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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通报全省法院涉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情况
2021-06-01 16:44:00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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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5月31日上午10时,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20年以来根治欠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喜平作主旨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徐树与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回答记者提问。10余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发布会。新浪网和高院官方微博对发布会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发布会现场

  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262件,审结241件,结案率91.99%。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30件,对32人给予刑事处罚。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676件,结案率84.29%,执行到位金额1922.29万元。

  黑龙江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喜平作主旨发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徐树答记者问

  黑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信息处处长刘雨茎主持发布会

  2020年初,黑龙江高院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将“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作标签化处理,便于实时监控案件流程及进展情况,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诉讼监督力度,依法制裁违约行为,公正高效审理涉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发了《关于审理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民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积极主动保障疫情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合法权益。同时,与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与审理的标准和衔接方面进行了统一,减轻了农民工维权负担,提高了审判质效。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罚惩戒功能,加大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了惩戒和警示作用。高院依法切实保障农民工群体胜诉权益,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解决欠薪案件执行难问题,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快速执行、优先执行,全力解决农民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问题。全省法院创新工作方法,落实便利农民工诉讼维权新措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次通办诉讼服务,为农民工维权提供诉讼便利。高院通过加大调解力度,开创农民工工资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涉农民工工资纠纷民事案件调解结案91件,以撤诉方式结案88件,调撤率达74.28%。全省法院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处理一案,警示一片”作用,促进了企业合法用工和农民工理性维权。

  黑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王剑发布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黑龙江高院执行二庭庭长王洪亮答记者问

  黑龙江高院刑二庭庭长梁洪涛答记者问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好“治欠保支”相关工作,以根治欠薪为目标,及时依法妥善办理各类涉农民工工资报酬案件,提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治日报提问

  去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请问徐厅长,《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总体情况如何?下步有什么考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徐树

  谢谢新闻媒体朋友对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关心。这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们成立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市县三级快速联动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合力推动根治欠薪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一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克服疫情影响,通过多措并举、多点发力,有效遏制和解决了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政府层面,强力推进各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畅通农民工依法维权渠道,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和农民工讨薪信访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实施欠薪失信联合惩戒。从社会层面,全省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欠薪问题更加关心关注。从司法层面,公安、法院对根治欠薪高度重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司法服务措施。从企业层面,守法自觉性不断提高,认真执行《条例》相关规定,积极创建信用企业和和谐劳动关系。从劳动者层面,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们在畅通窗口、网上平台投诉举报维权渠道的同时,今年又在建筑工地推出了“农民工欠薪维权一码通”。全省基本构建了源头预防、过程监管、欠薪清偿、违法惩戒的综合治理机制。2020年以来,全省共为1.01万名农民工解决欠薪1.35亿元,同比分别大幅度下降,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龙江社会和谐稳定。

  虽然我省根治欠薪工作取得了务实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着力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市地调度频次和力度,做好根治欠薪年度考核,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二是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监管,持续推进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从源头上遏制欠薪问题发生。三是进一步加大欠薪排查解决力度,拓宽农民工投诉举报维权渠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政司法联动,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四是进一步加强《条例》贯彻实施,继续做好《条例》宣传工作,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腾讯网提问

  今年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一周年,您认为,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这部《条例》对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农民工相关类案有哪些影响?

  黑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王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积极变化。

  我们说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其付出劳动后获得相应的报酬。就司法领域而言,在《条例》实施前,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我们大多是按照劳务合同、追索劳动报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审理中,仅能依据劳务或建设工程等专门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我们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为例,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又层层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作为付出实际劳动的农民工,一旦拖欠工资,他们只能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主张权利。如果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也是入不敷出,无力支付,农民工无奈之下再将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一并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方能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里存在两个对农民工不利的后果,一是农民工对发包人与转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欠多少的事实不了解,举证比较困难,二是有偿还能力的发包人可能已经不欠工程款,只是中间环节的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挪用了农民工工资,就不能判决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劳务费、农民工工资了。让农民工讨要工资的诉讼之路更加艰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破解了民事审判中的这个难题,《条例》除了明确了对于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承担首要责任,建设项目的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堵住了占用、挪用农民工工资的漏洞。《条例》还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些都是审判实践中既方便操作,又能快速解决问题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诉讼中高效迅捷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提供了有力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保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范思路不再局限于法律关系这一客体特定的视角,而是站在农民工特定主体的角度,对其权利进行全局性规范,这样就使得我们在进行司法裁判时,获得了更加丰富的法律适用依据,切实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哈尔滨日报提问

  刑法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罪名有哪些?什么情况下拖欠工资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黑龙江高院刑二庭庭长梁洪涛

  刑法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罪名主要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数额较大;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具体认定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在这里不再赘述,仅强调三个比较容易陷入误区的问题:一是“转移财产”和“逃匿”虽然是“逃避支付”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但实践中并不限于这两种,其他手段还如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等;二是“数额较大”,我省在司法解释规定幅度内确定了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采用了“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原因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三是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是目的,促使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才是最终目的,因此,首先应当让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程序简便、快捷的长处和作用,使劳动者尽早拿到劳动报酬,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提问

  农民工工资追讨一直是一个难题,请问省法院执行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和努力?

  黑龙江高院执行二庭庭长王洪亮

  一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战线始终将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作为深入践行让龙江百姓“打官司不求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和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狠抓不放。首先,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对包括农民工工资案件在内的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次,全省法院执行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坚持“五个快”和“七个主动”即“快立、快查、快控、快执、快付”和“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主动利用全部手段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主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动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主动发放执行回款,依职权主动惩戒违法失信行为,领导主动监督重点案件执行全过程”。最后,省法院还于每年元旦至春节期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执行农民工工资案件,确保农民工兄弟能够过上祥和的节日。下步工作中,全省法院执行战线将在坚持以往工作举措的基础上,持续加大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效率并拟在年底前再次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集中执结一批案件,集中发放一批案款,集中惩戒一批失信被执行人。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还将通过建立重点执行案件督办机制,对群体性索要劳动报酬、企业经营困难而拖欠工人工资等涉及相关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件执行进行重点督导,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疫情和经济下行双重压力下,尽量降低强制执行对企业运营的不利影响。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老赖”保持高压态势,用足用好各方面惩戒措施,敦促其履行义务,为“诚信龙江”和“法治龙江”建设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惠及百姓民生。

责任编辑: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