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哈尔滨
搜 索
哈尔滨将出台新规 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2018-12-25 17:58: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春颖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12月25日讯(记者 王春颖)25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出租车若干规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多年以来,哈市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体颜色图案、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的非巡游出租汽车假冒巡游出租汽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活动,严重扰乱和危害了正常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侵害了巡游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些车辆伪装性强、违法意图明显,但不载客就难以证明非法营运事实,查处难度较大,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屡禁不止。《若干规定》的出台将在源头上杜绝非法营运行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假冒巡游出租汽车查处工作。

  《若干规定》中列明了假冒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禁止提供假冒服务。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各种表现形式,《若干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即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智能服务车载系统等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的车辆,都属于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规定,对于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暂扣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对于安装类似设备、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等情况对个人和单位处以相应处罚,最高罚款金额5万元。

  《若干规定》明确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冒巡游出租汽车举报制度,并应及时受理举报,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另外,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涉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暂扣车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若干规定》确定了退出营运后经营者的责任并加强管控。规定退出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清除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拆除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同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原车辆处理情况及流向证明材料,办理车辆营运证件注销和更新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