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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4-2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07-30 09:13:17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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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4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34-2批次,共42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28件,已办结25件,受理编号为4080、 4082、4083、4084、4085、4086、4087、4088、4089、4090、4091、4092、4093、4094、4095、 4096、4098、4099、4100、4101、4102、4103、4104、4105、4106;未办结3件,受理编号为4079、4081、 4097。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4079号:“举报人6月1日曾向督察组反映富裕县小哈柏村20000亩草原和扎龙自然保护区3000亩湿地被破坏改为水田问题,齐齐哈尔市电视台新闻节目于6月8日、6月16日两次报道称“经调查,该信访案件不属实”。6月23日,黑龙江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联络组派人到齐齐哈尔市与举报人见面了解相关情况,并告知其等待核查结果。当晚,齐齐哈尔市电视台新闻节目报道称“投诉人再次反映的情况经复查不属实”。6月25日,齐齐哈尔市电视台新闻节目继续报道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举报人不认可上述处理结果,要求进一步现场勘察草原和湿地破坏情况,查清事实真相。”

  未办结。

  二、受理编号4080号:“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兴汇酒精厂,距新八区居民区不足50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每天24小时生产,机器振动和轰鸣声扰民;二是昼夜向外排放刺鼻难闻的腥臭酸气,造成附近居民不敢开门开窗;三是排放污水,污染附近居民家地下井水。自2016年11月以来,举报人多次向宝泉岭管局及信访、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质疑宝泉岭环保部门准予该酒精厂环评审批通过的合法性,要求依法查处该酒精厂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每天24小时生产,机器振动和轰鸣声扰民。”)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兴汇酒精厂实为鹤岗市兴泽集团宝泉岭兴汇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鹏,位于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经济开发区二九○大街双汇路2号,占地面积75455平方米。

  2008年,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获得原黑龙江省环保局审批(黑环函〔2008〕76号),但因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未建。200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关于确认黑龙江省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09〕655号),同意项目复建。项目于2010年5月开始建设,2015年底竣工,竣工后该企业一直没有投入生产和使用。2017年10月中旬企业开始调试,期间断续停产4次,目前未达到稳定生产状态,未验收。

  该企业按环评要求建设有一座处理能力为2000t/d的污水处理站;饲料车间安装了旋风除尘器,粉碎车间安装了水膜除尘器;建设玉米储存仓1座,约高10m,长200m;凉水塔东侧建设了隔音板,高13m、长160m;无自用锅炉,所需蒸汽由热电厂提供。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宝泉岭环保分局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东侧厂界距居民区30米左右;该企业24小时生产,厂区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和凉水塔,凉水塔东侧建设约1800平方米隔音墙;厂区外无振动感。该企业对噪声源凉水塔和生产设备采取了建设隔音墙和车间密闭降噪措施。2018年6月14日,企业委托黑龙江华洲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厂界噪声监测工作,监测结果符合环评批复中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昼夜向外排放刺鼻难闻的腥臭酸气,造成附近居民不敢开门开窗。”)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发现,厂区、厂东侧围墙外居民区有异味,来源于厂区内饲料加工车间,为饲料加工原料原槽产生。2018年6月12日宝泉岭环保分局针对该企业饲料加工车间加工原料原槽产生的异味情况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企业对产生异味的饲料加工车间采取密闭措施,排气筒加装异味吸收装置,有效控制异味的产生和扩散。截至目前,该企业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宝环改〔2018〕3号)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对产生异味的罐口封堵了部分通气管道,饲料车间排气筒加装了活性炭吸附装置,减少了异味排放。同时,宝泉岭环保分局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宝环改〔2018〕4号),责令该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已安装的排气筒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管理和维护,对其它可能产生异味的附属车间制作封闭罩棚、设置排气筒,安装处理装置等措施减少异味的产生和扩散,7月2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责令其停产整改。企业已按要求于7月20日前加强对已安装的排气筒、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管理和维护,对其它可能产生异味的附属车间制作封闭罩棚、设置高空排气筒,安装处理装置等措施减少异味的产生和扩散。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排放污水,污染附近居民家地下井水。自2016年11月以来,举报人多次向宝泉岭管局及信访、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反映未果。举报人质疑宝泉岭环保部门准予该酒精厂环评审批通过的合法性,要求依法查处该酒精厂的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该企业现建有一座处理能力为2000t/d的污水处理站,铺设排水管道4000米,生产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宝泉岭管理局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后排放,无污染地下井水情况发生。

  宝泉岭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对该企业的各项监管工作,自2017年10月接到周围群众反映的问题后,管局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复。2017年10月,接到周围群众反映的凉水塔噪声扰民问题后,宝泉岭环保分局督办企业建设了隔音墙,既解决了噪声污染问题,同时又起到了阻隔水雾漂移的作用;同年12月,宝泉岭环保分局就周围群众反映的该企业因物料堆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018年5月,宝泉岭环保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督办通知单,督促企业尽快完成配套环保设施的验收工作。2018年6月,两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自2017年11月以来,宝泉岭管理局信访部门共接待该企业周边居民集体上访7次,对于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安全消防隐患等方面问题,信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联系、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接待。

  2018年6月8日,宝泉岭管理局城管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的“兴汇供热站黑灰污染,反映酒精厂噪音和气味污染,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尤其是酒精厂去年刚生产,要求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列入工业区也不拆迁,使我们不能正常生活”问题后,已按照属事管辖范围告知上访人。

  安监部门没有直接接到该企业周边居民反映安全生产的问题,但派人到宝泉岭管理局信访部门3次解答上访人提出的该企业安全距离问题。该企业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已考虑距离居民区的安全距离,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核验收并于2018年5月28日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黑)WH安许证字〔2018〕0437号)。该项目由黑龙江林业环境保护研究中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3月得到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批复(黑环函〔2008〕76号),宝泉岭环保部门无权审批。

  宝泉岭环保分局责令企业于7月20日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整改后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目前,该企业已委托黑龙江华洲检测有限公司对企业生产产生的异味、废水、噪声进行了监测,待监测报告检出后,将依据监测情况做下一步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下一步,宝泉岭管理局将制定搬迁方案。受资金状况、垦区体制改革、搬迁居民数量较多等因素的影响,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该企业厂界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三、受理编号4081号:“2011年至2018年,沾河林业局施业区内有人毁林种参共2万多公顷,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每公顷木材蓄积量按80立方米计算,毁林者在施业区内共计砍伐天然林160万立方米,将大部分盗伐的木材偷运卖掉,将剩余的木材全部烧毁,再以15万元-18万元/公顷的价格将被毁林地卖给吉林省的种参户开垦种参。二是丁某某以其亲属名义在幸福林场19林班和14林班内毁林开地190公顷。三是杨某某与闫某某合伙在幸福林场66林班、 67林班等处毁林1000多公顷;杨某某在五道林林场与王某、胡某某合伙毁林开地400多公顷。四是闫某在天龙山林场施业区四道杠部队和六道岗部队交界处、五道林场与逊克县交界处毁林种参2000公顷。五是王某某与姚某某、张某某合伙在幸福林场毁林开地200多公顷。除上述地块外,毁林地块还有木沟河林场、茂岚林场、立新林场、胜利林场、沾中林场、格拉气林场等共5000多公顷。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及下属各级林业部门未将上述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仅对相关部门的几名管理人员作出停职处理,敷衍了事应付上级。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上述问题。”

