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证”是很多人都会经历的事,为了通过考试大家会努力夯实专业知识,为未来的从业打好基础。同时,证件也能够证明身份、经历、能力。比如,拥有职业医师证就拥有了处方权还可以开个人诊所或者到医疗机构任职……
但偏偏有些人总想着“走捷径”,在考试中找“枪手”替考,不但害了自己还连累他人。
案情回顾
刘某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却不想努力学习,只得打起了歪主意,找到郑某帮其联系“枪手”替考。郑某表示“包在我身上”,郑某又联系郭某找到“枪手”张某并许诺成功后给予张某10000元报酬,不料在考试当日张某被当场抓获随后郑某和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郭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刘某、郑某、郭某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且属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了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四被告人均是研究生毕业,接受过正规的系统教育,其中一名被告人,已经是医生对于本该认真对待的考试。他们或选择铤而走险或没有及时劝解,纵容他人酿成了悲剧,我们一生中会遇到许多考试,这些考试不仅是对我们能力的检测更是对品德的考验。希望大家牢记:明礼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更是走向社会最基本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