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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还酒驾 哈尔滨一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罚八千元
2019-08-15 13:43:57 来源:东北网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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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8月15日讯(记者 佘雨桐)15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三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19年2月1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通过城鸡线60公里230米铁路道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2月15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2.390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一案

  2017年11月30日19时40分,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红灰色奇瑞牌出租车,拉载乘客到达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西站二楼落客平台时,被值勤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公安民警将徐某带至大庆市第四医院提取血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徐某对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案发时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又醉酒无证驾驶营运机动车拉载乘客,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部犯罪情节,对徐某应从重处罚,但可适当减小从重幅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时某危险驾驶一案

  2018年11月2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时某在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经哈尔滨西站落客平台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97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在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