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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房产继承等11项收入免征个税
2019-07-08 10:22:14 来源:大庆网  作者: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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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8日讯 “父母把房子赠与子女是不是不用缴税了?”“微信群里抢红包要缴个税吗?”日前,关于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如何缴税以及何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引发不少市民关注。6月25日,《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发布,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总体来说,房产无偿赠送的几种情况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项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房产赠与子女不用缴个税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份公告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据了解,“偶然所得”包括以下5个部分: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这其中,最受市民关注的,还是房产赠与的问题。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需要缴纳20%的税率。”该工作人员说。

  《公告》同时明确,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不属于上面情况的房产赠与,需缴纳20%的个税。

  商家赠送的折扣券不用缴个税

  现在,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日常生活中,不但亲朋好友之间会互相发红包,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红包开展促销业务,还会派出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那么,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折扣券那些不需要缴纳个税。”该工作人员说。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是否需要缴税呢?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公告》所指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所以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