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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性黑社会 佳木斯四个黑恶势力团伙被灭
2019-03-29 15:41: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陈建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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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3月29日讯(陈建 记者 佘雨桐)29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两级法院2018年以来审理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的四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案例一: 姜某某等9人涉黑案

  2011年起,被告人姜某某利用其担任村领导职务的地位、影响以及家族势力,先后纠集被告人姜某甲(儿子)、姜某乙(儿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以土地纠纷为主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姜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姜某甲、姜某乙为骨干成员,庞某某(外甥)、姜某丙(侄子)、姜某丁(侄子)、姜某戊(侄子)、孙某某(外甥女婿)、陈某某、樊某某(外甥、另案处理)为一般成员,以姜氏父子为首,以亲属、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至2017年该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诬告陷害、伪证犯罪及违法事件11起,非法收入人民币500万余元。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8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和没收个人财产至60万元不等的财产刑。

   案例二:刘某某等20人涉恶案

  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以被告人金某某、连某某、薛某某等人为成员的犯罪组织,在桦南县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行收购他人商品,为非作恶,横行乡里,欺压群众,形成“恶势力”。期间,共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诈骗犯罪1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对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2名被告人判处1万元和3.5万元罚金。

  案例三:于某某等13人涉恶案

  2017年,被告人于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社会无业人员曹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经常在一起,在富锦市内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形成“恶势力”。期间,共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1起。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其他12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1名被告人判处2千元罚金。

  案例四:汪某某等7人涉恶案

  被告人关某某、邓某某经营管理同江市某歌厅、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管理同江市某宾馆、被告人赫某某经营管理绥滨河某歌厅,在经营期间,为获得非法利益,上述被告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汪某某、荆某某、孙某某招募、容留、介绍卖淫,并约定好非法利益的分配方式,在2016年至2018年间,汪某某、刘某某等人介绍卖淫人员在同江市、佳木斯市、绥滨县、建三江农场、天津市卖淫,涉及卖淫人员众多,在同江市引起极大震动,败坏社会风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生活、生产秩序,形成了恶势力。期间,共实施强奸犯罪2起、引诱幼女卖淫犯罪2起、强迫卖淫、敲诈勒索犯罪1起,多次容留、介绍卖淫犯罪。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6.5万元;对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元万至21万元不等罚金。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