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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大庆市所有排污单位要按证排污 咨询电话公布
2021-03-03 09:21:09 来源:东北网-大庆晚报  作者:袁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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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东北网3月3日讯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国家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关系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环境与质量。

  3月1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于本月起开始施行,大庆市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领证、按证排污,这既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大庆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其中,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permit.mee.gov.cn),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列入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记者了解到,大庆市排污单位涉及火电、造纸、石化、水泥等81个行业,以生产类型企业为主,涉及居民生活的,主要包括医院和加油站。

  2020年,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下,大庆市基本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

  目前,全市已向599家排污单位核发了排污许可证,2130家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登记。

   按证排污违规受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说,大庆市各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落实自行监测、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未按照要求,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记者了解到,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办证咨询电话公布

  大庆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支持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如果在办证或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相关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公布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提醒,各排污单位应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

  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申领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仅仅是开始,大庆市各排污单位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落实《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项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护碧水蓝天,共建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