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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为了一个公众号“撕”到仲裁庭 赔付160万元
2021-01-16 09:15:19 来源:东北网  作者: 唐继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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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6日讯(记者 唐继厚)闺蜜因为有着相同的兴趣爱好一起经营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可是却因经营理念产生分歧申请仲裁。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结了该案,判决最终经营者赔付前期合伙人160万元。

  文女士、田女士、张女士是好友,经常聚在一起发掘新鲜有趣好用的东西,苦于找不到想看的有关消费和生活方式的公众号,于是三人做了一个这样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由文女士以个人名义在微信平台上注册。在公众号筹备期间,三人主要通过微信群聊对公众号的logo以及发文样式等细节进行沟通。因经营有方,粉丝很快就涨到10万多,随之而来的品牌合作机会也为公众号带来巨大利润,在留足发展基金后,三人平均分配了剩余利润。

  随着时间的推移,三个人经营理念产生分歧,文女士修改了公众号的密码,导致其他二人无法进行登录操作,故田女士、张女士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分配剩余利润,将公众号折价补偿。但是,文女士认为涉案微信公众号是由其申请、注册并享有使用权,田、张二人参与公众号文章撰写,三人仅是在发稿上的合作,不存在合伙关系,故不同意田、张二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文女士、田女士、张女士之间的关系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的法律属性,作为合伙财产在合伙关系终止后应予以分割。

  最终,文女士支付田女士、张女士剩余利润、折价补偿款合计160万元。

  仲裁提示:设立个人合伙时,尽量避免采取口头形式,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退伙机制以及财产分割等进行约定,可避免发生争议后发生举证困难的情形。

责任编辑:姜继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