

  四十五、受理编号2542号:“举报人多次来电向督察组反映久青村石化总厂污染问题,至今没有处理结果,要求尽快办理此信访件。”

  未办结。

  四十六、受理编号2543号:“北林区嘉美小区锅炉房冬季供暖期烟囱冒黑烟,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七、受理编号2544号:“背荫河镇盛达采石场、鸿源采石场违规开采三四年,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地方相关部门查处过此问题,两家采石场拒不整改,目前夜间继续开采。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此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1.五常市背荫河镇盛达采石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成立,2014年5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营业期限为长期,于2016年4月16日通过采矿权延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年生产9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25年4月10日。

  2.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期限为长期,于2016年4月23日通过采矿权延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年生产5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3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等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

  1.五常市背荫河镇盛达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五环发〔2016〕39号、五环审验〔2017〕38号)。2016年,该企业存在违法开采行为。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现场核查测量,该企业越界采矿16.74万立方米;根据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矿产品成本价格,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于2016年10月18日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539028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161708.4元,合计处罚700736.4元。

  法律期限内,该企业退回了批准矿区,但没有履行其他行政处罚。2017年5月2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五常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6月5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不足,不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法院裁定意见,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黑龙江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矿产品市场价值重新评估后,按照法定程序于2017年11月1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1938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185814元,合计处罚805194元。五常市背荫河镇盛达采石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5月30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期限再次申请五常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法院审理当中。

  2018年4月9日,对五常市背荫河镇盛达采石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再次越界采矿1.74万立方米的违法行为,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本矿区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5772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13154.4元,合计处罚78926.4元。该企业已经履行了行政处罚,退回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足额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78926.4元。

  2.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该企业环保审批手续齐全(五环发〔2012〕45号、五环审验〔2017〕35号)。2016年,该企业存在无证违法开采行为,开采8.42万立方米。根据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矿产品成本价格,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于2016年10月18日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于2016年10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271124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81337.2元,合计处罚352461.2元。

  该企业停止了开采,但没有履行其他行政处罚。2017年5月2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五常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7年6月12日,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不足,不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法院裁定意见,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黑龙江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矿产品市场价值重新评估后,按照法定程序于2017年11月1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11540元,并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124616元,合计处罚436156元。

  2017年11月17日,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于足额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436156元。因该企业违法性质为无证采矿,开采矿产品价值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2018年5月30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五常市公安局处理;2018年6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立案编号为A2301849200002018060001,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当中。该矿区已经停止开采。

  五常市背荫河镇鸿源采石有限公司于2017年起退回到其《采矿许可证》标定的范围内开采,对其在生产过程中越界采矿0.35万立方米的行为,2018年4月9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323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1323元,合计处罚14553元。该企业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退回到矿区范围,于2018年4月24日足额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

  经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五常市公安局、五常市背荫河镇政府于2018年6月25日夜间7:30至10:30对上述涉事企业的突击检查,没有发现夜间开采问题。

  针对涉事企业的上述环境问题,五常市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环保、林业、国土、安监、公安、市场、交通、电业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细化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了联合执法的打击力度,各部门联查联防,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并加强夜间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有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对涉事企业现场进行了依法勘测,按照涉事企业《采矿许可证》标定的范围,埋设了界标,明确了界线,目前涉事企业已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八、受理编号2545号:“新农镇一厂村刘某某2017年盗伐该村江堤路旁森林100多棵树,在盗伐处建厂房,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向镇政府反映未果,要求依法追究采伐者法律责任,拆除违章建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一场村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该村村民刘某某于2006年4月承包了本村一处林地,面积5500平方米,林地上有林木(杨树)130株。

  2018年6月19日,新农镇政府曾接到姜某波实名电话举报。反映一场村村民刘某某在没有接到上级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承包林地内的树木砍伐若干株。新农镇农办主任立即到一场村刘某某林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新农镇主管林业副镇长和新农镇农办主任找到刘某某详细核实调查此事,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刘某某在没有获得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家的承包林地范围内采伐30棵左右的树木,并且于2017年7月至8月,在承包林地范围内建了一处砖瓦结构的房子。2018年6月25日,新农镇农林部门形成了情况说明材料拟呈报区农林局时,市林业局和区农林局调查组也针对中央督察组转办的该信访问题进行现场调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5日~27

  日,市林业局成立由市林业局副局长、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副局长及民警组成的专案组,会同道里区农林局、新农镇政府等部门,深入案发地进行调查。经查,刘某某承包林地后,分别于2007年、2017年,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下,在承包的农用地上建造两处房屋,面积分别为48平方米、492平方米;2016年,刘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委托他人采伐了一部分承包林地上的杨树。据当事人刘某某供述,并结合林地剩余林木数量推算,采伐林木数量30株左右。由于目前尚未取得有效证据证实采伐林木的详实情况,采伐林木具体数量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中,专案组首先与举报人见面,详细听取了举报人的陈述和诉求。

  从目前调查情况看,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滥伐林木,以及违法建房等问题。下一步,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须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后确认,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决定是否刑事立案或者移交道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建房屋拆除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查办。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国土局对刘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处罚字〔2018〕2235号),处罚事项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501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建筑占地1771.8平方米,建筑面积1771.8平方米;栅栏23.2米;砖墙340.2米,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部分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20595元;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41280元,罚款合计总额为61875元。