  未办结。

  四、受理编号4082号:“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张亚屯村民郑某,在无规划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屯西北侧占用耕地建淀粉加工厂,该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烟筒每天24小时冒黑烟,致使整个村屯村民都不能开窗户、不能在外面晾晒衣物。二是生产期间噪声扰民,让全村不得安宁。三是生产时排出的污水刺鼻难闻,造成整个村屯臭气熏天;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仅十几米,同时该厂的厕所建在距饮水井仅5米处,污染地下水,致使村民饮用水浑浊、臭味刺鼻,无法饮用;污水顺着村民的耕地一直流淌,严重污染耕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烟筒每天24小时冒黑烟,致使整个村屯村民都不能开窗户、不能在外面晾晒衣物。”)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淀粉加工厂实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嘉釜鼎淀粉加工厂(以下简称嘉釜鼎淀粉厂),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城子村,经营者:赵春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1MA190TUKON(1-1),主要从事淀粉及淀粉制品加工销售。该项目于2009年开工建设,于2010年5月建成投产,无环保审批手续。嘉釜鼎淀粉厂地处偏僻,此前未曾接到有关嘉釜鼎淀粉厂的信访举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未曾对嘉釜鼎淀粉厂实施过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5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对嘉釜鼎淀粉厂在无规划和环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张亚屯西北侧占用耕地建淀粉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国土行处罚字〔2016〕6217号),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8月6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呼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为止法院还未进行强制执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对嘉釜鼎淀粉厂进行了调查。经查,嘉釜鼎淀粉厂以马铃薯为原料,经清洗、粉碎、离心、旋流、烘干等工序加工淀粉。生产使用1台1蒸吨燃煤锅炉,没有安装除尘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每天燃煤量约1吨。嘉釜鼎淀粉厂属季节性生产,每年秋季生产,生产时间一个月左右。现场检查时该厂没有生产,锅炉未使用,现场没有原料及产品。从现场痕迹看,无短期内从事过生产活动的迹象。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存在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于2018年7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于嘉釜鼎淀粉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即可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的锅炉烟气排放状况,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锅炉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生产期间噪声扰民,让全村不得安宁。”)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对嘉釜鼎淀粉厂进行了调查。嘉釜鼎淀粉厂位于城子村张亚屯北侧,距城子村张亚屯约80米。该企业主要设备运转时会有噪声产生,淀粉厂属季节性生产,每年秋季生产,生产时间一个月左右。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季节性停产没有生产,不能确定噪声排放情况。

  对于嘉釜鼎淀粉厂的噪声排放状况,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根据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生产时排出的污水刺鼻难闻,造成整个村屯臭气熏天;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仅十几米,同时该厂的厕所建在距饮水井仅5米处,污染地下水,致使村民饮用水浑浊、臭味刺鼻,无法饮用;污水顺着村民的耕地一直流淌,严重污染耕地。”)

  (一)基本情况

  同问题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呼兰区石人镇人民政府、区卫计局、区农林畜牧局对信访反映的区域进行了实地踏查。现场检查时,嘉釜鼎淀粉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整个村屯臭气熏天和严重污染耕地现象。该企业排污水池距村民饮水井五十米左右,排污池和排水沟都处在干涸状态,在距饮水井20米左右处有一石棉瓦围挡面积不足1平方米的简易旱厕。经调查,嘉釜鼎淀粉加工厂只在每年的9月份至10月份生产近一个月的时间,生产时原料清洗工序产生废水,经四个共32立方米的水泥池沉淀后排入农民灌溉耕地的排水干渠内,每天排水量约30吨,排出的污水直接由村外的排水沟北向直接排走,不流经村内。张亚屯农村饮水工程建成于1985年6月,按照当时饮水解困工程标准设计建设,未配套安装水处理过滤消毒设备,采取深井抽水经管网直接入户的供水方式,一直运行使用至今,居民入户终端饮用水略有浑浊现象,稍刻静止,肉眼可见泥沙样沉淀,嗅觉无明显臭味。

  针对村民饮用水浑浊问题,呼兰区正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攻坚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城子村张亚屯的水源井已经进行了重新选址建设,工程计划于7月10日开工建设,10月1日完工验收供水运行,届时该村水质浑浊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2018年7月7日,嘉釜鼎淀粉厂已将水井附近厕所彻底拆除并将周边垃圾进行清理。呼兰区石人镇政府责令嘉釜鼎淀粉加工厂在整改措施到位和环保手续齐全之前不允许生产。

  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严格加强监管,嘉釜鼎淀粉厂恢复生产后,对废水、异味排放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4083号:“阿城区小岭镇哈尔滨松江钼业有限公司五道岭钼矿,违规开采造成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6月19日,哈尔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处理结果称“举报情况不属实”。举报人对此处理结果不认可,要求当地政府进一步查清事实。”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6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4084号:“2005年,七台河市政府王某某、市林业局张某某、铁山乡侯某某等人,毁坏举报人位于红星村东山合法承包林地上的10万棵树木。”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七台河市林业局龙山林场施业区,茄子河区铁山乡五星村及红星村交汇处,红星村东山。2005年以来举报人王某多次写信反映该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市林业局成立了调查组,到市信访局、茄子河区政府、铁山乡红星村、市林业局龙山林场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核实,2005年,王某在龙山林场造林面积约为7公顷,种植了杨树、樟子松、落叶松,均为2、3年生树苗。同年,红星村村民因与龙山林场就该地块权属争议,以该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龙山林场无权承包,侵占了红星村的口粮田为由,将栽好的树苗拔掉毁坏,因此双方发生争执。

  事后王某多处上访索求赔偿损失。经查,2007年4月17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王某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要求铁山乡政府、龙山林场及红星村在2007年4月30前给予王某共22.5万元的经济赔偿,均已给付到位,并已经全部补偿给王某。王某本人多次到国家、省信访局上访,国家、省、市信访局、市林业局也多次答复当事人,根据其举报内容,国家、省、市信访局均已对信访人做出不予受理告知。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4085号:“五常市山河屯林业局王某某和刘某某,在磨盘山水库上游的原寒松林区域内破坏林木资源,非法开垦耕种农田,严重污染水源。”

  此案件已于第三十三批第374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4086号:“香坊区朝阳乡富民村黑龙江金天元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直排马家沟,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黑龙江金天元油脂有限公司实为黑龙江松浦油脂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富民村。该企业建设项目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9月建成,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哈环审表〔2011〕122号、哈环审验〔2011〕39号);经营范围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生产。项目占地面积3191平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生产工艺为毛油、水化脱胶、水洗、静置沉降、脱蜡、脱色、脱水脱臭、脱酸、成品油。主要使用的生产设备有年精炼500吨米糠油生产线一条、脱蜡塔、脱酸塔、脱色、脱臭塔。该单位生产废水主要为脱胶、水洗过程中排放的废水,环评文件中要求生产废水统一收集后与油脚一同送至相关回收单位处置,生活废水经管网排至文昌污水处理厂。现场勘察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统一收集后送至成达植物油基础油料加工厂(该厂负责人现无法提供处置合同及票据),冷却工艺中使用的冷却水排入冷凝池中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马家沟进入朝阳污水处理厂。2014年11月25~26日,黑龙江省环保厅依兰监测站对该单位生产废水进行验收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该单位因行业不景气,于2017年上半年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强监管,发现企业恢复生产后,及时组织监测,依据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受理编号4087号:“王岗镇华滨村村委会强行买卖村民16.7亩耕地,黑龙江省新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破坏耕地。举报人曾向王岗镇政府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要求恢复耕地。”

