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庆政规〔2019〕9号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庆市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在全市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禁猎对象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列入黑龙江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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