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2日讯 “父亲每月有5000多元的退休金,根本就花不完,法院为什么还要判我们给他支付赡养费?”4月12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召开的婚姻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庭长王洪宇向记者介绍了这个案例,并对这起案件中当事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八旬老父将子女告上法庭
82岁的秦玉东有二子一女,每月的退休工资5000多元,老伴儿去世后,与女儿秦阳生活在一起,后与大儿子秦光一起生活。2018年11月,秦玉东因生病住院花去5万多元,担心存款所剩不多,医药费不足,将来还要雇保姆照顾自己,于是,他要求子女们每人每月给自己1200元赡养费。可三个子女认为,父亲的退休金足够生活费了,将来父亲生病时,三人可以均摊医药费,没有同意父亲的请求。秦玉东一气之下,将三个子女起诉到让胡路区法院,要求他们每人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
赡养协议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今年1月中旬,让胡路区法院婚姻审判庭庭长王洪宇审理此案。在庭审中,秦玉东的儿子秦亮称,父亲与大哥秦光于三年前曾签订父子赡养协议,协议内容为父亲秦玉东自愿将原单位福利分房的购买权赠予长子秦光,由秦光自筹资金购买,购买房屋后,父子一起居住,父亲工资自行支配,如有剩余,对秦光生活给予一定的帮助。秦玉东与秦光在协议签字处签字。
秦亮当场出示了这份证据,并称,既然这份赡养协议中已经对父亲的赡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他就不需要赡养父亲了,更没有理由支付赡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赡养协议是原告与秦光的真实意思,内容合法,对协议签订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免除其他两位被告法定的赡养义务,当原告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告仍有权向两位被告要赡养费。
法院:父母经济条件好与子女支付赡养费不冲突
庭审中,秦阳提出,父亲80多岁了,每月退休金5000多元,还享受医保,这些钱他根本花不了,不应该再向儿女要赡养费了。
针对这个问题,王洪宇在判决书中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对老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原告现已年迈,且无劳动能力,三个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根据此规定,原告起诉要求三个被告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原告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应结合其身体情况、当地消费水平、其他实际需要以及子女收入水平等情况,酌情考虑。
原告本人虽有退休工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原告年迈,体弱多病,日后雇人看护、租住或购买住房、治疗疾病等方面仍有需求,三个被告对原告未来的生活、疾病治疗、精神需求等方面负有法定的义务。
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原告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由三个被告自2019年2月份起,每人每月向原告秦玉东支付赡养费1000元。
王洪宇说,很多人一直有一个误区,认为只有父母需要时,自己才会给他们赡养费,却忽略了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子女不能因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对父母的赡养要求置之不理。(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