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是很多人的精神寄托,是朋友也是“家人”,但同时饲养宠物也容易给其他人带来困扰,我们经常能看到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报道,这类案件大多以动物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收尾。小编今天带来的案子,却有一点点不一样。
偶遇黄狗遭惊吓
2020年11月19日早上,姜女士像往常一样,乘电梯下楼,准备上班。在电梯中,姜女士正赶上牵着一只大黄狗的郝女士,按电梯准备上楼。当电梯门打开时,姜女士迎面见到大黄狗,感到害怕。随后,姜女士将郝女士起诉到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郝女士赔偿受到惊吓的损失。
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监控视频资料,根据监控显示,被告郝女士察觉到原告姜女士异样,牵着狗退到电梯间右下角,此时原告姜女士站在电梯内,几秒后电梯门关闭,原告姜女士乘坐电梯上楼,而被告郝女士则进入另一部电梯离开。
在庭审中,原告姜女士诉称,当时,在打开电梯门的一刹那,被告牵着的大黄狗向其扑来,其受到惊吓,花去医疗费近千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等费用1万余元。
被告郝女士辩称:她和牵着的狗都没有进入电梯,根本没有惊吓到原告,故其是否有损失及损失多少,均与自己无关。
裁判结果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电梯打开的一刹那,突然面对一只大型犬,表现出特别的惧怕,属于人的正常反应。但仅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监控视频来看,被告郝女士的狗在案发时配戴了狗绳,并由被告牵着。被告牵狗欲进电梯时,发现原告怕狗,便主动退到电梯外间的角落,再未进入电梯。可见,原告与狗并无接触,被告处理方法也并无不当,在整个过程也不存在动物加害行为。
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伤害,以及具体损失的证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的动物侵权案件,绝大多数判决了狗的主人或管理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其中最重要原因是他们采取散养方式,未栓绳管理,最终酿成动物伤人事件。
小编在这提醒大家,外出遛狗一定拴好绳子,如果我们在外面,遭遇动物侵害,务必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及事发现场照片,为日后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