  此案件已于第34-1批第405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受理编号4088号:一是2010年,恭六乡乾三前村村委会在无采伐证、无林权证的情况下,先后将该村1982年、1986年、1998年植树造林的林木毁坏。举报人自2017年以来多次向县林业局反映未果。二是2016年,乾三前村委会以修防护堤为名,将原东河套50亩林地和草原破坏后改为耕地。三是自2009年以来,原东河套400亩生态环保林地一直没有造林。四是乾三前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卖给崔某某和顾某某改种水田;将防洪堤东侧大沙坑和防洪堤边林地卖给崔某改种水田;关某某在沙坑林地里种植黄豆,后将林地卖给养牛户放牛。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0年,恭六乡乾三前村村委会在无采伐证、无林权证的情况下,先后将该村1982年、1986年、1998年植树造林的林木毁坏。举报人自2017年以来多次向林业局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09年,承包人宋大勇经望奎县林业局批准将河套内外529.9亩林木采伐。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采伐迹地255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8年6月23日,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望奎县委成立由县监察委、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经管站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实地踏查并查阅了该村的账目及发包合同。

  经核实,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共计283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6年,承包人因部分地块被乾三前村村民占用,起诉到法院。 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乾三前村赔偿孙峰、张洪飞355364元((2016)黑1221民初1217号),返还承包费130000元,共计485364元,合同终止。此地块经法院判决由乾三前村委会收回。2017年3月23日,乾三前村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河套林地,共发包255亩。其中,承包给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

  该地163.5亩林地上原树种为杨树,2008年采伐后,因该地块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没有造林。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乾三前村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并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63.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现森林公安局因无法找到原始案发现场、无法查清树木棵数、无法计算材积三条原因,林业部门无法立案。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6年,乾三前村村委员会以修防护堤为名,将原东河套50亩林地和草原破坏后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的地块,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55亩,其中,林业用地49.6亩、一般农用地5.4亩,其中无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3日接到交办函后,望奎县委成立由县监察委、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务局、经管站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立即进行了实地踏查并查阅了该村的账目及发包合同,调查情况如下:

  举报人所指的55亩地在2008年时为杨树49.6亩、耕地5.4亩。承包人宋大勇采伐后,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末前完成造林。如果2019年5月末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09年以来,原东河套400亩生态环保林地一直没有造林。”)

  (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3日,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共计283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此地块经法院由乾三前村委会收回,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河套林地,共发包255亩。具体承包给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该地在2008年时有163.5亩为杨树,承包人宋大勇采伐后,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63.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乾三前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卖给崔某某和顾某某改种水田;将防洪堤东侧大沙坑和防洪堤边林地卖给崔某改种水田;关某在沙坑林地里种植黄豆,后将林地卖给养牛户放牛。”)

  (一)基本情况

  2001年,乾三前村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25亩卖给顾宝玉;2003年,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01.8亩卖给崔桂友;共计226.8亩。其中,林业用地17亩、一般农用地202.3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水域7.5亩。防洪堤东侧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1.“乾三前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卖给崔某某和顾某某改种水田”的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01年乾三前村村委会,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25亩卖给顾宝玉;2003年,将防洪堤西侧林地及农用地101.8亩卖给崔桂友;共计226.8亩。其中,林业用地17亩、一般农用地202.3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至今仍为耕地)、水域7.5亩。在2001年至2009年间,承包人顾宝玉和崔桂友陆续将226.8亩地改为水田。现两人已死亡,土地由其子女种植。其中,林地面积17亩,至今未造林。望奎县林业公安局针对此问题已立案,结案后将结果上报。

  2.“将防洪堤东侧大沙坑和防洪堤边林地卖给崔某改种水田”的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指地块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该地在2008年时为杨树,杨树采伐后,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采伐迹地255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6年,承包人因部分地块被乾三前村村民占用,起诉到法院。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乾三前村赔偿孙峰、张洪飞355364元((2016)黑1221民初1217号),返还承包费130000元,共计485364元,合同终止。2017年3月23日,乾三前村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河套林地,共发包255亩。其中,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原承包人张洪飞于2016年修防洪堤时,在修河堤取土处开垦了55亩地(信访反映的东河套55亩薪炭林和草原)。后因法院判决由村抽回,并于2017年公开竞价发包,承包人关来福种的大豆,2018年改为水田(在关来福承包的255亩地块中)。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63.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3.“关某在沙坑林地里种植黄豆,后将林地卖给养牛户放牛”的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共计283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1年、2012年林业用地163.5亩荒置,因2013年、2014年雨水过大,没有条件整地;2015~ 2016年,在乡林业站督促下完成造林150亩,但由于自然原因没有成活,现被河水浸漫,乡林业站多次下达了造林通知和造林催办单。2016年,承包人鉴于其余地块一直水淹,另有部分被乾三前村村民占用,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起诉到法院。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乾三前村赔偿孙峰、张洪飞355364元((2016)黑1221民初1217号),返还承包费130000元,共计485364元,合同终止。

  此地块由乾三前村村委会收回后,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共发包255亩。其中,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举报人所指地块实际面积为105亩,均为林业用地。该地在2008年时为杨树,杨树采伐后,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0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4089号:“2002年,尚家镇前进村村民马某某将海城乡十八村的230亩苜蓿草地破坏开垦后出售获利。举报人要求撤销海城乡政府与马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停止对230亩苜蓿草地的破坏,恢复草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种植230亩苜蓿草地块位于肇东市海城乡十八村境内的耕地。十八村成立于1955年,当时,有农户56户,人口近300人,耕地4600多亩,草原近7000多亩,牛300多头,羊800多只,1960~1962年7月划归尚家乡,1962年8月又划归回长山公社。因十八村地势低洼,年年受水灾,所以1986年末十八村解体,当时35户村民,分别落到海城乡11个村,每村2至4户不等。十八村耕地在1987~1989年间撂荒,1990年初海城乡政府派荣福在十八村经营4年,由于4年来受水灾,作物绝产,迫使荣福不能经营;1994年陈福全经营十八村耕地,2001年按市发展畜牧业指示精神,张俊祥在坝外耕地种植苜蓿草,海城乡政府与张俊祥口头约定,待苜蓿草有效益后再签订正式合同,2002年张俊祥种植的苜蓿草未见效益,海城乡政府将此地块发包给尚家镇前进村马振坤经营。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8日,肇东市海城乡副乡长丁晓光、土地助理孙双权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信访反映的种植苜蓿草的地块是海城乡十八村境内的耕地。2002年5月,乡政府将此地块发包给肇东市尚家镇前进村马振坤耕种,海城乡政府与马振坤签订了合同。根据肇东市土地利用现状图,此地块在种植苜蓿草之前为耕地,不是草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4090号:“2009年,黑龙江省建设集团龙建一公司在齐齐哈尔曙光畜牧场附近修建齐甘公路大桥,施工期间将污水和建筑垃圾直接排入嫩江,严重污染江水。该公司施工期间,非法占用他人承包的690亩草原,用做储料场和办公场所,工程结束后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至今未清理。举报人要求清除建筑垃圾,恢复草原生态,补偿破坏草原所造成的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83号、第十七批第179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4091号:“2012年,亿东林场职工石某某和清泉村村民石某某,盗伐举报人承包的林地落叶松10多立方米。解放村王某某非法占有举报人承包的林地开垦耕地1亩,类似情况时常发生,举报人承包的10多公顷林地中已有1000立方米树木被盗伐。举报人曾多次向亿东林场反映上述问题,至今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江南乡行政区域江东林场施业区内;信访反映的亿东林场实为宁安市江东林场,亿东林场石某某为江东林场职工石少全,清泉村村民石某某为江南乡清泉村村民石少彤,解放村王某某为江南乡解放村村民王学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市监察委、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江东林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2018年7月5日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森林公安对林场职工石少全和清泉村村民石少彤是否在举报施业区范围内实施过盗伐林木进行调查,没有查实。