  哈尔滨市国土局已经与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协调沟通,聘请该公司对涉案林木进行司法鉴定。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已接受委托,将于近期派人到案发地点进行司法鉴定。

  目前市林业局及有关部门对该举报问题正在认真查办中。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九、受理编号2546号:“希勤乡爱兴村东侧的克奥牧业,养殖污水未经处理随意排放,雨天随雨水流淌到屯里,臭味刺鼻,污染环境。举报人要求克奥牧业迁走。”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90号、第十九批第203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受理编号2547号:“光华街新安东、新路通等处有多家汽车修配厂,营业期间喷漆气味污染空气且噪声扰民,此问题已存在10多年。前几天,经当地相关部门查处后上述修配厂停业整改,这几天又开始修车(夜间偷偷营业)。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新安东汽车修配厂实为哈尔滨市道里区薪安东汽车配件商店,位于道里区光华小区7栋,有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2月10日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新路通汽车修配厂实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路通钣金喷漆部,位于道里区光华街141号,法定代表人为田某某,有工商营业执照,2016年8月9日注册。上述两家修配厂均无环保审批手续。光华街原有39家汽车修配厂,2018年5月9日均被查封,禁止修车喷漆行为。

  2018年5月9日,居民通过举报热线反映上述两家修配厂噪声异味污染扰民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这两家修配厂进行了查封处理,并告知其不得在居民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或异味扰民的汽车修理等经营项目。同时,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还要求光华街其它汽车修配厂禁止产生噪声或异味污染,一经发现扰民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封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6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与道里区行政执法局、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里公安分局及共乐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对薪安东汽车配件商店、新路通钣金喷漆部等光华街多家汽车修配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薪安东汽车配件商店、新路通钣金喷漆部解除查封后(2018年6月7日解封)又从事喷漆、修车行为,其它汽车修配厂均未发现修车、喷漆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道里分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再次对这2家修配厂进行了查封处理,并告知其尽快转项经营。目前,这两家单位已关停。

  下一步,道里环保分局将对光华街修配厂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并协调共乐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派人对其死看死守,严防夜间偷偷营业,防止噪声异味污染扰民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一、受理编号2548号:“2017年古城镇红旗水库附近3里地处有一造纸厂(无名),无照经营,生产期间污水未经处理偷排到厂区外自挖的坑里,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举报人要求造纸厂停产。”

  (一)基本情况

  古城镇红旗水库位于林口县古城镇一村北侧,该水库周边3公里范围内只有一家造纸企业,名称为林口县鸿柏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林口镇振兴村(原林口县科委寒地站),土地权属为林口林业局(属省森工局)湖水经营所。该企业主要产品为包装纸,生产原料为废纸,设计产量为1.2万吨/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3日,林口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林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该造纸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造纸厂工商注册全称为林口县鸿柏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1025MA19L3BA1X。2016年9月,该企业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的要求,委托黑龙江省指南针环境卫生监测有限公司编制了《年产1.2万吨包装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6年9月30日,向县环保局报备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2018年1月3日,牡丹江市环保局核准发放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231025MA19L3BA1X001P。经核实该企业生产记录,该企业于2017年11月16日开始调试设备试生产至2018年1月28日,共生产70天,自2018年1月28日以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因设备参数问题停产)。该企业共建设了4个循环水池,总容量为148立方米,生产用水部分循环使用,部分送林口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没有外排迹象。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企业与林口县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企业试生产期间,不定期将部分废水用罐车送至林口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停产后,循环水池内的废水全部运送到了林口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有转移联单;循环水池废渣运送到林口镇垃圾填埋场,未签订转运协议。该企业生产时使用一台6吨蒸汽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安装了干湿两级除尘器。现场检查时,厂区内存有少量生物质燃料。

  针对该企业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处理生产废水、废渣等问题,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废渣处理方式。同时,责令该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向县环保局报备,经检查符合环保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

  下一步,县环保部门将加强对该企业的动态监管,监督企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严禁偷排废水、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发生,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二、受理编号2549号:“马鞍山附近有一家志飞生物有限公司,生产时有呛人的异味(多种味),影响居民身体健康,此问题已存在7年。举报人曾向大庆市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要求清除异味。”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4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三、受理编号2550号:“10年前,花园乡中心大队大队书记、村长、会计破坏爱长六队西侧400~500亩草原,在爱长七队屯前500亩草原挖三四米深坑取土谋利后破坏草原改为鱼塘,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多次向市、县国土和草原部门反映上述问题,相关部门拒不受理,大队领导因此殴打举报人。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追回赃款。”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批第211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四、受理编号2551号:“举报人曾4次向督察组反映榆树屯村428.6亩土地堆放废料电石渣问题,6月21日当地政府第三批公开信息答复称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公开的答复不满意,要求地方政府及环保部门要说真话、办实事,然后将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8号案件、第三批第13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五、受理编号2552号:“举报人曾两次向督察组反映小八旗村草原、鱼池、林地生态环境问题,6月19日在报纸上看到答复,对答复不满意。区环保、林业、水利、住建、监察委等部门领导没有到现场评估调研,现场检查人员走马观花。举报人称这块地确实是草原,报纸上答复是滩涂,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政府答复二沟河历史上就是排污场所的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举报人要求停止对草原、鱼池和林地的破坏,依法依纪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此案件已于第九批第74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