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8月3日讯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优化城市生态环境,2日,哈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照相关规定,哈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范围包括: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1.50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0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按照通知规定,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城管部门组织征收;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其他代收方式由各区和代收单位自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