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9月7日讯 盲道,是专门帮助盲人行走的道路设施,便于盲人安全通行。它体现了一座城市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然而,哈市个别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自身方便,将车辆乱停乱放在盲道内,严重妨碍了盲人的正常通行。近期,哈市交警部门对此予以整治。
6日10时许,交警南岗大队警力巡控到嵩山路42号时,发现在该处一人行道内停靠多台机动车并占用盲道违停,狭窄的地方行人甚至侧身都无法通过,迫使行人只能到非机动车道内通行。随后,民警依次对车牌号为黑AA63C5、黑A8KY01、黑AB316V、黑AD7976、黑AVE041等车辆粘贴了违停告知单,这些车辆将被处以100元罚款。
哈市交警部门表示,机动车侵占盲道停车属于违法行为,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将电动车、摩托车、机动车停靠在盲道内。
哈市交警部门也将继续加大巡逻力度,一经发现,一律给予查处。
链接: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盲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损毁。
由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
1、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居住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公共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卫生间、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