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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5倍补偿金!捕杀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处罚来了!
2019-04-12 21:46:50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艳荣 赵威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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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4月12日讯(李艳荣 赵威 记者 佘雨桐)近日,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庭审现场。图片由检察院提供
公诉人。图片由检察院提供

  2018年10月25日,被告宋某某将自制的“飞龙网”(自制捕鸟器)设置在韩家园林业局至兴隆村36公里处公路右侧树林内, 2018年10月26日,宋某某到事先架设好飞龙网的地点,将捕获四只飞龙(学名:花尾榛鸡,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拿回家冰柜存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宋某某家中查获花尾榛鸡死体4只。

  4月10日,呼玛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认为,被告宋某某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该诉讼请求当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公诉人认为,花尾榛鸡虽是本地常见的野生松鸡,但已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宋某某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花尾榛鸡(飞龙)4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以及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第四条,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之规定,宋某某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价值5倍的资源损害补偿金,应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20000元。此次庭审是大兴安岭地区首例开庭审理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并表示,今后要带头学法守法做法律的宣讲员。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