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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0-08-28 15:37:34 来源:东北网  作者:安泽 霍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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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安泽 摄

  东北网8月28日讯(记者 安泽 霍枭涵) 记者从28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21日经黑龙江省人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国内首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全面部署并扎实推进了改革。作为整省试点,到2019年底,全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比国家要求提前两年。截至目前,全省已有9966个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占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99.8%。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全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2018年村集体资产总额490亿元,实现收入5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9年,资产总额达到521亿元,收入达到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7.2%。是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快时期。

  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在组织架构、核算体系和管理运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适应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发展的需要,2017年,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开始立法调研,2019年11月,省司法厅、省人大农林委员会、省人大法工委参与条例起草修改。根据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结合黑龙江实际,多次进行修改完善。

  据悉,《条例》共有8章57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管理主体、股份合作体制和资产运营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进行了固化。《条例》的出台是我省农村改革的重要成果。

责任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