  经调查,该地块权属为宁安市江东林场,为冯某田承包的国有林地,面积10公顷。解放村村民王学理非法占有举报人1亩耕地是2011年以前形成的,属林地纠纷。2018年4月20日,经江东林场调解,王学理已同意在2018年底将占有举报人1亩耕地退还给举报人,江东林场已告知举报人。

  经现地核查,该地块现状面积10公顷,其中4公顷为有林地,6公顷为盗伐迹地(为多次盗伐形成的)。2011年,举报人向江东林场举报,其林地内的树木被盗伐,江东林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有被盗伐的林木,在林场工作人员的监管下,由举报人自行将盗伐的林木拉到林场暂时封存,待调查清楚后再做处理。后经林场调查,没有查出盗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2个月后,林场将封存的盗伐林木返还给举报人。之后,林场再也没有接到举报人反映林木被盗伐的举报。举报人拉到林场的被盗伐林木2四轮车,预计5立方米(仅为2011年举报人向林场举报时在现场发现的木材数量)。林业部门已发布悬赏公告,征集盗伐树木举报线索。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4092号:“2017年~2018年,奎山乡上山阳村王某某伙同中山阳村李某,在上山阳村赵凤沟和中山阳各沟的山上毁林毁耕地,盗采石墨,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向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反映,至今未果,要求依法依纪查处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上三阳村赵凤沟和中三阳各沟位于林口县奎山镇行政区内,地下石墨资源比较丰富。信访反映的王某某为林口县奎山镇上三阳村村民王富坤,李某为林口县奎山镇中三阳村村民李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林口县国土局、林业局会同奎山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上三阳村赵凤沟和中三阳各沟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调查核实,在奎山镇上三阳村赵凤沟和中三阳各沟的山上确有毁林耕地,盗采石墨,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2018年4月,县国土局已依法对王富坤盗采石墨行为进行了处理,要求其恢复生态原状或补办手续,并处罚款5000元,现已结案。2017年,县国土资源局在巡察过程中发现上三阳村鹿圈沟、小白坝偷采盗采石墨资源案件2起,均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人夏智云、何玉生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均已结案。2018年5月,县林业局在巡察过程中发现李刚在赵凤沟毁林盗采石墨违法案件1起,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李刚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79平方米,6月中旬,县林业局依法对涉案人李刚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已结案。

  下一步,林口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对中三阳、上三阳等地已发现毁林盗采矿点,在2018年底前开展覆土恢复,在2019年春季全面恢复毁坏地面植被;二是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共同打击毁林盗采石墨矿石等违法行为;三是实现巡察常态化,大力发动群众举报毁林盗采石墨矿石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四是组织纪委、监委开展专项巡察,启动问责机制。

  县国土局于2017年11月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对举报问题作出了相应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4093号:“一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督察组受理的群众举报问题(受理编号1205号信访件)整改不到位,当地政府不作为,违建市场至今未彻底拆除,现场也没有恢复种树,邹某某非法开垦的繁荣村草原仍在种植玉米。2018年6月22日,举报人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林局反映上述问题,未予受理。二是2017年3月,繁荣村村支书邹某某破坏该村上屯草原建了4个鱼池,在泡子两边二屯草原上挖了一座2公里长的大坝。三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引污水处理厂自建厂以来,一直向让胡路泡子里排放黑臭污水,导致泡子内出现死鱼现象,附近繁荣村、富强村、宏伟村等村居民饮用的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四是让胡路泡子的产权归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2014年3月让胡路泡子涵洞往外跑水,淹死举报人家30亩林地的4500棵杨树,至今未予赔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督察组受理的群众举报问题(受理编号1205号信访件)整改不到位,当地政府不作为,违建市场至今未彻底拆除,现场也没有恢复种树,邹某某非法开垦的繁荣村草原仍在种植玉米。2018年6月22日,举报人向大庆市让胡路区农林局反映上述问题,未予受理。”)

  此案件已于第十六批第168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6日、7日、8日,让胡路区农业局局长刘峰、副局长赵康、赵守强及工作人员孙洪范、刘春发、祁作南、姜长志、徐忠斌等多次到现场调查。6月26日,区、镇、村相关单位与举报人共同到现场对市场拆除恢复种树和恢复草原地块逐一复核;6月28日,区农业局再次与举报人对接,经过现场与宗地图共66个地块确认,最终举报人认定涉及草原地块已全部退耕还草。

  7月5日,经与举报人电话确认,仍在种植玉米的地块为举报人指认的66块地中的第3号地和第13号地,3号地面积共45.1亩,13号地10.8亩。经核实,两块地地类主要是旱地和设施农用地,不是草原,不存在非法开垦问题。

  经核实,农业局在6月22日没有接到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7年3月,繁荣村村支书邹某某破坏该村上屯草原建了4个鱼池,在泡子两边二屯草原上挖了一座2公里长的大坝。”)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在泡子两边二屯草原上挖了一座2公里长的大坝。”

  调查处理情况:经与村委会核实,杨国斌泡是喇嘛甸镇排涝区。经调取防汛资料,2013年全省遭受1984年以来最大洪水,让胡路区连降暴雨,雨量达580毫米,超出历史平均值一倍之多。当年杨国斌泡已超出蓄水能力,导致洪水溢出湖泡向繁荣二屯草原蔓延,为防止万亩草原被淹,经繁荣村两委会同意在杨国斌泡西侧原土路东侧路边沟修建土坝挡水,坝高约1.3米,长约1550米。据了解,当年最高水位已达到土坝1.2米处,防止了周边草原被淹。经现场调查测量,土坝面积约16亩(其中,天然牧草地7137.4平方米),当年修坝防止了草原被淹,起到了防洪作用。下一步将依法完善手续。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引污水处理厂自建厂以来,一直向让胡路泡子里排放黑臭污水,导致泡子内出现死鱼现象,附近繁荣村、富强村、宏伟村等村居民饮用的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中引污水处理厂实为中引水厂,产权为大庆石油管理局所有,归属大庆油田水务公司管理。1995年10月,水厂一期工程竣工投产;1999年7月,二期工程竣工投产;2014年4月,三期工程竣工投产。总设计供水规模为50万立方米/d,负责采油一、三、六厂、宏伟化工区、华能电厂的工业用水供给;西水源水厂、八百垧水厂的深度处理工艺原水供给;西苑、科技园、龙南、龙岗、奥林等40个小区、25万人口的优质生活用水供给。目前,日均供水量约22万立方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农业局赵康、徐忠斌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水区厂区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沉淀池排泥水、砂滤池和活性炭滤池反冲洗废水、超漶膜清洗水;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各办公楼和单体值班室。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一期和二期污水泵房加压后,通过两条DN800管道排至让胡路泡,采用间歇运行方式,日均每天污水量约12000立方米,经大庆石油管理局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中引水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下一步,大庆油田水务公司将回收中引水厂的生产废水,减少排放,目前,已经委托东北市政设计院编写可研。

