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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制定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2020-02-12 09:01:02 来源:东北网  作者: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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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2日讯 2月11日,记者从大庆市委政法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涉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市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九类违法犯罪行为,对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网上协同办案等提出要求。

  《意见》明确了涉疫情刑事案件涉及的九类违法犯罪行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暴力伤医行为;制假售假行为;哄抬物价行为;诈骗、聚众哄抢行为;造谣传谣行为;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行为;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

  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九类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玩忽职守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共计33个具体罪名。”

  “《意见》还对实时信息通报、案件对口报备、提前介入办理、重点案件会商、舆情宣传引导、发布典型案例、网上协同办案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市委政法委工作人员说。

  ——实行信息实时通报。建立政法机关之间涉疫情刑事案件实时信息共享通报制度,公安机关应在立案侦查当天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检察院、法院。检察院应在决定提前介入当天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法院;对拟提起公诉的,应在提起公诉两天前通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法院。法院在案件判决后,应在当天将判决结果告知同级党委政法委、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做好案件对口报备。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内部报备机制。各办案单位对受理或介入的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应于当天内向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市检察院刑事业务部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备。重大、敏感涉疫情刑事案件应实时报备。各县区政法委接到同级政法部门通报信息后,应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报备。

  ——提前介入审查审理。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于立案24小时内商请同级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院应在接到商请24小时内指定专人或组织专班开展介入工作。检察院提前介入后,应同时通报同级法院。同级法院应指派专人对接,为依法快审快判打好基础。

  ——落实重点案件会商。在办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对于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存在争议的,应在提起公诉前启动会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疫情刑事案件,经会商仍未形成统一意见的,由市级政法机关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向省级机关请示汇报。

  ——加强舆情宣传引导。全市政法机关要加强对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宣传和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对外宣传合力。

  ——实时发布典型案例。各办案单位要及时收集梳理涉疫情刑事案件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强化网上协同办案。疫情期间,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全市跨系统业务协同平台的信息化优势,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阻断人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保障干警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政法单位要加强技术设备日常维护,保障执法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案快办等程序,加快办案节奏,严格依法快侦快诉快审,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做到宽严有据、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