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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配合投保人编造姓名投保,结局很舒适......
2021-07-15 09:59:32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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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对后辈的爱,奶奶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处,以未出生的孙子女名义购买了保险,孙子女出生后,奶奶足额缴纳保费,为什么申请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不符合投保条件。

  拒绝给付

  1997年10月,沈奶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每月交纳保费150元,保险金额88016元。近日,保险期限届满,沈奶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哪知保险公司拒绝给付,理由是:沈奶奶投保时,编写了被保险人姓名,不符合投保条件,故不能给付保险金。沈奶奶将保险公司诉至鸡西市鸡冠区法院。

  原来,沈奶奶经保险业务员推销,购买了子女教育婚嫁保险,被保险人为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因当时沈奶奶尚没有孙子女,经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同意后,编造了一个孙子女的姓名,先行投保,保险证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姓名为王某权,姓别为男,出生日期为1997年4月,2001年1月1日,沈奶奶的孙女王某颖出生,沈奶奶按约定交纳了18年的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奶奶在投保时,其孙子女尚未出生,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等信息均不真实,而在当时情况下,沈奶奶并不具备投保条件,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不应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为沈奶奶办理案涉保险。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于3日内给付沈奶奶保险金8801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以沈奶奶不符合投保条件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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