  让胡路泡产权为大庆石油管理局,使用单位为大庆油田水务公司,使用单位未在让胡路泡养鱼也未向社会承包该泡养鱼。经农业局工作人员巡察让胡路泡时未发现死鱼现象。

  经核实让胡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8年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地区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让胡路泡子的产权归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2014年3月让胡路泡子涵洞往外跑水,淹死举报人家30亩林地的4500棵杨树,至今未予赔偿。”)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六批第1688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供水公司排涝分公司与繁荣村村委会签订了《排水涵管管理协议》,该处涵管管理责任由繁荣村委会负责,与水务公司无关。2015年5月15日,举报人就2014年树木被淹一事到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繁荣村村委会,后经法院判决(判决书文号:2017黑0604民初586号)繁荣村委会赔偿举报人8.18万元,另由繁荣村委会赔偿杨学春6次上访费用合计3.82万元,共计12万元,举报人撤回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2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举报人已得到赔偿。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4094号:“喇嘛甸镇繁荣村的蓄水池、排水渠等基础设施不完善,雨水及村民排放的污水都排入繁荣村3屯村民承包的种植大棚内,造成大棚承包户8年绝产,经济损失惨重。乡镇两级政府互相推诿,污染问题迟迟未能解决,举报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3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七、受理编号4095号:“1991年至2012年9月,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的集体所有权土地陆续被新发镇政府瓜分。2013年新发镇政府将第三畜牧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后将第三畜牧场和五一村合并,将土地全部划入五一村。新发镇政府共瓜分集体土地3700余公顷,具体情况如下:一是三合盛畜牧场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2062.6平方米。二是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120平方米。三是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5896平方米。四是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555.87公顷。五是鑫发轧钢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1000平方米。六是省农委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0亩。七是魏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垧。八是尚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84平方米。九是制药厂、跑马场占长岭村8公顷耕地和村东头0.3亩口粮田。十是宋某某1991年强占土地牛队大院10垧地,2014年开始栽种树木。十一是辛某某在第三畜牧场砖厂内强占1垧多土地建房子。十二是线压机械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004.63平方米。十三是铝合金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300平方米。十四是卢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2垧多土地。十五是典当行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垧多,建了一栋房屋。十六是王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0000多平方米栽树。十七是新发镇政府强占江沿除去防洪区后剩余的7540亩土地。十八是新发镇党委书记齐某某和黄某某在长岭湖南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大约700亩。十九是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03年4月10日强占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耕地4260.1平方米。二十是谢某某在江沿地块强占集体所有土地400亩。2012年,新发镇宁某某将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土地瓜分,还把集体所有权土地变成建设用地。2015年新发镇潘某某陆续把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有,开发旅游项目。举报人曾多次向区、镇两级政府和区信访办反映未果,要求查处上述问题,归还农民土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原新发镇三场村,位于新发镇西部、南与新发镇庆丰村接壤,西与新发镇新发村接壤,北与松花江相邻,总面积8.615平方公里,村民692户,人口2130人,耕地5754.3亩,林地11亩。2001年,三场村与五一村合并,合并后名称为五一村,原三场村为现五一村三场屯。

  经查阅道里区相关来访登记记录和前期信访事项调处卷宗显示,2015年7月7日,新发镇政府对“三场村沿江土地被占用”问题向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处理意见认可,并签署息诉罢访承诺书;2018年5月5日,新发镇政府对“三场村与五一村分村”和“省农委侵占三场村土地”的信访诉求,向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举报人反映的其他问题属于初次信访。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道里区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议,对信访反映的问题逐个研究分析确责,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纪委监委、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新发镇党委领导组成的信访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新发镇政府,下设土地调查组、现场核实组、纪检监察组3个工作组,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各工作组于2018年7月5~7日,通过实地踏查、调阅档案、走访排查等形式,集中对举报线索较为清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认定。

  经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工商执照于2012年8月23日核准吊销。同时,据新发镇政府查阅民政管理档案显示,新发镇三场村和五一村合并时间为2001年。在两村合并后,按照并村不并账,并村不并资产的原则,目前三场村和五一村仍各自管理原村集体土地。三场村集体土地面积共计861.5公顷,举报人反映的土地面积远大于三场村村屯面积。

  1.关于“三合盛畜牧场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2062.6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哈尔滨市道里区三合盛畜牧场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2MA19ANG307,企业负责人:吕忠志。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卡》显示,三合盛畜牧场宗地面积12062.6平方米;土地证号:哈国用(2000)字第124998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为集体土地转让。经查阅哈政土郊字〔1998〕388号批复,2000年10月18日,该土地使用者(三合盛畜牧场)以出让方式取得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集体土地12062.6平方米作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1998年12月30日至2048年12月29日止。同意该宗地以出让方式,用途工业,注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第三畜牧场12062.6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访反映的该地块已出让并转为国有土地。

  2.关于“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120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位于道里区新发镇第三畜牧场,企业负责人王洪武,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注册号:230000100033069。目前,营业执照已吊销。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地号1-19-7-279《土地登记卡》显示,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宗地面积64120平方米,根据哈政土郊〔1998〕779号文件批复,同意将坐落于道里区新发镇三场村集体土地64120平方米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作为建设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即1999年7月29日至2049年7月29日。土地证号:哈国用(99)字第1454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根据哈政土郊〔1998〕 779号批复,终止日期为2049年7月29日。地号1-19-7-279-1《土地登记卡》显示,“2013年8月14日,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转让给黑龙江奔驰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0平方米土地,经过初步审查,剩余土地面积为24120平方米。”后黑龙江省全元化肥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换发新证,土地权利证书号:哈国用(2013)第02022231号。

  3.关于“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5896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孙士福,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37961。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卡》显示,黑龙江省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宗地面积63680平方米,土地证号:哈国用(99)字第81046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1999年7月28日,根据哈政土郊字〔1998〕778号批复,同意黑龙江工贸公司七台河公司征让道里区三场村集体土地63680平方米作为该公司建设使用;2003年8月26日该宗地原使用者为黑龙江省工贸公司七台河公司,现根据哈政土转字〔2003〕资产55号用地批复,该宗地出让合同及原哈国用(1999)字第1453号转让给黑龙江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期限截止2049年7月28日,用途为工业。统一注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土地证,同时原土地证作废,将该宗地出让合同及原哈国用(1999)字第1453号转让给黑龙江圣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期限截止2049年7月28日。

  4.关于“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555.87公顷”的问题调查情况

  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李晔卓,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3316XK。信访反映的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公司等8家企业,因其他企业信息不完整,调查组目前只能对有完整企业名称的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卡》显示,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宗地面积4260.1平方米,土地证号:哈国用(2003)字第35679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权属来源为集体土地转让。经查阅哈政土合字〔2003〕利用8号批复,2003年4月10日,第三畜牧场将坐落于道里区新发镇三场村集体土地4260.1平方米使用权出让给哈尔滨市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让年限为50年,即:2003年3月13日至2053年3月12日止,并予以注册登记。信访反映的该地块已出让并转为国有土地。

  5.关于“鑫发轧钢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1000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现场踏查,未发现三场村有该企业。经过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和土地登记档案,均未查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组在村域内排查没有查找到对应单位和地块。因信访反映的信息不完整,调查组无法进一步核实查找。

