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8日讯 (记者 佘雨桐)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及典型案例发布会,全面总结了2018年度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据悉,2018年大庆市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行政案件359件(含哈尔滨市政府为被告案件40件),结案318件;审理二审行政案件105件,结案102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85件,结案684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2件,其中大庆地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5件,主要集中在公安、土地、安监、政府信息公开、民政等领域;以哈尔滨市政府为被告的败诉案件7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行政机关败诉率为6.92%,较2017年同比下降5.58个百分点,行政机关败诉率逐年降低,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案例一:对住建局处罚不服,建筑商起诉行政单位被驳回
江苏某集团公司系阳光嘉城三期F-49号楼的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3年竣工,同年业主入住。2015年底,业主向某住建局投诉涉案房屋存在墙体、梁、楼板多处裂缝等质量问题。
2016年6月,江苏某集团公司对楼房裂缝问题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房屋楼板的裂缝为施工阶段所致,属非承载性裂缝,暂不影响结构安全,建议对该楼板的裂缝应进行修补整改处理,以保证结构的耐久年限及结构质量。该裂缝的修补整改,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017年7月,该工程的开发单位对房屋质量问题委托鉴定,结论为:房屋部分轴梁构件截面尺寸、楼板厚度、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均超出规范允许的偏差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
某住建局就房屋质量问题多次组织业主与江苏某集团公司调解未果,于2017年6月12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法定程序后,2017年8月11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江苏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江苏某集团公司和工程开发单位委托所作的两份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案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是施工阶段未按照标准技术规范施工造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某住建局对江苏某集团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案件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听证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江苏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安局做出不当行政行为成被告,启动主动纠错程序
2018年1月12日,大庆昌升某公司的经理张某(违法行为人)来到陈某某经营的商铺,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陈某某腾退房屋,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争吵,张某用店内的灭火器将商铺大门的双层玻璃打碎。
公安机关调查认为,陈某某租赁的商铺所有权人为大庆昌升某公司,合同期满后,该商铺的使用权人不是陈某某,所以公安机关找到大庆昌升某公司,让该公司签署了对张某的谅解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不予行政处罚。陈某某认为公安机关对张某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某与大庆昌升某公司的租赁合同虽然期满,但双方并未解除合同,而且还延长了租赁合同期限,在案发时,该商铺的使用权人仍然是陈某某,被砸坏的大门也是陈某某租赁后安装的,故陈某某是被砸坏的大门的合法所有权人。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了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公安局意识到其不作为的行为不当,随后启动了主动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不予处罚决定,重新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公安局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撤诉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准予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三:跑“黑车”被罚却告交通局,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18年2月12日,某交通局稽查支队稽查二大队在龙凤区检查时,发现唐某驾驶的车辆内载有两名乘客,车上乘客系唐某在龙凤区商贸城招揽,有偿载到龙凤区向阳屯。
经调查核实,涉案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故于当日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下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日送达原告唐某。2018年2月13日,某交通局制作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对唐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于当日送达唐某。2018年2月22日,经集体讨论,某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唐某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送达唐某。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向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其行为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违法事实有某交通局提供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能够证实。某交通局在对唐某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集体讨论等相关程序,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