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5月24日讯 23日,生活报刊发了《我省将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征求意见》的稿件,见报当日,许多哈尔滨市民通过生活报留言,对此,生活报记者梳理出比较集中的问题,并将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相关具体条文展示给市民,让市民了解草案送审稿的具体内容。
-微信网友可喜可贺留言:物业不作为、失信谁来管?
●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四条显示,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履约监督机制,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及“黑名单”,记载违法违规和诚信履约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此外,第六十五条显示,县级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计入诚信档案: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资金;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共有物业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严重损害业主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等。
-微信网友密斯李留言:物业现在都在电梯里安装梯控,通过梯控这东西催缴物业费。这是不合理的,梯控也有安全隐患。作为业主,我不欠物业费,但是我反对安装梯控!
-微信网友小温留言: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完一年交还是先交再服务一年?
●草案送审稿第五十六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而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和车辆进入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