  6.关于“省农委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40亩”的问题调查情况

  调查组在三场村踏查未发现省农委占用土地情况,在三场村村域内有省委机关农场。经过调查组调阅土地登记档案,未发现省农委在三场村土地登记信息。经走访三场村周边村民,均表示没有省农委强占土地情况。省委机关农场在50年代初建设,目前土地已划归国有,不在三场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7.关于“魏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垧”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经排查魏某某没有对应人员和对应地块。

  8.关于“尚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84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经排查尚某某没有对应人员和对应地块。

  9.关于“制药厂、跑马场占长岭村8公顷耕地和村东头0.3亩口粮田”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制药厂和跑马场在三场村有地块存在,是同一宗土地,企业负责人联系不上,该地块目前被法院查封。

  10.关于“宋某某1991年强占土地牛队大院10垧地,2014年开始栽种树木”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阅三场党支部提供的土地合同显示,牛队大院地块分割成三块土地,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5年转让给李永刚、刘苏靓和赵丽颖3人,合计面积107411平方米。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目前原受让者并未再次转让,该地块与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举报人称的宋某某,经查,无对应人员及地块,受让人刘苏靓在受让土地范围内自2012年开始陆续栽种绿化树苗。举报人称宋某某强占与事实不符。

  11.关于“辛某某在第三畜牧场砖厂内强占1垧多土地建房子”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辛某某系辛长林,该地块存在,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5亩。1992年,村委会与辛长林签订过转让协议。目前,三场党支部没有查找到该协议,辛长林长期不在村内居住,无法取得联系。

  12.关于“线压机械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8004.63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现场踏查,未发现三场村有该企业。经过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和土地登记档案,均未查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组在村域内排查没有查找到对应单位和地块。因举报人反映的信息不完整,调查组无法进一步核实查找。

  13、关于“铝合金厂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6300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现场踏查,未发现三场村有该企业。经过查阅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档案和土地登记档案,均未查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组在村域内排查没有查找到对应单位和地块。因举报人反映的信息不完整,调查组无法进一步核实查找。

  14.关于“卢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2垧多土地”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卢某某系卢大伟,该地块存在,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30亩。目前,三场党支部没有查找到该地块协议,卢大伟在监狱服刑,无法核实。

  15.关于“典当行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1垧多,建了一栋房屋”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典当行在三场村有地块存在,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面积15亩。企业负责人长期不在村内居住,无法取得联系,目前该土地院落废弃闲置。

  16.关于“王某某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30000多平方米栽树”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目前三场村村域内没有30000多平方米的林地面积,没有王某某对应人员及经营林地的情况。

  17.关于“新发镇政府强占江沿除去防洪区后剩余的7540亩土地”的问题调查情况

  据三场党支部书记杜春友介绍,三场村沿江除去防洪区后所有土地,面积4000多亩,均已发包给本村村民,不存在被新发镇政府强占的情况。

  18、关于“新发镇党委书记齐某某和黄某某在长岭湖南岸强占第三畜牧场土地大约700亩”的问题调查情况

  信访反映的齐某某和黄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戚洪利和新发镇纪委副书记黄述艳,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人员强占土地问题,调查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查,戚洪利在新发镇任党委书记期间及前后,从来没有在三场村承包、租赁以及占用过任何土地,在长岭湖南岸及周边也未租赁以及占用过任何土地。同时,也未介绍过任何企业和个人项目在三场村用过土地。1988年,新发镇三场村一轮土地承包时,黄述艳因结婚户口迁出,没有在三场村分得过承包地,也未发现黄述艳在三场村承包、租赁过土地。经了解三场村现任村领导,此类问题不存在。因为三场村在长岭湖南岸只有大约300亩土地,此地以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分给村民,每人分得3分承包地。

  19.关于“永荔建筑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从2003年4月10日强占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耕地4260.1平方米”的问题调查情况

  在第4项问题中已答复。

  20.关于“谢某某在江沿地块强占集体所有土地400亩。2012年,新发镇宁某某将第三畜牧场集体所有权土地瓜分,还把集体所有权土地变成建设用地。2015年新发镇潘某某陆续把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国有,开发旅游项目”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阅三场党支部提供的土地合同显示,谢某某系解银元。2009年12月1日,三场村村委会将江沿土地450亩承包给解银元经营,承包期20年。举报人所称谢某某强占集体土地与事实不符。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新发镇宁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宁立新;举报人反映的新发镇潘某某,系新发镇原党委书记潘洪发。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人员变更土地性质的问题,调查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宁立新2009年至2012年末任新发镇政府镇长。经了解三场村和本人,宁立新任职期间从没有在三场村占用任何土地据为己有,也未将三场村任何土地变成建设用地,因为土地改变性质必须通过村委会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审批,乡镇政府没有职权变更土地性质。

  经查,潘洪发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末任新发镇党委书记。经了解三场村和时任行政主要领导,潘洪发没有在三场村使用过任何土地,也没有承包租赁过任何土地,更没介绍过任何企业和个人到三场村开发各种项目。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不是乡镇政府职权范围,乡镇政府无职权随意变更土地所有权。

  下一步,调查组将在目前调查核实基础上,进一步查找相关当事人及相关土地承包协议,力争在2个月内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八、受理编号4096号:“一是北林区四方台镇丰林村村民赵某某毁林3垧。二是东珍村农防林三组北侧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被人非法占用并擅自改变用途。”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北林区四方台镇丰林村村民赵某某毁林3垧。”)

  2018年7月5~8日,绥化市北林区政府组成调查组(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王颂、北林区林业局资源组组长李洪林、林业工作总站工程师白宗元、四方台镇林业站站长刘平)询问丰林村现任村支书、村长、原村支书及走访相关村民了解,均不清楚赵某某为何人,也不知道毁林3垧的具体位置。为进一步核准举报信息来源及内容,7月9日,副区长白璐召集区林业局、区督察室、四方台镇等部门乡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会商,决定进一步排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赵某某线索。7月10日,调查组(四方台镇纪检书记王东涛、司法所长沈永民、林业站站长刘平)与丰林村村民刘某进行了沟通,其称“丰林村不存在姓赵的村民毁林开荒的事,不知道是谁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的”,同时调查组从丰林村委会了解到,丰林村全村共有赵姓农户13家,其中搬迁至异地的4户、三江种地的3户、前20天死亡的1户、现居住本村的5户,均没发现赵姓农户参与毁林开荒一事。

  鉴于举报人举报内容信息不详,既没有指出被毁林地块的具体位置,又没指明毁林人具体姓名,也没有毁林的具体时间,所以调查组无法开展有效调查,举报内容无法进一步核实,待有明确的举报信息后,绥化市北林区将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东珍村农防林三组北侧长1000米、宽10米的土地,被人非法占用并擅自改变用途。”)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东珍村已与丰林村合并,现为四方台镇丰林村。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原东珍村三组后边,土地性质为林地。2005年7月18日,丰林村将位于原东珍三组后边南北老杨树带承包给本村村民金涛,但未签订承包合同(有收款票据),票据上约定自己挖林台、自己买树苗,以后效益归自己,期限自2005年至2027年底,票据右上角写有“此据代合同”,票据中没有体现林带面积。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调查组(北林区森林公安局局长王颂、北林区林业局资源组组长李洪林、林业工作总站工程师白宗元、四方台镇林业站站长刘平)深入实地进行了调查。经现场测量,林带长600米、宽4.5米(包括两侧林沟在内),现林带内种植了大豆、云小豆、玉米等农作物。经调查组询问丰林村现任相关负责人并查账得知,四方台镇丰林村于2005年7月18日将该地块承包给金涛,金涛采伐此地块林木后没有及时更新造林,村里多次督促金涛造林,但金涛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金涛无法联系(当年承包该林地时父母妻儿已举家搬迁外地),此次调查组的工作人员也未能与金涛取得联系,造成林地一直撂荒至2017年。2018年春季,该林带附近约20户农户将自家耕地对应的这条林带位置拱地头耕种了大豆、云小豆、玉米等农作物。

