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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刚过户地板就被泡毁了房东不管 如何维权?
2018-12-30 15:07:30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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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30日讯(记者 佘雨桐) 市民小陈以90万全款购买老李一套房屋,办理过户房屋交付后,小陈发现由于气温过低水管爆裂导致地板损毁,小陈多次联系老李协商让其修复地板均无果,无奈小陈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出仲裁结果,老李修复因水管崩裂造成损毁的地板并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2018年11月5日,小陈以90万元全款购买了老李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一套房屋。11月9日,小陈向老李支付定金15万元,同日老李也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小陈,双方约定待房屋过户当日小陈支付剩余房款。11月15日,由于骤然降温,房内水管崩裂,导致室内部分地板损毁。11月25日,双方到房产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小陈支付了剩余的全部房款。11月26日,小陈发现因水管崩裂造成屋内部分地板意外损毁的情况。小陈多次联系,并致函老李要求恢复房屋原状,老李均不予理睬,多次协商无果后,小陈申请仲裁,要求老李修复因水管崩裂造成损毁的地板,老李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具体交付时间及交付的具体流程。本案中,小陈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的次日发现地板损毁的情况,此时双方尚未签署《房屋清费明细登记确认单》、《房屋买卖交易完毕确认书》,虽然老李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小陈,但双方并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应由老李承担房屋地板损毁的风险。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出仲裁结果:老李修复因水管崩裂造成损毁的地板,并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示市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如房屋突然遭遇起火、发水等意外损毁、灭失的情况时风险的承担主体,避免因买卖双方互相指责、推卸责任导致损毁、灭失情况的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