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6日讯 双十一即将来临,各大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已经启动,线下各大商场也参与其中,消费者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也会遇到网购虚假宣传、货不对板、延迟发货、快递变“慢递”等问题。
为使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期间避开各类优惠陷阱,提高辨别商品的能力,市市场监管局特通过晚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谨防权益受损。
官方提示防范双11消费陷阱
1.小心低价陷阱
在“双11”来临期间,一些电商早早地挂上了“超低折扣”的宣传标语,很多消费者看到价格认为“买到就是赚到”,不假思索地下单付款,但有的促销商品先抬价再打折,更有甚者以次充好,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活动的详细情况以及店铺和商品的相关评价,对不同的购物平台和商铺进行“货比三家”后再做决定。
对于心仪商品,要关注平时的消费价格,看看是否存在真正的实惠。
2.慎点红包和虚假链接
小心红包诈骗,索要个人信息的红包不要碰,分享链接后与好友共抢的红包需谨慎,高额红包要小心,拆红包要求输入密码不可信。
此外,大家还要谨防抽奖和虚假拼团链接。消费者要辨别清楚:一元拼大奖大部分实为抽奖;低价拼团基本是为了获取用户隐私信息;虚假拼团链接有些可能带有木马病毒。
3.使用正规支付平台支付
“双11”作为网购高峰期,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良机”。网购时应选择信用良好的网购平台和网络店铺,并使用正规的第三方支付软件。
切忌在QQ、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转账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不要轻易透露真实姓名、证件号码以及银行账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取出快递时,不要随意扔掉快递包装,应将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撕掉后再丢进垃圾箱,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4.电商专供小心被“套路”
“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销售的产品看似一模一样,但是在颜色、内件配备或某些功能上存在差别。所谓的“电商专供”商品一般价格较低但是品质较差,特别是服装、电器、鞋帽、箱包等品类较多,消费者要擦亮眼睛。
此外,网购商品时,因不能现场挑选商品,假货、水货鱼目混珠,尤其在“双11”时段,消费者切勿贪图便宜而买到仿冒产品。
5.避开“消费陷阱”
“双11”期间,个别商家为了提高销量,不惜进行虚假宣传来博取消费者的关注,有的商家贴出的优惠券在实际使用中限制多多,有些则是以支付定金享受打折的方式进行销售,但实际购买的价格却与之前的价格大同小异。
针对“交定金抵现金、优惠券”的活动,建议消费者在交定金的时候一定要先咨询,了解清楚交定金抵用后的价格,交定金后是否能抢到优惠券,抢不到定金是否退还,要看清楚优惠券的适用范围等信息。
6.保留凭证以便维权
网购商品时,要索要发票或收据,对商家宣传、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做好截图,以防不良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更改活动规则,导致个人权益受损。
注意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期限,保留好消费凭证,比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购物页面截图等,以便出现纠纷能及时有效维权。
发生消费争议时,第一时间与卖家或电商平台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也可以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遭遇骗子、钓鱼网站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电商五大套路蒙骗剁手族
本报记者总结了近年来市民在网购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套路,希望给大家提个醒,避免上当受骗。每年双11或618期间,商家为了增加宣传的噱头,常常将商品涨价后,再以打折的方式销售。所以,遇到涨价后打折的情况,折后可能更贵。
除了以上的方式以外,像超低价商品多为残次品、送赠品不售后、漏洞价实际是忽悠价、用了优惠券其实价更高这样的方式,更要小心。商家推出的许多优惠都是其精心设计的套路,希望市民不要过于狂热,轻易相信,以免损失钱财。
网购遇问题可向“电商直通车”平台投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市消协已开通了“电商直通车”平台,该平台依托中消协原有的投诉与咨询系统,增设了电商企业处理投诉链接通道,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市消协联系,工作人员会将消费者投诉通过系统直接发送到入驻的电商平台售后服务体系,电商平台收到投诉后,将给予快速处理。
目前入驻电商直通车平台的企业有淘宝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唯品会、亚马逊、1号店、聚美优品、国美在线、携程、去哪儿网、优酷土豆、大众点评、美团网、风行网、饿了么、网易考拉海购、滴滴出行、中国移动、乐视、人人车、优信二手车、58同城、途虎养车、金毛豆。
《电子商务法》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强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出台之后,对于引导消费者、规范网络经营者的经营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角度考虑,其在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角度考虑,其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三是从法律后果的角度看,若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电商法》还规定了运输风险的责任承担事项。
这里的风险指的是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之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后责任的承担。
《电商法》规定,如果发生风险,这个责任原则上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风险和责任,但是,例外的规定是,对于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风险由消费者承担。
此外,《电商法》更加明确了双方之间的风险负担,使得以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
还对捆绑销售作出了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不合理的搭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是被禁止的。
《电商法》将之前的规定延用到电商销售中,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遵循的义务性规范,此外,明确了默认同意属于禁止性规范,这无疑对于消费者是巨大的福利。
同时,为增强其保护力度,如果经营者存在违反禁止搭售的规定,需承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