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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制定“八条禁令”服务营商环境
2018-09-27 11:06:24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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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27日讯(记者 佘雨桐)27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八条禁令”》。会上,省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刘超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八条禁令”》,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坤明对《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八条禁令”》进行了细致说明。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佘雨桐 摄

  记者了解到,省委部署开展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行动,主动作为,迅速启动了活动。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积极有效服务全面振兴,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发展环境优化,5月份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的意见》,从正面回答了检察机关在优化发展环境中应当如何积极履行职责的问题。从工作情况看,广大检察人员严格、规范、文明、公正司法,为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更加认识到“有权不能任性”尤为重要。继省委政法委部署政法队伍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以来,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将违法违规办案、作风不良、插手干预案件等问题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坚持刀刃向内,清理门户,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队伍,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强力推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客观地讲,个别检察人员不依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办案的问题依然存在,作风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营商环境的优化、损害着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必须采取更加强硬的、严格的制度去约束和规范这些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推动现代化新龙江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此,省检察院结合龙江检察工作实际,制定颁布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八条禁令”(以下简称“八条禁令”),目的就是聚焦与检察职能最直接,与营商环境最密切的违法违纪违规风险点,刀刃向内有力解决检察机关自身突出问题。

  从“八条禁令”具体内容看:二条立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法定职能,着眼检察人员履职中可能出现的不依法履行批捕权、公诉权、监督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利用检察人员身份与律师或特定关系人勾结谋取利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四条聚焦基层办案一线可能出现的司法不规范、不文明、不讲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突出问题提出禁止性规定。如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和公开案件信息、不认真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变相延长羁押期限和讼时限、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和个人冷横硬推等;六条针对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插手市场主体经济往来等问题提出禁止性规定。如插手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任意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账户、干预工程项目投资和企业重组改制、为不法市场主体非法经营提供保护、勾结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等;八条紧盯检察人员履职中可能出现的向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行为提出禁止性规定。如以办案为名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拉赞助、乱摊派,向涉案企业借款、租借房屋或者其他物品,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随意使用检察标志或驾驶警车进入企业、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违规泄露案件信息或商业秘密,损害涉案企业利益等。

  下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八条禁令”为标尺,持续整顿检察人员不依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履职问题。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