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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专栏》(一)
2020-02-05 17:33:00 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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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司法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司法部的工作要求,积极应对当前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收集整理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规定,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指引。

  防控法律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法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规定,密切接触者指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发病后,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感染者(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三版)》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对接触者管理要求如下: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拒不执行者,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

  3.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具体内容见《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方案(第一版)》。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对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及共同生活、学习、工作中密切接触者之外的一般接触者要进行健康风险告知,嘱其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以及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近期活动史。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各县(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我省社会公众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防控不利、推诿病人、拒绝诊疗等行为时,该怎么做?

  2020年1月25日,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设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问题举报电话的公告》指出,从即日起设立举报电话,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不力、推诿病人、拒绝诊疗,造成疫情扩散等问题,请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举报监督,对有上述行为者将予以严肃问责追责。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0451-82469245;哈尔滨市道里区卫生健康局0451-87653178;哈尔滨市道外区卫生健康局0451-57673117;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健康局0451-82762345;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健康局0451-87280108;哈尔滨市平房区卫生健康局0451-81001100;哈尔滨市松北区卫生健康局0451-88105166;其他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问题举报电话详询://www.hlj.gov.cn/zwfb/system/2020/01/26/010918665.shtml。

  黑龙江省社会公众如有传染病防控及疫情日常防护等问题,如何咨询?

  2020年1月25日,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省十三地市县区疾控中心咨询电话,如有传染病防控及疫情日常防护等问题可以拨打电话咨询。黑龙江省疾控中心0451-87907381;哈尔滨市疾控中心0451-85985481;全省十三地市县区疾控中心咨询电话详询//www.hlj.gov.cn/zwfb/system/2020/01/26/010918664.shtml。

  2020年春节假期延期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020年1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复业的紧急通知》,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转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何为“九小场所”?疫情防控期间,黑龙江省对“九小场所”加强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九小场所”指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馆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2020年1月29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2号公告》规定:

  麻将馆、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足疗、酒吧、茶庄(社)、咖啡厅、球馆、健身房等休闲健身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自1月28日起停止营业(上课)。重新营业(上课)时间,以通知或公告为准。

  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如小旅店、小商店、小洗浴、小发廊是否停业或限制营业,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严格限制婚丧嫁娶等人员聚集活动,严厉打击聚众赌博等人员聚集型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黑龙江省社会公众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黑龙江省疾控中心提示市民新冠肺炎防控期如选择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请遵守以下流程及注意事项:

  1.患者应到指定社区服务中心或诊所预检分诊点(有醒目标识、指示牌)向负责人员咨询问诊。

  2.如就诊人员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主动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谨防交叉传播感染,配合医护人员做好体温测量等必要的监测项目。

  3.必须如实向医护人员提供与病情相关的详细信息。

  4.在医疗机构待诊期间保持安静,尽量减少走动和人员聚集。

  5.如出现体温逐渐升高症状,须尽快及时到二级以上医院接受规范诊治。

  6.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途中必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密切接触。

责任编辑: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