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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为幌 “软暴力”实施诈骗
2020-10-23 15:37:59 来源:牡丹江晨报融媒体  作者: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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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23日讯 十多年前,全国保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态势,一批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纷纷落网,“黑恶势力”持刀棒甚至枪支打打杀杀,动辄造成人命惨案。如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风起云涌,“黑恶势力”的暴力手段也由“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变,甚至全部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在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等47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阳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案中, “软暴力”尤为明显。

  【案情简介】“软暴力”致人严重“内伤”

  该组织将成立的公司分为风控组、业务组、合同组、外访催收组和会计五组,由外访催收组专门负责暴力催收工作。催收时,为获取非法利益,由组长安排多名催收人员统一着装,显露纹身实施上述“软暴力”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最终该组织以暴力犯罪为依靠,形成22名成员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45名成员参加的“套路贷”犯罪集团,大肆侵占个人财产,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致使绝大多数受害群众在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名受害人远走他乡,打工还债,两名受害人被迫成为本案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生活秩序,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阳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22名被告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某是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九年不等。一审宣判后,张某等24人分别以“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原判决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本案现在二审审理期间。

   【司法意义】“软暴力”也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为如何采用“软暴力”手段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本案中,涉案组织主要采取扰乱借款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软暴力”手段,表现为对借款人语言威胁、扣押财物、到单位滋扰、强行换锁入户占房、威胁被害人家属、借款人住处砸玻璃、向家中扔臭豆腐、封堵锁眼、用斧子砍门、在房门、走廊、电梯等处用自喷漆喷涂、强行换锁进入并录制视频。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软暴力”可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基础性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不必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更不需要以暴力随时付诸实施为条件。本案中的“软暴力”充分体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也体现了“软暴力”行为引发的危害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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