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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政策为仿制药研发和应用开绿灯 最高支持500万
2018-09-01 09:32:0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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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日讯 为保障百姓用药需求,降低全社会药品费用负担,日前,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这一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9部门共同起草,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完善支持政策等3部分,具体细化为26条措施。

  在促进仿制药研发上,《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仿制药供求对接、加大仿制药技术攻关力度、做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获得国家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专项的项目,按国际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予以配套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取得仿制研发药技术成果后,按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选择遴选一批发挥突出作用的,每个单位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

  在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上,《实施意见》提出,要引导和鼓励省内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生产仿制药,确保仿制药的标准和质量;通过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对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在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中,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所查出的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在完善支持政策上,《实施意见》包括了将仿制药及时纳入采购目录、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等。其中,将与原研药质量、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并在药品采购平台上予以专门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患双方选择使用;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我省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提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广大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动仿制药替代应用。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