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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合谋骗保30余万!好友三人均获刑
2020-10-20 19:53:29 来源:东北网  作者:付建国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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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10月20日讯(付建国 记者 佘雨桐)酒后驾车出事故,为了获得车辆保险,便与他人虚构事实,合伙骗保。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保险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三名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均是大学文化,且为多年好友,其中杨某原是大庆一国有企业的职工,段某、马某分别为大庆一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贸易公司的董事长。

  杨某有一台奥迪牌A8L轿车,其为车辆购买了全险。2016年3月3日零时30分左右,段某喝了几杯啤酒后,借开杨某的轿车,当行驶至大庆一学校附近时单方肇事,并打电话给杨某。

  半个小时后,杨某赶到事故现场,随后杨某、郭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未喝酒的马某,让其到现场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

  马某打车来到现场后,伙同段某、杨某等人向车辆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报险,马某自称驾驶员向保险公司出险人员做了虚假陈述。

  后肇事车辆被送至大庆一汽车修理部维修。2016年5月末,段某家属将修车款33.5万元支付给该汽车修理部。

  同年8月末,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车险33.5万元,该款转账至杨某银行卡内,钱款全部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案发后,杨某家属已赔偿保险公司全部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另案重大犯罪嫌疑人。

  经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虚构交通事故事实,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

  法官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三被告人杨某、段某、马某,因段某酒后单方肇事,知悉酒驾车保险公司理赔不了,便合谋,通过虚构交通事故事实,找到未饮酒的被告人马某来冒充肇事车辆驾驶员,以此骗取保险理赔款,故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三被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被告人具有大学文化,属于“文化”人,本应好好珍惜当前的大好前程,但他们为了能让肇事的车辆能获得理赔,便合谋虚构事实,以此骗取车辆保险金,最终被判刑,国企职工被开除,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生意严重亏损……

  在此提醒,钱财要通过合法劳动获得,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最终只会自食其果,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