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政务·政策  >  政务
搜 索
[发布会]省科技厅: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应具备七条备案标准
2021-09-06 17:48: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孙英鑫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东北网9月6日讯(记者 孙英鑫)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处长闫志金就《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中怎么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闫志金

  闫志金表示,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要申报单位,按照年度备案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申请,经各市(地)科技局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定义,我们确定了七条具体的备案标准:

  一是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且运营一年以上。

  二是要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是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四是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

  五是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

  六是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如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等。

  七是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比如主要收入来源方面,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要占其总收入的60%以上。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和财政拨款占总收入比例都不能超过30%。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政策措施中关于国家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主要是指两院院士、万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学者等。

责任编辑:姜继周
相关新闻