  下一步,北林区政府一是责成丰林村继续联系金涛,督促其还林。如找不到金涛,丰林村向北林区经管站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废止合同(交款票据代)中约定的内容,将此林带收回造林;二是责成丰林村负责督促今年占用林带耕种农作物的约20户农户,在2018年秋季将被占用林带中的农作物清除,将林台平整,达到待栽状态;三是责成北林区四方台镇政府、北林区林业局督促丰林村于2019年春季将此林带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4097号:“向阳垃圾处理场周边弥漫恶臭味,排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导致周边居民癌症多发,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向阳垃圾处理场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垃圾处理场周边居民予以动迁安置。”

  未办结。

  二十、受理编号4098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向阳镇东新立村有人破坏开垦九三村草原问题,近日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到现场检查,但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公示问题的调查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12日,在五常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网址为:ht tp://www.hl j wch. gov.cn/zwgk/j css/8810.ht ml。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二十一、受理编号4099号:“2017年5月,拉林镇满族镇北土村村民郑某某砍伐北土村机动地内1万平方米林地的杨树,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依法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该林地面积12703平方米,为集体所有,土地上林木为郑洪利于1998年前后栽植,林木所有权人为郑洪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五常市拉林镇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7月5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经核实,2017年11月29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郑洪利将北土村东杨树砍伐;2017年12月1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7〕025号);2018年1月16日,将郑洪利传唤到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五森公(刑)拘字〔2018〕001号)。经侦查,郑洪利于2017年9月份,与吉林省榆树市人张树彬达成协议,将其位于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敬老院东的个人所有的杨树出卖给张树彬进行砍伐。张树彬在交纳定金后,组织人员将该林地上杨树全部砍伐,共计砍伐杨树285株、立木蓄积40.93立方米。2018年1月19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树彬传唤到案,并于当日刑事拘留(五森公(刑)拘字〔2018〕002号),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洪利因不具备社会危险性,2018年2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五森公(刑)取保字〔2018〕001号)。现该案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仍在侦查中,案件侦查终结后将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五常市林业部门已责成五常市拉林镇监督拉林镇北土村郑洪利于2019年春季将该林地全部还林。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二、受理编号4100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向阳镇东新立村有人破坏开垦九三村草原问题,近日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到现场检查,但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公示问题的调查结果。”

  此案件已于第一批第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12日,在五常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网址为://www.hl j wch. gov.cn/zwgk/j css/8810.html。

  二十三、受理编号4101号:“一是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被人毁坏后开垦耕地2万多亩。二是新兴大桥西面200米南侧的草原被人破坏,建设新兴工业园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被人毁坏后开垦耕地2万多亩。”)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草原地块位于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距新兴村东张屯屯东约500米处,面积6892亩。1997年10月,方正县政府将该地块分别确权给原兴农村3357亩(方正县政府1997年10月份颁发的〔草权字第001号草原证〕)、原新兴村3535亩(方正县政府1997年10月份颁发的〔草权字第009号草原证〕)。

  新兴村位于天门乡政府所在地东5公里处,由原兴农村和原新兴村合并而成,辖区总面积52平方公里,下辖5个自然屯,分别为毛家屯、东张屯、马家屯、西张屯和魏家屯,人口2316人,耕地面积21154亩,草原使用证面积6892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2018年7月5日上午,由方正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杰同志为牵头领导,天门乡政府、县畜牧总站、县公安局、县国土局等单位共同组成案件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核查,按照1988年方正县国土局土地调查图和1997年方正县政府颁发的天门乡新兴村草原确权证(草权字第001、009号草原证),新兴村蚂蚁河西岸草原面积6892亩,目前,该面积中耕地4688亩(有承包合同4006.9亩,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的形式承包给本村村民,共计241户,没承包合同681.1亩),滩涂2204亩。

  从1996年开始,依照省政府文件精神,新兴村村民陆续对该地块进行耕种,截止到2000年前,按照“宜粮则粮”的原则开垦了适合耕种的土地4006.9亩。

  方正县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于2013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所涉及地块在保护区设立之前所开垦,保护区设立后耕地面积没有扩大。根据黑政办规〔2018〕3号文件精神,“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存在的耕地,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退出和补偿方案,在保障权属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耕还湿(林、草)”。

  经调查小组议定,报请县委主要领导同意,按照承包合同到期一批、退耕一批的原则,计划分三年自2019年到2021年12月全部退耕还湿。对2000年以后私自开垦的681.1亩草原,由畜牧总站、方正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纪委、天门乡政府共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目前已进驻调查,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非法开垦的土地于2019年6月末前恢复植被。

  下一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退耕还草方案,由方正县政府发布退耕还湿公告,对已开垦的草原,自2019年起到2021年12月三年内全部退耕,恢复湿地。同时,由畜牧总站、方正蚂蚁河三角洲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纪委、天门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对违法违规责任人严肃处理。另外,方正县将对全县草原进行全面清查,严格管理,列入保护区的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规进行管理,未列入保护区的由草原主管部门定期巡查,并督促草原使用权单位履行日常监管责任,确保草原植被不被破坏。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新兴大桥西面200米南侧的草原被人破坏,建设新兴工业园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方正县天门乡新兴村东张屯东面,新兴大桥西面,现为新兴工业园区。2012年8月,按照方正县委县政府关于“一区九园”的建设构想,依据方正县天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哈尔滨市政府(哈政土农字〔2012〕耕保18号)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约30亩),其中一般农田(水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17204平方米(约25.80亩),未利用地(滩涂)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796平方米(约4.20亩)。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黑政土挂〔2013〕8号)批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38公顷,其中涉及新兴村调整为建设用地指标面积80000平方米(约120亩),其中一般农田(水田)40831平方米(约61.25亩)、未利用地(滩涂)39169平方米(约58.75亩)。两次省、市政府批准建设用地100000平方米(约15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方正县天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2年8月24日,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方正县2012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哈政土农字〔2012〕耕保18号)批准,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约30亩),其中一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17204平方米(约25.80亩),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2796平方米(约4.20亩)。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方正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黑政土挂〔2013〕8号)批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38公顷,其中涉及新兴村调整为建设用地指标面积80000平方米(约120亩)。

  经调查,天门乡新兴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均获得了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已经批准的100000平方米建设用地,均用于建设天门乡新兴工业园区。经县政府批准园区内4家企业用地,即方正县鑫盛米业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3〕9号,批准面积20000平方米;方正县盛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4〕54号,批准面积28217.90平方米;方正县祥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4〕17号,批准面积15863.20平方米;北大荒粮食集团方正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文号方政土〔2016〕1号,批准面积11253.00平方米。剩余24665.90平方米面积为园区公用绿化、道路及公共设施面积。

  综上,信访反映的地块,批准的土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已依据省、市批复及时将土地供应给企业,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及破坏草原问题。

