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宋某在某小区内骑行电动车时,为躲避尚某的宠物狗,摔倒在地并受伤。受伤后,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期间尚某仅向原告支付1000元医药费,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起诉至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尚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经过庭审,法官听诉求、查案情、理纠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原来,尚某在遛狗时,并未给狗拴上牵引绳,任由狗冲到小区马路中间,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光线不佳,宋某在骑车中,发现突然冲出的狗,躲避不慎摔倒这才引发纠纷。

为彻底化解矛盾,办案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在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尚某同意给付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共计4.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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