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30日讯 (记者 佘雨桐) 5月30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香坊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等2人敲诈勒索,诈骗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2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2016年4月至5月,邹某(已判决)纠集刘某、李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区内以“碰瓷”手段对出租车司机连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邹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发后二人退赔了所得赃款。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顺水街等地,刘某、李某伙同邹某多次对出租车驾驶员谎称其脚部被该车碾压,采用语言威胁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刘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犯罪数额5200元;李某参与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数额3600元。
2016年5月11日17时许,刘某与邹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蒋化村附近搭乘白白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南岗区红旗乡红旗村附近时,刘某下车,白某某启动车辆欲驶离时,刘某谎称其脚部被出租车碾压,骗取白某某支付“医疗费”8000元。
香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用“碰瓷”手段敲诈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交通事故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某、李某均系主犯。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