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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大庆市旅游业必须明码标价
2018-10-11 09:39:00 来源:大庆网  作者:徐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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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1日讯 日前,记者从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印发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该《规定》于1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我市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规定》分别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商品、旅游景区餐饮业、旅游住宿业的明码标价行为作了详细要求。按照《规定》,省内所有旅游经营者包括景区、旅行社以及为旅游者提供导游、交通(包括索道、观光车、游船等)、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停车等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的销售行为,须与经营场所标示的内容一致。

  其中,旅行社明码标价方面,《规定》要求,旅行社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发布的信息应当列明线路名称、总报价、详细行程安排及时间、交通工具及档次、食宿条件及标准、景点门票组成、参团优惠条件及折扣、旅游者自费项目提示、代收费用项目及标准、旅行社服务承诺和备注说明等,相关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完整。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有偿导游服务并单独收费的,应对导游服务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包括导游服务价格、计价单位、服务标准等内容。

  旅游景区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指出,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信息。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应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景区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优惠减免政策,内容包括优惠减免对象、条件、幅度、购票方法等。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交通运输服务(缆车、观光车、游船、电梯等)价格信息。

  对于旅游商品,《规定》提出,旅游商品包括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当地特产、旅游纪念商品等。旅游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使用商品标价签在所经营商品的展示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做到商品与标价签相符。标示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计价单位(如个、件、盒、千克等)及价格、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国家或省级相关管理机构对部分特殊商品(如贵金属等)有相应管理规定,对标注项目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旅游景区餐饮业方面,《规定》明确,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示销售的各类莱肴、小吃、酒水、饮料、卷烟等商品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其中,菜肴明码标价应当使用菜谱、菜肴展台价格牌、墙上图片菜牌、价格本等方式标示,同一道菜肴在同一家经营场所以不同方式标示的价格应当一致。套餐应当标明该套餐的价格和所含的菜肴、小吃、酒水等内容。旅游餐饮经营者应当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方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

  旅游住宿业方面,《规定》要求住宿业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标示牌或消费目录应当标明门市价格和折扣价格等。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客房价格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房价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客房内提供的商品、餐饮和其他服务等,应当用价目表或标价签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计价单位、价格。免费品应予以标明。

  市物价部门人员表示,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将予以曝光。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