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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60岁老人当原告,3岁孩子成被告!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2020-08-04 15:12:11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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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是年仅3岁的小男孩,一个是年近60岁的老人。是什么样的案件让年龄相差如此悬殊的二人对簿公堂?

  2019年3月17日晚上,在牡丹江市文化广场,牛某花了10元钱给3岁的儿子张某租了一辆白色的电动玩具车。

  广场上并没有划定电动玩具车的玩耍区域。独自坐在玩具车里玩耍的张某将步行路过,年近60岁的孙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小男孩的母亲牛某赶紧把孙某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大部分的治疗费用。经过诊断,孙某的右侧踝关节骨折,关节功能丧失达到50%以上。

  因为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2019年9月,孙某向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年仅3岁的第一被告张某,作为出租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刘某,也被孙某起诉,成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因为张某的年龄不满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小男孩张某的父亲和经营者刘某就赔偿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刘某看来,自己只是将玩具车租赁给了张某,并没有对孙某实施直接的撞击行为,不应该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小男孩的父亲认为,刘某作为出租儿童电动车的商家,在孩子使用电动车过程中没有对家长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故出租者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法官的努力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上调解,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由第一被告赔偿原告5.5万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3.3万元。

  在全国各地电动玩具车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孩子单独驾驶玩具车存在一定危险,在此,小编也提醒大家孩子在尽情玩耍的同时家长及经营者也要尽到相关责任义务。多一份责任心,多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不要让愉快的亲子时光变了颜色。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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