  下一步,方正县要严格乡镇园区用地审批,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要求,严审项目立项,核定建筑规模,限定容积率。加强各类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占地,禁止占用保护类资源进行开发和建设。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4102号:“依兰县愚公乡愚公村村民胡某某,在愚公村朝阳屯西南的大顶山和团山子乡长丰村西南的四顶山里,非法采矿,年开采量达1万吨,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非法采矿位置分别在愚公乡朝阳村西南侧大顶山和团山子乡南赵村长丰屯西侧四顶山。5月末,张某曾举报过类似问题,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已受理并已开展了调查工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4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依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由依兰县主管工交副县长带队,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信访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愚公乡政府、团山子乡政府,县公安局等多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现场踏查核实。

  经调查,愚公乡大顶山料场成因于附近村屯和村民生产生活采石用料,现可利用资源已基本枯竭,多为风化石,没有经营开采价值。现场没有采矿设备和房屋,石场内有堆积风化石为朝阳村修农田路所备,为防止私采乱挖现象发生,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已责令朝阳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将进出石坑路口封堵。

  四顶山石场所处位置在团山子乡西长丰村西南,经营者刘桂云。2008年左右,以招商引资身份来依兰县在四顶山购买了2家采石场,准备投资办厂。据调查,当时申请过采矿许可证,因为各种原因(具体不详)没有办理下来。办理采矿手续期间有过阶段性的生产,当时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多次现场看管并口头告知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开采。经营者因欠大量债务去向不明(正在调查中)至今无法联系。经查阅档案,四顶山区位现在没有合法的采矿权手续。现场有房屋、电源和陈旧的生产设备并有开采出的石头和石粉等开采迹象,因刘桂云欠胡立鹏5万元(有欠据),刘桂云用山上石料抵债,是否是举报人反映胡立鹏开采暂不确定。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6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国土(矿)立〔2018〕第06号),农电部门和团山子乡政府正在对四顶山上的电源合法性和四顶山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如私接电源将依法断电处理,县监察委已介入调查。

  下一步,为防止私采、非法开采等行为继续发生,依兰县要求团山子乡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对其进行断电、封路等措施,彻底关闭矿山并严格监管,加大巡查打击力度,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4103号:“尤某某和小山子镇原四里界村吕某某毁坏小山子镇原四里界村四屯双山东侧林地,林木,将林地开垦成水田和参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于第31-1批第352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六、受理编号4104号:“2004年至2006年,安达市任民镇双安路的吴某某强占基本农田建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耕地位于安达市任民镇双安路东侧、任民镇四委,为任民村村民于学仁所有,面积3亩,分地时间为2006年,承包期限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末。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安达市任民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镇城建办和土地办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查,2016年6月,王某秋代替妹妹来政府举报吴兆成在其自家房屋后面新建轻钢结构库房,占用王某秋妹妹家的耕地(即是于学仁家的耕地)。接到举报后,任民镇村两级干部及时到吴兆成家新建库房后面的耕地去核实面积,最终认定王某秋妹妹家的耕地面积与台账一致,没有被占用。不久,吴兆成又来政府口头举报邢学友板厂占用王某秋妹妹家耕地生产,经调查邢学友板厂的确占用王某秋妹妹家耕地生产。为平息矛盾,镇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多次找双方谈话,要求双方撤出非法占用的耕地,但双方互不让步。双方主体反映非法占用耕地问题,经镇土地城建部门共同协商后,上报安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2016年11月29日、2018年7月6日,安达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和安达市土地测量综合服务队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吴兆成的库房占耕地127.88平方米,占建设用地88.2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216.07平方米),同时也认定邢学友的板厂占用耕地生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并依法依规分别对吴、邢两家做出处理。2018年7月6日,对吴兆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15日内拆除。目前邢学友板厂已撤出耕地,吴兆成的库房尚未拆除。安达市委市政府责成任民镇政府尽快动员违法占地户自行拆除库房,如逾期不拆,由安达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4105号:“泥河水库在库容超标的情况下蓄水冲毁防洪堤、耕地、林木和墓地等,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造成呼兰区大用镇达户村、立业村、大用村等村屯损失严重。”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八、受理编号4106号:“一是自

  2000年以来,穆棱市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各经营所,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名义,在速生丰产林熟化土地上每隔50米距离开挖一道蓄水沟,造成水土流失。如砍橼沟经营所4林班的王某某20多年前开垦的6公顷速生林熟化土地。二是各经营所存在出售林地给他人放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如砍橼沟经营所赵某某在砍橼沟经营所与林口县柞木林场交界处的林地里放牧;穆棱市兴源镇种畜场王某某在4林班放牧并砍伐上百株大径柞木。三是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绿海小区附近有一家地板块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四是兴源镇种畜场数十人砍伐砍橼沟经营所8林班、12林班的数十方落叶松,用于建房。”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00年以来,穆棱市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各经营所,以“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名义,在速生丰产林熟化土地上每隔50米距离开挖一道蓄水沟,造成水土流失。如砍橼沟经营所4林班的王某某20多年前开垦的6公顷速生林熟化土地。”)

  (一)基本情况

  八面通林业局1963年建局,施业区面积171,891公顷,森林覆被率72.1%。八面通林业局所管辖的基层单位数量共有31个,其中有林场所18个,生产经营单位3个,事业单位1个,9个山下(局址)基层单位。八面通林业局的速生丰产林熟化土地都是坡地,经过多年的耕种普遍存在水土流失现象,为了治理水土流失,八面通林业局按等高线的形式开挖隔离带,并在隔离带上栽植了沙棘等水保植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八面通林业局副局长衡广智带队,由资源、林政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地核实。经调查核实,开挖的隔离带叫复合式植物带,是大竹节壕与地埂植物带、坡式梯田、截流沟的结合体,相比坡式梯田具有蓄排结合,抗蚀能力强,防预标准高,增加林草覆盖率等多重功效,是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耕作措施于一身的水土保持工程,不存在造成水土流失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各经营所存在出售林地给他人放牧,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如砍橼沟经营所赵某某在砍橼沟经营所与林口县柞木林场交界处的林地里放牧;穆棱市兴源镇种畜场王某某在4林班放牧并砍伐上百株大径柞木。”)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89号、第二十六批第280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绿海小区附近有一家地板块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板块厂实为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吉森木业,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兴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韩吉娟,主要产品木制品。该企业成立于2015年12月,于2016年在穆棱市环保局进行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备案号(2016-1-010)。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18年7月6日,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以穆棱市环境保护局和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环保工作人员为成员成立调查组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该厂1985年集体经营,2002年个人承包,2015年更换厂名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吉森木业,主要生产木制品配件出口美国。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有粉尘收集罩,生产车间外有4个粉尘收集装置,厂区内有2个木屑储存房,但未封闭,院内地上散落一层木屑。该企业不设生产锅炉,取暖采取集中供热。现场勘查发现,该企业东侧为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锅炉房,南侧为空厂房,西侧为铁路,北侧为绿海居民小区,距离绿海居民小区29米,企业建设在先,绿海居民小区建设在后。经过穆棱市环保局监测站监测,该企业厂界噪声平均值为48.5分贝,不超标。

  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放粉尘收集装置的车间没有封闭,易对空气造成污染。穆棱市环保局针对穆棱市八面通林业局吉森木业木屑储存室未封闭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于2018年7月8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罚款1万元,责令该企业立即封闭生产车间,清理院内散落的木屑,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兴源镇种畜场数十人砍伐砍橼沟经营所8林班、12林班的数十方落叶松,用于建房。”)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六批第280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