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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车位“撞上”人防门,法官会怎么处理呢?
2021-05-28 14:34:2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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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了10万元,从开发商处购买地下停车位,使用过程中发现车位旁的人防门打开后,自己的车位就没法使用,业主要求解除合同,结果遭到开发商拒绝,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当车位“撞上”人防门,法官会怎么处理呢?

  因为小区停车难,冬天室外温度低,2020年3月,业主姜先生从大庆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地下车位,并签订一份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0万元转让费用,被告也向原告交付了车位。

  使用之初,由于人防门是关闭的,原告并没有发现人防门对停车有障碍,车辆还能正常进出。但不久后,随着地下车位使用人数的增多,人防门也正式投入使用,用于行人进出。

  而每次人防门开启后,姜先生的车位就再也无法使用。为此,姜先生与开发商发生争执。姜先生认为,因为人防门问题导致其车位无法正常使用,此合同依法应当解除。为此,他多次要求其退回全部车位款,均遭到对方的拒绝。

  但双方协商始终未果。2020年4月初,姜先生将对方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返还全部车位款。

  诉讼中,双方争议较大,针尖对麦芒,各说各的理,都不同意调解。

  原告姜先生认为,车位后方右侧人防门占用了车位及向上空间,并且车位空间在人防门开门半径内,人防门开启,车位就无法使用,故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姜先生还向法庭提交车位照片,用于证明人防门在关闭时就占用车位空间,开启后车辆就无法停入车位。

  被告开发商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认为车位侧墙人防门另一端,就是单元电梯前室入口,两侧空间为敞开连通状态,进入此空间无需通过人防门,且人防门无开启必要,因此不影响原告使用。另外,人防门也并未严重占用车位划线内空间,并没导致车位功能完全丧失。

  鉴于双方当事人矛盾特别尖锐,为平息矛盾,主审法官遂决定深入现场进行实地了解,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场。

  5月8日上午,主审法官和书记员一同来到案涉车位,在双方见证下进行现场测量,测量车位实际面积,勘察人防门位置及其所占用车位面积。

  经现场勘察,车位面积虽然达标,但是人防门的厚度高达15厘米,占用车位里侧空间,车位正在人防门开启半径内,车位如停车,人防门就无法开启。对这样的勘察结果,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就本案而言,被告在人防工程区域设置停车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车位设置不应影响其使用功能,但经实地测量,车位停车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同时,人防门开启也影响车辆的停放,故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于5月18日上午进行了公开宣判。宣判后,双方表示不上诉,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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