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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下发新《意见》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
2018-08-03 09:44:19 来源:大庆网  作者: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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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3日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我市结合实际,下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三大部分十四条,分别从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三大方面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方面,《意见》提出,严禁越权发文,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另外,要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在规范制发程序,确保合法有效方面,《意见》明确,要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制发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要依法履行批准程序。

  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方面,《意见》强调,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要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制作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另外,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